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司法聚焦新闻中心
潮州法院2021年度“十佳”裁判文书——(2021)粤5103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
日期:2022-03-2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4797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5103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广贤,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90412425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红砖门面前园5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教堂对面住宅。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浩,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61019423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登科第12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立坤,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灿发,男,199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9102042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楼前西区一巷4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煜,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灿钦,男,1998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80226421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妈宫面前溪东路一横5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泽萍、林梓桦,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金浩,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9103042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妈宫面前溪东路五横7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伟妹、辜艺琳,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城波,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4071142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楼内园内10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奕盛、许扬,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培辉,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57120942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妈宫面前溪西路七巷5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翁健龙、曾漫衔,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锐泓,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5112142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彩塘居委仙二工业区工业路7号,现住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腾瑞世纪城2301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楷涛,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盛浩,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770616421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院前村林坞新安路八巷2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敏英、柯畅,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楚森,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3091642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红砖门10号之1。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力力,广东粤之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城波、杨培辉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金浩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卢锐泓、吴盛浩、杨楚森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7日、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李鹏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贤及其辩护人王斌,被告人杨浩及其辩护人余立坤,被告人杨灿发及指定辩护人林煜,被告人杨灿钦及其辩护人陈泽萍,被告人杨金浩及指定辩护人陈伟妹、辜艺琳,被告人杨城波及其辩护人施奕盛、许扬,被告人杨培辉及其辩护人翁健龙、曾漫衔,被告人卢锐泓及其辩护人庄楷涛,被告人吴盛浩及指定辩护人蔡敏英、柯畅,被告人杨楚森及指定辩护人谢力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广贤原系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人员,于2017年当选为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一村村委会委员,2018年10月因其为刑满释放人员而被予以清退。被告人杨城波时任村委会书记,不按规定执行反而立即主持会议将杨广贤聘为村委委员,并于2019年将治安工作分配给被告人杨广贤主管。被告人杨广贤在开始管理治安工作后,亲自招揽治安队员,组建微信群,以对其服从程度为标准将治安队员进行分班管理。被告人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等人在被告人杨广贤的招揽下进入治安队工作,后与被告人杨浩因服从被告人杨广贤的安排而组成同一班治安队员,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多次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辖区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杨浩、杨灿钦、杨灿发于2019年11月7日凌晨2时多,驾驶无号牌面包车在潮安区彩塘镇东彩路仙一村路段,以巡逻为由无故拦停被害人黄棋波所驾驶的无牌别克商务车,后以怀疑被害人偷狗为由将被害人黄棋波用手铐锁住后,将其与所驾驶的车辆一同带至仙一村村委会。到达村委会后,被告人杨广贤、杨城波、杨培辉等人先后到达现场,以怀疑被害人黄棋波运载假烟为由,合伙要求被害人交付人民币150000元,期间被害人黄棋波一直被用手铐拷在治安队窗户上后至当天上午11时多,因中间人到场为被害人说情,被害人黄棋波被勒索人民币35000元后才得以离开。作案后,被告人杨城波、杨广贤、杨培辉等人决定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30000元入村委会帐户用于村治安队的开支使用,另赃款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人杨广贤分配分发给治安队员。

二、非法拘禁罪

1.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于2019年10月的一天0时许,驾驶无号牌面包车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仙乐小学附近公园时,无故抓捕正在该处聊天的被害人魏某、孟某、魏某龙、严某等人,后将上述被害人强制带回仙乐一村治安队内看管并实施殴打,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5小时后,至当天凌晨5时许,才让被害人魏某等人联系担保人带回,并强制扣押被害人魏某当晚所使用的一辆SUZUKI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元)。破案后,赃车被追回。

2.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于2019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驾驶无号牌面包车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东彩路20米路中段路旁,发现被害人蒋方成在该处粘贴小广告,遂向被告人杨广贤汇报后,强行将被害人蒋方成带至仙乐一村治安队房间进行看管,在限制被害人蒋方成人身自由4小时后,因派出所民警得知后干预,被害人蒋方成于当天上午8时多才被允许离开。

3.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于2019年12月10日晚11时许,驾驶无号牌面包车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仙乐小学附近公园时,无故对正在该处的被害人龙某游、麻某微(2005年9月5日出生)、廖某山(2003年11月1日出生)、郑某新(2003年5月11日出生)进行抓捕,后以其等人携带管制刀具为由给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戴上手铐后强行带四名被害人回到仙乐一村治安队房间内,并扣押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所驾驶的摩托车,后在限制被害人龙某游等人至隔日凌晨2时多才让其等人联系家人带回,被害人麻某微、廖某山于当天凌晨2时30分被家人带回,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于当天凌晨5时多在郑某新父亲的保证下才得以离开。作案后,被害人郑某新、龙某游通过中间人说情并贿送被告人杨广贤一条中华牌香烟才得以取回其二人所驾驶的摩托车。

4.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于2020年1月3日晚11时许,驾驶无号牌面包车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煜森学校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阮某忠、“阿光”“阿燃”系非法入境的越南人,被告人杨广贤遂组织抓捕,后将被害人阮某忠、“阿光”“阿燃”抓住并戴上手铐后强行带回仙乐一村治安队房间内,在该房间内对被害人阮某忠等人实施殴打,并以移交派出所为要挟,向三名被害人索要财物人民币30000元,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至隔天上午11时多,因三名被害人无法支付勒索款项而再次对其三人实施殴打后才释放三名被害人。

5.被告人杨广贤于2020年5月14日凌晨1时多,驾驶粤U7H740宝马轿车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东彩路仙一村公交车站时,以被害人辜某楷、李某偷猫为由,强行将被害人辜某楷及一辆被害人李某的白色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带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村委会,后在村委会内多次通过被害人辜某楷的手机威逼已逃离的被害人李某到场,并限制被害人辜某楷人身自由至当天凌晨4时,因被害人李某不肯到场遂在证人洪某淋在场的情况下,用手铐将被害人辜某楷拷在村委会旷埕的铁柱,至当天凌晨5时多因证人洪某淋为辜某楷提供保证才允许其离开。被害人李某的摩托车被占用至案发。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广贤为牟取不法利益及形成非法影响,招揽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与同案人黄幸彬合资人民币300000元于2020年10月13日晚开始,先后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红砖门附近空地、仙乐一村桥内片东四横一纸箱厂内、仙乐一村教堂斜对面杨广贤住家内开设“十二生肖”赌场,并以每晚人民币1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杨楚森、同案人吴跃鑫(另案处理)到赌场为赌场记帐、放贷现金及以每小时抽取庄家人民币2000元的方式向庄家抽头渔利。至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再次招引被告人吴盛浩以人民币100000元参股到赌场的经营中,至2020年10月24日该赌场因被欠款而暂停营业。该赌场自2020年10月13日晚至2020年10月17日晚共抽头渔利人民币72600元,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24日凌晨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03300元。

被告人杨广贤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城波、杨培辉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被告人杨浩、杨灿钦、杨灿发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被告人杨金浩于2020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卢锐泓、吴盛浩、杨楚森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广贤合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合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城波、杨培辉合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金浩合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卢锐泓、吴盛浩、杨楚森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杨广贤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是主犯。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吴盛浩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楚森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浩、杨灿钦、杨灿发、杨金浩、杨城波、杨培辉、卢锐泓、吴盛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以及相关书证。

被告人杨广贤辩解称: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部分,其没有合伙去要被害人黄棋波支付15万元,其也没有将5000元分给治安队员。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第1宗时间应该是凌晨1点多到3点多;第2宗其没有到现场带被害人到治安队房间里;第3宗系对方带有刀具、且人多,其一方为了保证安全才用手铐铐住他们,将他们带回去,其一方没有扣押那四人5个多小时,其也没有收到郑某新、龙某游送的中华烟;第4宗治安队员并没有扣押、殴打三被害人;第5宗的持续时间不对,其也没有占用被害人摩托车,被害人确实有偷猫行为。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四、治安队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杨广贤的辩护人辩护称: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部分,被告人杨广贤没有参与向被害人等人索要财物,其在该宗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且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1.第1宗非法拘禁的时间无法确定且不足12小时,被害人只能认定系2名,被告人一方没有殴打被害人;第2宗非法拘禁的时间无法确定且不足12小时;第3宗非法拘禁的时间无法确定,且被害人带有刀具;第4宗非法拘禁的时间无法确定,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没有达到12小时,且不能认定被告人一方有殴打、用手铐锁住被害人的情节,被害人只能认定阮某忠一人;第5宗作案的时间不久,情节轻微;因此指控的各宗非法拘禁均不构成犯罪。2.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杨广贤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成立,其对于龙某游等四人被非法拘禁案、魏某等四人被非法拘禁案以及阮某忠等三人非法拘禁案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本案不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涉案治安队员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行为,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恶势力集团作案不妥,与事实不符。四、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部分,被告人等人赌博的地点不固定、赌具简单并由做庄的人自带、“股东”自己也参赌,该行为符合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被告人杨广贤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请法庭对该部分从轻处罚。五、车牌号粤U7H740的小轿车系被告人杨广贤的合法财产,而非违法所得,也不是作案工具,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人杨广贤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杨广贤之妻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1.彩塘仙一村村民签名的请愿书11页,据以证实村民对村治安队员的工作认可,该案定性涉恶不当;2.彩塘仙一村村委证明书、慰问困难户登记表,据以证实杨广贤出资慰问村低保户,心系村民,为村民办实事;3.潮州电视台发布的新闻播报,内容是仙一村治安队在村的日常治安巡逻,帮助公安机关抓住涉嫌盗窃人员,据以证实将涉嫌盗窃人员带回村委是公安机关默许的。

被告人杨浩辩解称: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部分,其从头到尾都不知道他们提钱的事,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第1宗其和其他治安队员都没有殴打被害人;第2宗发现被害人是凌晨5点左右;第3宗那几个小孩是12点多被带到村委,凌晨2点左右就有家长来带小孩回去,其中一个家长没来但被另外一个家长带走,这两个小孩离开得就比较晚;第4宗治安主任有汇报派出所,其一方没有向被害人索要30000元。三、其行为达不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标准。

被告人杨浩的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杨浩没有敲诈勒索的意图和行为,其系在被告人杨广贤收取被害人的财物后才得知此事的,因此被告人杨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宗非法拘禁作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带有刀具,被告人杨浩等人将被害人带回治安队并通知其父母带回,在此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限制四人的离开,杨浩没有非法拘禁四被害人的意图,因此该宗不构成犯罪。三、被告人杨浩不是恶势力,且不属于主犯,其在本案系听从杨广贤的指挥,且不是积极主动从事犯罪行为,其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四、若法庭认定被告人杨浩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杨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杨浩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仅是听从杨广贤的指挥而从事不法行为,不是其积极主动作为,应认定为从犯;3.杨浩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村里治安,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主观恶性较小;4.杨浩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

被告人杨灿发辩解称: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部分,其没有合伙要求被害人拿钱,其也不知道杨广贤拿钱给治安队员,其只是负责看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第1宗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扣押被害人的车辆,被害人是1点左右被带到村委会,2点多3点回去;第2宗其一方没有强行带被害人去村委会,只是叫他配合去村委会,被害人回去时是5点多6点;第3宗被害人当时有带刀具所以才带他们回村委会,到村委会是12点多,离开时没有到5点多,其没有看到被害人有戴手铐;第4宗其当时在村委会里,没有去参与抓捕,其也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凌晨四五点其就回去了。三、其不是涉恶集团,也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

被告人杨灿发的指定辩护人辩护称: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部分,被告人杨灿发在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后向杨广贤反映系履行其治安队员的职责,其对被害人被勒索35000元及款项的去向均不知情,不能认定被告人杨灿发和其他村领导在敲诈勒索罪存在犯意上的联络,构成共同犯罪,而应该根据其行为性质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被告人杨灿发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本次是首次涉刑,其已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杨灿发在未进入仙乐一村治安队之前是给杨广贤当司机,在治安队中,杨广贤是队长,杨灿发是队员,下属听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执行领导的工作指示也是天经地义。虽然治安队的一些工作方法已经触犯刑法,但治安队的工作本身是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据此认定杨灿发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不恰当的。

被告人杨灿钦辩解称: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部分,其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第1宗其没有在场,没有参与;第2宗发现被害人是5点多;第3宗被害人是因携带管制刀具才被带到村委会的,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三、治安队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本人也不是主犯。

被告人杨灿钦的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杨灿钦、杨浩、杨灿发对被告人杨广贤、杨城波、杨培辉是否有敲诈勒索行为没有认识到,主观上也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故杨灿钦、杨浩、杨灿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但在这过程中,确实限制了被害人黄棋波的人身自由,依法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1.指控被告人杨灿钦参与第一宗非法拘禁案件证据不足,杨灿钦不是该宗非法拘禁罪的共犯。2.第2宗实为民间自助救济行为,不构成犯罪。3.第3宗非法拘禁实为治安队对仙乐一村的安全防范,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证据不足,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各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四、若法庭审查认为被告人杨灿钦构成犯罪,其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1.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灿钦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已如实供述敲诈勒索一案,2020年11月17日其接通知后明知公安机关已经在仙乐一村村委会,仍主动到达村委会投案配合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2.杨灿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3.杨灿钦在本案中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4.杨灿钦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多年来一直参加志愿者工作,热心社会公益,并非社会闲散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才涉嫌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现其对所犯之罪极为后悔,悔罪态度好;5.杨灿钦在本案中没有出手殴打被害人,其他被告人也未对各被害人造成任何伤情,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灿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灿钦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荣誉证书2份,据以证实杨灿钦多年来一直参加志愿者工作,热心社会公益,并非社会闲散人员,也正因为杨灿钦是个富有爱心的人,才通过村小组长的推荐加入仙一村治安队,参与维护村治安。

被告人杨金浩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第1宗是凌晨12点左右才巡逻,杨灿钦那天应该没值班,其没见过他,其和其他治安队员没有打过人,也没有扣押摩托车。

被告人杨金浩的指定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杨金浩出去巡逻将形迹可疑的人带回村委会,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未对被害人使用戒具,未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将被害人带回村委会是听从杨广贤安排,履行治安队员的职责,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在杨广贤的招揽下进入治安队工作,服从治安队安排,每月领取村委会工资,是一份正当职业,并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与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毫不相干。三、若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平时遵纪守法,因一时糊涂走上错误的道路,归案后也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具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城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城波的辩护人辩护称: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不按规定执行反而立即主持会议将杨广贤聘为村委委员”、被告人“于2019年将治安工作分配给被告人杨广贤主管”均不符合事实。二、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数额应认定为30000元而非35000元。三、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将被害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想法,客观上没有参与分赃的行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城波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杨城波之子杨某烁提供的荣誉证书、无偿献血证、优秀共产党员证书等材料共8页,据以证实杨城波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多次被评选为优秀共产党员、治安保卫工作的先进个人,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培辉辩解称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没有参与处理这件事,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杨培辉的辩护人辩护称:一、从主观意图上看,杨培辉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意图,更没有与他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从客观行为上看,杨培辉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实施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杨培辉事后提议写捐赠书的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此时敲诈勒索行为已经终结,犯罪已然既遂,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因此被告人杨培辉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如果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杨培辉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杨培辉在敲诈勒索行为终结之后实施的行为只能是构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三、如果被告人杨培辉的行为构成犯罪,1.杨培辉没有牟取私利,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大;2.事发后,被告人杨培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3.被告人杨培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其在村委任职期间,工作勤勉尽责,颇受村民敬重,为村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锐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卢锐泓的辩护人辩护称:一、本案赌博场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固定性,参赌人员比较固定且在十人以下,参与人数波动较大,规模较小,赌博时间具有短暂性和间断性,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并不如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参赌的人员谁想做庄都可以,有时杨广贤自己也做庄。因此,被告人卢锐泓等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特征,应依赌博罪定罪处罚。二、本案卢锐泓等人的赌资及获利均只有相关笔录可以认定,并无现场查获的赃物、赌资可供佐证,且卢锐泓等人所供述的抽头渔利并没有实际拿到手,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的证据并不充足。三、卢锐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属于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四、卢锐泓归案前是潮安区彩塘镇的优秀民营企业负责人,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其行为性质并不算恶劣,社会影响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卢锐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盛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盛浩的指定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吴盛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的情节;二、被告人吴盛浩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人吴盛浩自愿认罪认罚;四、被告人吴盛浩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盛浩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楚森辩解称其没有和卢锐泓等人约定工资,放在本人处的5000元不是给本人的工资。

被告人杨楚森的指定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杨楚森参与作案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0日左右到2020年10月24日止,其并未与股东就工资方面做过约定,本案认定卢锐泓将5000元作为工资交给杨楚森的证据不足。二、本案赌博场所不固定,时间上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赌博工具单一,不具有一般开设赌场罪的开放性、持续性、场所固定性、人员不特定性、稳定性、较大规模性等特点,应定性为赌博罪。三、被告人杨楚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杨楚森文化水平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经历了此次事件,其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已深刻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杨楚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六、被告人杨楚森是家中顶梁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广贤原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之后,杨广贤于2017年5月当选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委会委员,2018年10月因其为刑满释放人员而被予以清退。在清退的同时,时任村委会书记的被告人杨城波不按规定执行反而主持会议将杨广贤聘用为村委工作人员。2019年7月,杨城波主持班子联席会,决定由杨广贤担任治安队长,负责协助杨城波开展村治安工作。被告人杨广贤在开始管理治安工作之后,亲自招揽治安队员,组建微信群,并将服从其领导、指挥的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与本人组成同一班进行巡逻。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为牟取不法利益及形成非法影响力,在被告人杨广贤的领导、指挥下,其一伙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多次以治安队“巡逻”的名义无故拦截、抓捕多名被害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杨广贤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浩为基本固定的重要成员,被告人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2019年11月7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杨浩、杨灿钦、杨灿发驾驶无号牌面包车在潮安区彩塘镇东彩路仙一村路段,以巡逻为由无故拦停被害人黄棋波所驾驶的无牌别克商务车,后以怀疑被害人偷狗为由将被害人黄棋波用手铐锁住,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杨广贤。杨广贤得知后来到现场,并指使杨浩、杨灿钦、杨灿发将黄棋波与黄棋波所驾驶的车辆一同带至仙一村村委会。到达村委会后,被告人杨城波、杨培辉先后到达现场,后与被告人杨广贤通谋,以怀疑被害人黄棋波运载假烟要将黄棋波及车辆移送公安机关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50000元。期间被害人黄棋波一直被手铐锁住无法自由活动,因中间人到场说情,被害人黄棋波被迫将现金人民币35000元交给杨广贤等人,并在杨培辉的指使下书写了一张“自愿捐赠书”,后才于当天上午11时多得以离开。作案后,被告人杨城波、杨广贤、杨培辉等人决定将上述款项中的30000元存入村委会账户用于村治安队的开支,余下5000元由被告人杨广贤将部分分配发给杨培辉及治安队员。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村民委员会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30000元;仙乐一村治安队员杨某东等人向公安机关退缴了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棋波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7日凌晨2时多,其驾驶一辆无号牌别克商务小汽车载朋友“小李”途经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东彩路附近时,被一辆治安面包车拦停,从治安面包车上下来三个治安员,手里拿着手铐、胶棍问其是不是偷狗的,说完就用手铐将其右手和驾驶座左侧窗户上的把手铐在一起,“小李”见状就跑了。过一会,他们让其上别克车后座将其手和座椅锁在一起,其手机也被他们收走,一个队员驾驶其别克车跟随他们的面包车来到仙乐一村村委会,当时是凌晨3时左右,到后治安队员将其铐在村委会的凳子上面,有个治安队员打电话,随后一个村干部过来,听他说话的语气是治安主任,他和治安队员说了几句话后就离开,剩下三四个治安队员看着本人,一个年纪大的治安队员让其如实交代,是不是有做违法犯罪的事,并威胁要殴打本人。直到早上7时多,村委会的“主任”来问其是不是偷狗,其否认,并跟主任说其是杨某坤的朋友,“主任”就让其用本人的手机打给杨某坤但杨某坤没接。早上8时多,杨某坤才回电话,其将处境告知杨某坤,他就过来仙乐一村村委会,证实其身份并担保本人没做违法的事,但“主任”没有表态,之后杨某坤和“主任”、治安主任一起去别的地方协商,其一直被锁着。过一会,杨某坤过来治安队向其转达他们要其拿出15万元,要不然就要送其去派出所。其起初不同意,杨某坤就再去跟他们商量,从15万降到10万,再几次协商后“主任”要其拿3万来交罚款,另外5000元是治安主任说要买10条中华给他们抽,但是没有人可以去买烟,按照一条中华香烟400多元的价格就另外拿了5000元给治安队他们自己去购买。其被逼到没有办法,通过联系其姐夫黄某水,让他打钱到杨某坤的银行卡上,后杨某坤帮其把钱取出来拿到村委会交给本人,其中30000元是治安主任带其到二楼按照一个老头写的内容抄写了一张自愿捐赠书后交给他们的,大概意思就是其自愿资助仙乐一村治安队3万元,其抄完后就在上面签名和捺指印,另外5000元拿给了治安主任。那个治安主任叫其拿着捐赠书对本人进行拍照。其不是自愿跟治安队员去仙乐一村村委会的。其到村委会后不能自由走动,一直被锁在凳子上,有三四个治安队员看着本人,其心里害怕,不能起来走动,也不敢走动,怕被人殴打。其在捐款书上的签名是签“黄其波”,其不是自愿捐款的,因其被锁了6个多小时,又累又饿,不想再被他们锁着,才托杨某坤去帮其取钱来交给对方,其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最多就是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汽车。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黄棋波指认杨广贤就是治安主任,杨城波就是“村主任”,杨灿钦就是年轻比较和气的治安队员,杨浩就是年纪比较大的治安队员,杨培辉就是写捐款书让其抄写的老头。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调取了杨某坤的银行卡号6228481183237882116在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交易记录,交易记录证实该账号2019年11月7日收到黄某水转存35000元,当天现支35000元。

3)出纳日记帐、现金收入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仙乐一村村委会收支明细登记本中登记2019年11月7日收到黄其波“赞助村治安队”3万元。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杨城波、杨广贤、杨培辉、杨灿钦、杨灿发、杨浩持有的手机分别进行检验、恢复及提取,后将生成的手机提取报告压缩到数据光盘中。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辉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30000元。

7)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出具的证实材料及照片,证实杨广贤于2020年7月16日因杨建辉等人非法经营案到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接受询问,侦查人员当天对其持有手机信息进行采集,提取到被害人黄棋波手持自愿捐款字条图片信息,本案中提及被害人黄棋波手持自愿捐赠字条图片系提取自杨广贤手机。公安机关在杨城波持有的手机中提取了显示有“赞助人黄其波、证明人杨某钿”字样的“赞助书”照片。

8)证人傅某伟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中旬一天早上5时多,其接到福建诏安朋友“阿辉”的电话称一个老乡黄棋波被仙一村治安队抓去后被留在村委会,其听后就打电话给杨城波,了解后确实有此事,而且杨城波人还在村委会,其就让“阿辉”过来载其一起去仙一村村委会,其进去村委会看见一辆别克商务汽车停放在村委会旷埕,后尾箱打开着,里面空空的,杨城波、杨广贤、杨培辉及二三个治安队员都站在村委会旷埕说话,杨城波说那个人开无牌车载假烟,其反问车里没有东西,怎么说载假烟,杨城波就说车里面有烟丝,车里的货都卸载了,其问能不能酌情处理,杨城波就说让黄棋波拿十几万元来买一辆治安巡逻车,其听后就去跟“阿辉”说,“阿辉”说无可能,其再去跟杨城波回复,后其就与“阿辉”一起离开仙一村,事后其没有再与杨城波联系。其到仙一村时“阿辉”的老乡被关在仙一村治安队房间内,其没有看见这个人。经照片辨认,证人傅某伟指认了杨城波、杨培辉、杨广贤,并指认杨灿发是当晚有在场的治安员。

9)证人杨某坤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一天早上8时多,其起床后看见朋友黄棋波有几个来电就回电,黄棋波说当天凌晨因为驾驶一辆无牌商务车被仙一村治安队查扣在仙一村委会,让其帮忙过去处理。因为黄棋波与杨某钿有往来,其就叫上杨某钿一起去处理。当天早上8时左右,其到达仙一村,进门就看见黄棋波被人用手铐锁在一楼治安队房间外面的窗户上,人站着,在房间内有杨城波、杨广贤和三个治安队员,其就说让黄棋波进房间内说话,杨广贤就帮黄棋波解开手铐,之后带他到治安队房间内,将他用手铐锁在椅子上。之后,杨某钿也到达仙一村委会,杨城波说当天凌晨黄棋波和一个外省驾驶一辆无牌汽车在仙一村被治安队巡逻时发现要检查,他们还要跟治安队打架,其中一个外省跑掉。其问黄棋波是否有和治安队打架,黄棋波说没有,杨广贤就说他们的车没有车牌,不是来偷抓狗就是来载假烟的。其有看过该辆车,车里没有什么东西,其就跟杨广贤说有证据就直接报警,不过黄棋波他们还想与治安队打架,态度不是太好,其就问杨城波、杨广贤说能不能给个面子,看看怎么处理。杨广贤就说拿15万元来给治安队重新买车,其听后反对,协商后杨城波说拿3万元来,杨广贤说要买多10条中华烟来给治安队员抽,其说这样的话要杨广贤自己去跟黄棋波说,之后其和杨某钿、杨广贤一起下楼回到治安队房间内,杨城波离开村委会,其跟黄棋波说要拿3万元和买10条中华烟,黄棋波最终也同意,杨广贤说要拿现金,之后黄棋波就让他朋友往其农业银行卡里打了3.5万元,委托其去取现金。杨广贤和治安队就在场看着黄棋波。当天早上10点左右,其取现金回来,将3.5万元放在治安队房间内的茶几上,杨广贤帮黄棋波解开手铐,并清点现金确认后,其交代杨某钿跟进这件事后就先回家。仙一村治安队这么做是不公道的行为,这无疑是在敲诈黄棋波,黄棋波主要考虑的是因为汽车不是他的,怕被警察处理也麻烦,没办法和朋友交代,所以才选择妥协交钱。杨某坤对其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作了辨认,指出其中2019年11月7日收到的人民币35000元就是其当天取出来的那笔黄棋波叫人转过来的交赎金的钱。经照片辨认,证人杨某坤指认了黄棋波、杨某钿、杨广贤、杨城波、杨培辉,并指认杨浩、杨灿钦、杨灿发是当天在场的治安员。

10)证人杨某钿证言,证实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8时左右,其接到杨某坤的电话说黄棋波被仙一村治安队的人抓去治安队,叫其一起过去帮忙将黄棋波保出来,其在8时多的时候到仙一村治安队里面,看见黄棋波双手被人用手铐铐着,三个治安队员看着他,在场的还有仙一村书记杨城波、治安主任杨广贤和杨某坤。杨广贤说黄棋波驾驶的车辆原来有两个人,被治安队拦下后还想跟治安队打架,后来跑掉一个,剩下黄棋波被治安队抓着,现在怀疑黄棋波载假烟,准备报公安,不然就让黄棋波拿十五万元来给治安队买辆新车。其与杨某坤为黄棋波说情,杨城波说让黄棋波拿5万元就好,杨某坤让杨城波、杨广贤先上去二楼,其跟杨某坤做黄棋波的思想工作,黄棋波说看能不能2、3万元处理好。随后其与杨某坤就上二楼找杨城波、杨广贤,后杨城波说拿3万元。杨广贤说那几个治安队员看管黄棋波一整夜,要再买10条烟来给他们,所以多要了5000元,杨城波在协商好3.5万元后就离开。之后杨某坤让黄棋波让人将3.5万元转账到杨某坤的帐户,11点左右,杨某坤去银行取回3.5万元交给杨广贤,杨广贤就让那三个治安队员先回去休息,并解开了黄棋波的手铐,杨某坤有事先回去,之后杨广贤就带其和黄棋波到村委会二楼的会议室,当时会议室有杨培辉在场,杨培辉拿了一张纸,杨广贤让黄棋波照抄纸上的内容,其看纸上大概内容是“因黄其波本人在仙乐一村办企业,受到治安队的关照,现自愿捐赠3万元作为治安队的经费。”黄棋波写完之后还在纸上捺手指印,杨培辉还让其也签名做证明,杨广贤让黄棋波持那张纸并拿出手机拍照。之后杨广贤将车钥匙交给黄棋波,其到车上查看,发现车上什么物品都没有,后黄棋波就开车离开。黄棋波肯定不是自愿将这3.5万元拿给杨广贤的,当时黄棋波的车辆被扣在治安队,人也被锁在治安队无法离开,并且他又是外省人,不拿出点钱来肯定无法离开治安队。经照片辨认,证人杨某钿指认黄棋波、杨某坤、杨广贤、杨城波、杨培辉,并指认杨灿钦、杨灿发、杨浩就是当时看管黄棋波的治安队员。

11)证人徐某秋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开始挂彩塘镇仙一村和新联村的驻村领导。杨城波任仙一村委书记、村主任,兼治安主任负责管理村治安队,杨培辉任村委副书记,杨广贤负责村的供电方面工作,及协助杨城波管理治安线条、治安队的具体工作。日常工作中治安队的具体工作由杨广贤去协助管理落实,再由杨广贤汇报杨城波。杨广贤是2018年5、6月份被聘用到村委工作的时候就开始协助杨城波管理治安队。

12)证人杨某升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7日早上9时多,其到仙一村村委会一楼办公室时杨广贤就拿了一叠钱让其清点下钱入村的数,说是赞助治安队的钱,后村会计杨某贞就开了一张现金收入单,单据上面写了“赞助村治安队”,金额“30000元”,其拿了其本人的印章在该单据上面盖章,并将这3万元入账,这笔钱一直保存在村的账户中。

13)证人杨某东的证言,证实其近期才知道2019年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一班有在东彩路上查获疑似做假烟的福建男子。当时其不清楚因为何事分钱,是杨某彬分给本人200元。治安队抓获的人员都是送到治安队,再由杨广贤处理,盗窃的嫌疑人就通知派出所,然后移交派出所处理,其他的都由杨广贤亲自处理,比如有合格证的车辆,就通知拿合格证到治安队领回。

14)证人杨某彬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的一天夜里,杨浩那个班在巡逻过程中抓到一个福建男子,怀疑他做假烟,还扣了那人的一辆无牌车,后将这名福建男子带回治安队,后来听说那个福建男子赞助了治安队3万元,隔天晚上,杨浩来到治安队,拿出1000元给本人说昨晚抓到一外省仔,外省仔赞助了治安队一些钱,这1000元拿去食点心,其就将钱分给其这一班每个队员200元。这个福建人被抓到治安队,车也被扣,他为了能离开只能拿钱来处理,其听说福建人被带到治安队后,杨广贤、杨城波、杨浩、杨灿钦、杨灿发等人都有在治安队,收取赞助费及放走福建人估计是杨城波和杨广贤决定的。

15)证人杨某涛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当时是其一班5人上班,杨浩到治安队拿出1000元给其五人,说是福利,并说“分钱你就拿好,不要问那么多”,事后其听说在分钱的前一天晚上,杨浩那个班有在仙乐一村东彩路路段抓一个福建人到治安队,还扣了那人驾驶的一辆无牌别克车,当时杨广贤、杨城波有到治安队,还怀疑那名福建男子做假烟,杨浩、杨灿发、杨灿钦也有在治安队,那人为了拿回汽车及离开治安队,就赞助了治安队3万元,之后治安队员每人分得200元。

16)证人杨瑞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7日中午,杨某彬拿了200元给本人,并说“阿头”交代了不要多问。最近其才知道这200元是因为2019年11月份的时候治安队抓到一只做假烟的无牌车,还将一名福建男子带回治安队处理,后来罚了该福建男子的钱。是由当晚值班的治安队员处理的,杨广贤是治安主任,肯定也要去处理。

17)证人杨某锐的证言,证实其记得2019年刚入职时,杨浩有分给其200元,当时在场有杨某涛、杨某彬、杨瑞某等人,杨浩说这是发福利,其他的不要管,其在后来才知道是杨浩那个班抓获福建男子,那名福建男子拿给治安队的钱。其知道是2019年11月份一天晚上,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这个班在东彩路巡逻中发现一辆无牌汽车,现场查获一名福建男子,后来其有在治安队办公室看到一张姓黄的福建男子自愿捐赠治安队3万元的材料,后来在其他治安队员处才知道另外有从那名福建男子处拿了5000元,发给本人和治安队员是从那5000元中支出的,听说这3万元有去村委入账。

18)被告人杨广贤的供述,陈述其于2017年被村民选举进入彩塘镇仙乐一村村委,负责路灯等工作,2019年国庆后被仙乐一村聘任为治安主任,分管村治安线条,自己还有在经营一间贤乐不锈钢制品厂。在其未任村治安主任时,治安队有杨浩、杨某涛、杨某彬、杨瑞某4人,其任治安主任后向书记杨城波提议增加治安员,后再招聘了杨灿钦、杨灿发、杨金浩、杨某锐、杨某东等五名治安员,至今加上本人一共是10名治安员,分为两班,一日一个班次,一班是杨浩、杨灿钦、杨灿发、杨金浩和其本人,一班是杨某涛、杨某彬、杨瑞某、杨某锐、杨某东。通常晚上22时,当班的人就到村集合,后驾驶村治安巡逻车到仙一村巡逻,形成常态性巡逻。治安队的事治安员都要向其汇报。其建立“仙一村治安队”的微信群,群成员就是治安队的10名队员。其要求治安员平时服从其指挥,如果有人没来或晚来,其就当面批评或在微信群中批评。在治安队夜间巡逻过程中,有抓获过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也有一些由治安队自己处理。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左右,杨浩打电话说他和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等人驾驶治安巡逻车(五菱面包车)到东彩路仙一村卫生站附近,发现一辆无牌的商务汽车,被他们拦停后,从车上下来两个男的要逃跑,其中一个跑掉,另一个被他们抓到,问其如何处理。其接电话后就到现场,发现那辆汽车后排座都被拆掉,被抓住的男子说他是福建人,要来找朋友,其让杨浩他们将人看好,其中有人拿手铐将这名福建人锁在无牌商务车驾驶座座椅的靠枕上,其一伙再去找那个跑掉的人但没有找到,当时双方没有发生打架。其将该情况打电话报告村书记杨城波,杨城波听后也来到现场,看后就说将这名福建人先载回村委会,治安员就驾驶这辆商务车并载着福建人回到村委会。到达村委会时是凌晨4时左右,将这辆商务车停放在村委旷埕,将那名福建男子铐上手铐后带到村治安队房间内坐在板凳上,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等人负责看管那名男子,其查看该辆车,是一辆七座车,该车的后排座全部拆掉,车的地板上还有散落的烟丝,其上二楼将情况告知杨城波,听到“老曲”和书记说这名福建人是他的朋友,没什么事就让他走,杨城波就说那名福建人应该是在做假烟。后“老曲”来到村委会找杨城波,杨城波对“老曲”说要让福建人走,起码得拿15万元人民币资助,否则就要报公安机关处理,听到这里其就到一旁打电话给村的副书记杨培辉告诉他事情的经过,因福建人不同意,杨城波说至少得10万元,不然就报警,“老曲”转达后福建人还是不同意,“老曲”觉得没法谈就离开。“老曲”离开后,杨培辉就到村委会二楼,杨城波再向杨培辉说事情的经过,其下楼拿过福建人的手机查看,随后杨城波也来到一楼,问福建人有无人来赎,福建人说他认识杨某钿,杨城波就打电话给杨某钿,但杨某钿没有接听,其查看到福建人的手机后发现福建人与仙二村的杨某坤有联系,杨城波就打电话给杨某坤,说了事情的经过,杨某坤就和杨某钿一起到村委会协调这件事。直到当天早上8时多,杨某坤和杨某钿一起来到村委会,他们两人就到二楼办公室和杨城波、杨培辉等人协商,最后协商叫福建人拿3万元来村缴,杨某坤转达福建人,福建人同意并叫杨某坤先帮他出钱。随后杨某坤到外面取了3万元现金回到村委会,治安队员就将福建人的手铐解开,其带杨某坤和福建人上去,杨城波跟杨某坤、杨某钿、福建人说把钱拿去给杨玩某入数,同时,杨城波对福建人说3万元就以捐赠的名义来拿给仙乐一村,福建人也同意了,其看见杨某坤将现金3万元拿到一楼给杨玩某,过一会杨城波叫其带福建人上去二楼会议室,交拿了一张捐款书给本人(上面有福建人的签名和指印),并让其拍照存档,其拍照后就转给杨城波。捐款书内容不清楚是谁拟的,杨城波意思是说这3万元不好入数,就以福建人资助村委的名义,这3万元归纳至村委的收入,由出纳员杨某升保管,用于仙乐一村村委的村务开销,当天在场的治安队员都知道3万元这件事。当时被看管的福建人被锁着手铐坐在治安队房间的板凳上,而且有四个治安队员看着他,他是不可以起来走动和随便离开治安队房间的。被告人杨广贤辨认了作案的现场照片。

19)被告人杨城波的供述,陈述其系仙乐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负责村全面工作,杨培辉是村副书记,负责组织、党建、文书,杨广贤是聘用人员,负责治安、电力工作。仙乐一村治安队队员杨金浩、杨灿发、杨灿钦、杨某东都是2019年同时进入治安队的。治安队分为二个班,其中一班是杨浩、杨金浩、杨灿发、杨灿钦,另一班是杨瑞某、杨某锐、杨某东、杨某彬,队员的工资按出工出勤的次数计算,由村发放。治安队平时主要是杨广贤在负责。2019年11月上旬一天凌晨5、6点,杨广贤打电话说治安队在凌晨1、2点的时候在东彩路拦到一辆无牌别克商务轿车,车上二人其中一个跑了,另外一个外省男子被杨浩他们带到村治安队看管起来,现在人跟别克车还在治安队,要其过去看看。之后其到村治安队,那个外省男子被人用手铐锁在治安队里面的房间窗户边,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等人分别坐在门口旁边的沙发和椅子上看管该男子,该男子的手机被杨广贤拿在手上操作着,还说外省男子有打电话给仙乐二村的杨某坤,杨某坤要过来帮这名男子说情。后杨培辉就来到治安队,是杨广贤叫他过来的。杨广贤对其和杨培辉说他怀疑该辆车是载假烟的,车辆后面的座椅都拆除了,车上也没有其他物品,一开始车上的男子还很凶,要与治安队员打架,要以他们利用这辆车运载假烟来要挟这名男子找人来为他赎车、赎人,杨广贤说要不就借势让那个外省拿十几万元给治安队买车,其说那男子的汽车不值这么多钱,之后其和杨培辉也没再说什么,但其有跟杨广贤说得那名男子自愿、同意才能收他的钱。后“老曲”(傅某伟)来到治安队,说那个外省是他的朋友,其将过程告诉傅某伟,并对他说杨广贤说这车是载假烟的,治安队的巡逻车破旧,叫他朋友拿十几万元来给治安队买巡逻车,“老曲”听后就去问他朋友,后回复其说不同意后傅某伟就离开。杨某坤和杨某钿也陆续到治安队帮这名男子说情。杨某坤到后其有对杨某坤说杨广贤说要这名外省男子出钱为治安队购置新车,才能放了他,后杨某坤和杨广贤一起去作这名外省男子的工作,后一起来告诉其外省男子同意、自愿交30000元给治安队作经费,其就离开治安队。当天上午11时左右,杨广贤打电话称这名外省男子通过杨某坤交了30000元,并在杨培辉的指导下,教这名男子以写书面的方式自愿捐赠30000元给村治安队。一开始杨广贤还要将钱留在治安队使用,其不同意,要他将钱交到村委登记、入账,后杨广贤有将30000元现金上缴村委,并有登记,入账后一直未使用。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城波指认了黄棋波是被带到治安队的外省男子。

20)被告人杨培辉的供述,陈述其系彩塘镇仙乐一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村委副主任是杨城波,杨广贤从2017年进入仙乐一村村委工作,是村委干部,负责电力,在2019年初因有前科被清退,后村重新聘用杨广贤,原职务、工资待遇不变,增加协助治安,负责管理仙乐一村治安队。2019年11月份一天早上6时许,其接到杨广贤的电话叫其过去村委会,其到村委会后杨广贤对其说抓到一个做假烟的,并指了停在村委会旷埕的一辆无牌商务汽车,其过去看车尾箱是打开的,车上疑似做假烟的工具、香烟都没有,其走进治安队房间内,看到书记杨城波在治安队内,一个被抓来的外省人坐在椅子上,房间内还有治安队员杨灿发、杨浩在看管那名外地男子,其想杨广贤是叫其到村委会商量如何处理那名男子的。后其走出治安队房间,在外面其与杨城波、杨广贤说话时,杨城波有说要“罚”那外省仔的钱10多20万元,其听后心里认为他是书记,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于是其就先离开回家。等到早上8时多,其回村委会上班,看到治安队内坐着两个村民杨某钿和杨某坤,心里想着他们是来求情的,当时那名外地男子也坐在里面。后其就上二楼工作。至9时多,杨广贤就带被抓来的男子上二楼找其本人,并对其说对方自愿捐赠3万元给治安队,其听后心里清楚这3万元肯定是罚对方的钱,因为之前杨城波有说要罚对方的钱,其怕万一以后被查到这笔钱来路不明,其也有责任,所以其就对杨广贤说得让对方写一张自愿捐赠书,杨广贤就叫对方写一张自愿捐赠书,但该男子不会写,后杨广贤就叫其组织一段文字写下来给对方抄,其就拿了一张白纸,写上“本人某某某在彩塘镇仙乐一村办厂,长期得到村治安队的支持,为感谢治安队,今赞助3万元给治安队作为经费”的大概内容,杨广贤就让对方按照其写的内容抄写下一份自愿捐赠书,签名并按捺指印,后杨广贤就带那名男子离开。具体细节是由杨城波、杨广贤与对方去协商的,要对方写自愿捐赠书是其本人提出来的,因为对方是因为被抓来村委会的,加上杨城波一开始有说要罚对方的钱,而村委是无权罚款的,后来杨广贤却对其说是对方自愿捐赠3万元给治安队,显然这3万元是罚对方的钱,其担心今后被查到这笔钱来路不明,于是就提出让对方写一张自愿捐赠书,这笔钱后来入了村的收入。事后杨广贤分给本人人民币400元。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培辉指认黄棋波是被治安队抓到的外省男子。

21)被告人杨浩的供述,陈述2019年11月初一天凌晨2时许,其与杨灿钦、杨灿发三人开着村的一辆无牌面包车在巡逻,至仙一村东彩路仙一村卫生站路口,发现有一辆无牌别克商务车没有开车灯,形迹可疑,其就让杨灿发拦停这辆车,对方副驾驶座一名男子很凶下车,其一伙从车上拿了胶棍、手铐等工具,下车的那名男子就跑了,杨灿发去追但没追到,其与杨灿钦走到那辆车旁发现车上驾驶室还有一名男子,其就去拨掉汽车钥匙并问那名男子是干什么,对方没有开口,杨灿发回到车旁就打电话给杨广贤说明现场情况,杨广贤驾驶他自己的一辆宝马车到现场,到后查看对方驾驶的那辆无牌车,车上面没有载货物,除了前排的座椅,后面的座位都拆掉了,然后就用手铐将那名男子锁起来,说把人带到治安队,之后杨广贤就开着对方的车载其和那名外省仔,杨灿发开杨广贤的宝马车,杨灿钦开治安队的面包车一起回到村委会。在现场双方没有打架。回到村委会已凌晨3时多,其一伙将那名男子锁在治安队办公室里的椅子把手处,车停在村委旷埕。杨广贤和其三人在办公室里看管那人不让他逃跑,杨广贤查看那人的手机,怀疑是做假烟的,凌晨4时左右,杨广贤走到外面打电话给杨城波和杨培辉。不久杨城波就来到村委会,到治安队门口看了一下那名外省男子就和杨广贤到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去了,其与灿发、灿钦继续看管那名男子。期间其还看到“老曲”有来村委会找杨城波他们。至凌晨5时多,杨培辉也来到村委会上二楼找杨广贤他们,具体他们说什么其不清楚,没一会杨培辉就离开。早上7时多杨某钿到村委会替那名外省男子说情, 8时多杨某坤也到村委会,9时左右杨培辉到村委会上班,他有上二楼。其看到杨某坤和杨广贤一起到二楼,期间还有一两次杨广贤交代其三人到门口出来让杨某坤、杨某钿和那名外省男子谈一下,他们谈好其一伙再回到办公室看管,来来回回一直到11时左右,杨广贤从楼上下来把外省仔的手铐解开,并带他出去,不久杨广贤就下楼来到办公室里跟他们说外省仔同意私了,拿了3万元资助其村,入村委会帐用于治安队的经费,同时就拿了2000元给其三人,每人200元说是误工费,他本人的200元就给其几人做夜宵,其与灿发、灿钦三人就在现场拿了,剩下的1400元事后由其分发给其他队员,事后其才知道当天那名外省仔是拿了3.5万元给杨广贤他们。当天杨广贤拿2000元给其几人时其有看到杨广贤手中拿着一张“赞助书”之类的纸张,大概写着那名外省仔在仙一村办厂长期得到治安队的支持,为感谢本村治安队赞助3万元给治安队做经费之类的话,上面还有外省男子盖的指纹。被告人杨浩对此宗作案现场作了照片辨认。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浩指认抓的外省男子系黄棋波。

22)被告人杨灿发的供述,陈述其系杨广贤开办的电镀厂的司机。2019年杨广贤刚当上仙乐一村的治安主任,就问其要不要去治安队帮忙,其答应后,杨广贤就把其拉进微信群“仙一治安队”,由杨广贤安排好队员的排班及日常工作,其就按排班表时间上班。治安队平时的工作都是杨广贤安排的,有什么情况也是向他汇报。治安队共有9名队员,分别是本人、杨某涛、杨灿钦、杨某彬、杨瑞某、杨某东、杨某锐、杨浩、杨金浩,分为两个组,其与杨浩、杨灿钦、杨金浩一个组,其他5人为另一组,分两班倒,隔一天上班。值班的那组队员是晚上10时到治安队集合,后开一部无牌五菱喷有治安巡逻的面包车在村的范围内巡逻,遇到情况就处理。2019年11月或12月份一天凌晨3时许,其与杨浩、杨灿钦三人驾驶巡逻车在村里巡逻,在仙一卫生站附近发现一部无牌的蓝色商务车,其驾驶面包车将该部商务车拦停,对方坐副驾座的人见其三人下车就打开车门逃跑,其去追赶,没追到就返回车边,见杨浩与杨灿钦已抓住另外一名男子,其打电话给杨广贤,杨广贤开自己的宝马车来到现场,并从车上拿下一副手铐将那个男子双手铐住,叫他掏出身上的东西,那人就拿出一部手机交给杨广贤,杨广贤就叫大家开车回村治安队。由杨浩将那名男子带上商务车,杨广贤驾驶,其开杨广贤的宝马车回到治安队。其一伙将男子带进治安队后,杨广贤就去问那人的情况,后他就走出去打电话给村两委干部,后杨广贤就拿出那名男子的手机翻看。约5时许,村委的杨城波和杨培辉先后来到村委,杨广贤就简单跟他们说这个人的情况,接着杨广贤就拿出这名男子的手机,叫他打电话给他认识的人,打通后那名男子就在电话里讲他跟村治安队闹矛盾,被抓在治安队,叫他过来帮忙解决。挂了电话后,杨广贤就叫其一伙看好人,后他和村委的人上二楼。约6时,来了一个老人,看见其一伙把那名男子锁住,没说什么就上二楼找杨广贤他们。约半小时后,又来了一个比较年轻的戴眼镜的男子,跟那名男子打招呼后就自己上二楼找村干部。过了一会,杨广贤就带该名年轻的戴眼镜的男子下来治安队办公室,并叫其一伙出去门外等,他们说话,说了一会,他们又重新上二楼,让其一伙继续看人。约10时许,杨广贤就一人下楼,将那个男子的手铐打开,后带他上二楼。过一会,就见这个男子自己下楼,驾驶那部商务车离开了。杨广贤下楼跟其一伙说事情处理好,那名男子赔礼道歉了,并捐赠三万元做治安队的经费,有入村委的数,然后给了治安队员每人200元。杨广贤有对治安队员说过,深夜在村里巡逻时,如果看到有无牌的可疑面包车就可以把车拦下来,后打电话给杨广贤,让他处理。其治安队员平时都是由杨广贤安排做事的,杨广贤叫他们做什么他们就做什么,什么事都是杨广贤说了算,做什么事都得杨广贤同意才可以做,杨广贤是由村书记杨城波和副书记杨培辉安排做事,其一伙只听杨广贤一人指挥,平时杨广贤有将厂家或群众拿的整条烟给治安队员抽,杨金浩钱紧时也经常找杨广贤借钱。因为其与杨浩、杨灿钦几人比较好合,也比另一班年轻,工作也积极,所以杨广贤就把这几人调整为一组,他有什么事也经常叫他们这一组的人员去做,或是夜间巡逻也大部分参与其这一组,杨广贤对其这一组比较照顾。这一组杨浩参加的多,也知情多。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灿发指认了拦到商务车的地方、仙一村村委会、村委会治安队的工具。并指认抓到的外省男子系黄棋波、戴眼镜男子系杨某坤、到村委的老人系杨某钿。被告人杨灿发带侦查人员指认了其一伙抓到疑似做假烟的福建人的地点。

23)被告人杨灿钦的供述,陈述其自2019年10月份进入仙乐一村治安队当队员,治安主任是杨广贤,治安队除杨广贤外共有9人,其与杨浩、杨灿发、杨金浩一个班,杨瑞某、杨某涛、杨某锐、杨某东、杨某彬一个班,主要负责仙乐一村夜里的巡逻、协助村民调解纠纷及帮助村委张贴宣传单等,工资由仙乐一村村委发放,按照出勤的次数计算。2019年11月的一天凌晨2时左右,其与杨灿发、杨浩一起开着村的治安巡逻车巡逻到东彩路仙一路段时,发现有一辆无牌别克商务轿车在行驶,杨浩就叫杨灿发将车辆拦住,那辆车的副驾驶座下来一个男子气冲冲过来,杨浩就叫其一伙拿上胶棍下车,那个男子就跑开,杨灿发去追,其与杨浩将坐在驾驶座的另一个男子抓下车,并将车辆钥匙拨下,过一会杨灿发追不上回来,随后杨灿发打电话给杨广贤,过一会杨广贤驾驶他的宝马车来到现场,杨广贤问那个男子是不是来偷狗的,那名男子说不是,杨广贤收走那人的手机,并给他上手铐,杨广贤开那辆无牌车载那个男子及杨浩,杨灿发开宝马车,其开巡逻车一起回村治安队。回到治安队,杨广贤将那名男子锁在椅子上,让其一伙看住那男子,他自己去查看别克车的情况,后来杨广贤进来问那男子的情况,其与杨灿发出去看见那辆别克车后座被拆了,车上没有运载什么物品,后来那名男子说是仙乐村杨某坤的朋友,杨广贤不断问那男子是不是载假烟,那男子说有朋友在仙乐这边,能不能让他朋友过来跟治安队协商。期间杨广贤有打电话将情况说给村书记杨城波和副书记杨培辉听。当天6时多,杨城波就来到治安队,与杨广贤上二楼,之后杨培辉也来到村治安队看了那名男子一下后也上二楼。杨广贤交代他们三人看好这名男子。杨城波有下来治安队问那名男子是要找人来保还是要移送派出所,那名男子就说他在仙乐村有朋友,叫朋友来保他。过了一段时间,有一个年纪比较大的本地男子过来找杨广贤说情,该男子有上二楼,然后又下来跟那名男子说话,后那名本地男子离开治安队。8时多,杨某坤来到治安队,先向那名男子了解情况,后有一个比较大的本地男子过来找杨某坤,他们二人一起上二楼找杨广贤、杨城波等人,之后又下来治安队跟那名男子谈话,一直谈到11时30分左右,杨广贤就让其跟杨浩、杨灿发三人先回家休息,同时,杨广贤拿了现金分给其三人各200元做为误工费用。隔天其上班时听杨浩说那个外省男子拿了3万元捐给仙乐一村治安队,所以杨广贤才将他放走。平时杨广贤有说过碰到可疑的车辆可以去拦截对方,问明情况,其一伙都是按杨广贤的吩咐去做的,而且治安队有得到什么好处,杨广贤也会分一点给其一伙。杨广贤平时对其一伙不错,其一伙都叫他“阿头”,有时请他们吃夜宵,有时拿整条香烟给其一伙抽,有时候治安队员急需要用钱,杨广贤也会借给他们。治安队建有一个微信群,按杨广贤的意思分成二个班,开始其与杨某彬、杨某涛他们一个班,过约半个月杨广贤就叫其过班跟杨浩他们一个班,因其与杨浩、杨灿发、杨金浩比较听杨广贤的话,杨广贤叫其四人做什么就做什么。杨灿发、杨某东是杨广贤自己拉进来的,听说杨金浩也是杨广贤拉进来的,杨广贤要求其一伙不管做什么事都要他说了算,他同意的才能做,要不然就会被他骂或开除。其这一班没有确定谁负责,但有时候杨浩也会安排其三人工作,并说是“阿头”交代的,其一伙抓有人或车,杨浩也会跟杨广贤汇报。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灿钦指认抓的外省男子系黄棋波、杨某坤、年龄较大的男子系杨某钿。被告人杨灿钦带侦查人员指认了拦到无牌别克商务型汽车的地点。

24)被告人杨金浩的供述,陈述2019年11月其去广州培训,回来时听说其同一班的治安队员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在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巡逻时在仙一村拦到了一部无牌汽车,怀疑对方有做假烟,并将驾驶该车的一个福建男子带回治安队处理。其从广州回来的当晚杨浩拿了200元给本人,其问原因,杨浩说“分钱你拿就好,不要问太多”,其私下问杨灿钦,他说是当晚抓到那个做假烟的福建男子,还扣他一辆汽车,看管了一晚上,他为了能离开拿钱捐助治安队。其是通过亲戚杨某平介绍给杨广贤,后其打电话给杨广贤想要加入治安队,并加入治安队的微信群,后杨广贤就叫其到治安队上班。治安队的负责人是杨广贤,治安队员共9人,分为两班,其与杨浩、杨灿钦、杨灿发比较年轻,比较听杨广贤的话,他交代的事都有去落实,所以杨广贤将其几人分成一班。其所在这个班有事时由杨广贤通知杨浩,再由杨浩通知其一伙,杨浩是老治安队员杨广贤比较信任他,平时他们都叫杨广贤为“阿头”,杨广贤平时对其几人不错,偶尔有请吃饭、夜宵,也会发香烟,其有向杨广贤借了五六次钱,至今还欠他四千多元。如果平时不服从杨广贤,他就会在微信群中骂人,甚至还说把不听话的开除掉,所以一定要听从杨广贤的,否则会被开除。

二、非法拘禁罪

1.2019年10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驾驶无号牌面包车巡逻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仙乐小学附近公园,无故抓捕正在该处聊天的被害人魏某、孟某、魏某龙、严某等人,后将被害人魏某、孟某、魏某龙、严某强制带回仙乐一村治安队内看管并实施殴打,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一伙才让被害人魏某等人联系担保人到场,至5时许才让被害人魏某等人离开。被告人杨广贤一伙还强行扣押了被害人魏某当晚所驾驶的一辆SUZUKI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元)。上述过程中,被害人魏某、孟某、魏某龙、严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破案后,赃车被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国庆后的一天晚上12时多,其和魏某龙、严某、孟某四人在仙乐小学附近公园内的一个亭子里面坐着聊天。12时多就有一辆治安巡逻车开到公园门口,下来4个穿制服的治安员,严某因为之前被治安队抓怕了于是最先跑,其和魏某龙、孟某三人跟着跑,但还是被追上并抓到了,当时他们揪着其四人的衣服,一个个撵上巡逻车,后其四人被载到仙一村村委会,其骑的男庄摩托车也被推到村委会,到了之后,四个队员让其四人在一楼正对大门的会议室里面坐,其中一个胖治安员拿了一根长棍来打其肩膀,后收走其四人的手机,问其四人在哪里上班,其四人回答后,胖治安员和年轻的治安员在旁边看着其四人不让离开,另外二个治安员到外面商量后又返回看管其四人。凌晨3时左右,他们的队长到会议室看了一下其四人就走去外面,过了一会,胖治安员把手机还给其四人,叫其四人打电话叫老板来保回家。凌晨4时前后,孟某的老板和其老板丁某先后到达治安队,说情、协商了一个小时左右,一个老的治安员拿出手机对着其四人拍照,凌晨5时多,治安队才让其四人跟老板一起离开村委会,但是其摩托车被扣留在仙乐一村村委会,至今没有还给本人。在治安队其四人无法自由活动,手机都被收走了,没法联系家人和报警。经图片辨认,被害人魏某指认其四人被治安队抓到的地点,同时指认其四人被治安员用手机拍摄的照片系在仙乐一村村委会的会议室,从左往右依次是本人、严某、孟某、魏某龙,并指认了其被扣押的摩托车。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魏某指认了孟某、魏某龙、严某,并指认杨灿发系抓其四人的治安队员,杨灿钦系抓其四人的治安队员及看管的人,杨金浩系殴打本人的治安队员,杨广贤系治安队长,杨浩系抓其四人并用手机拍照的人。

(2)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国庆后的一天晚上12时多,其和魏某、严某、魏某龙四人在仙乐一村仙乐小学附近的公园亭子里坐着聊天。过了约15分钟,有一辆治安巡逻车开到公园门口,其几人看到巡逻车就跑出公园,但治安队还继续追其几人。其被一个治安队员追到摔倒在地上,右手手掌和右脚膝盖都摔破皮流血,手机屏幕也摔坏了。其四人被治安队一个个抓住之后,被揪着衣服撵上巡逻车,并将其四人带到正对村委会大门的会议室里面坐。其中一个比较胖的治安员拿了一根长棍殴打魏某的肩膀,叫其几人老实点,还收走其四人的手机,接着有治安队员问其四人在哪里上班,其说在黎歌KTV上班,接着四个治安员就在会议室看着其四人,不让其四人离开。一直到隔天凌晨3时左右,治安队长过来会议室,骂了其四人一顿。之后那个较胖的治安员把手机还给其四人,叫其四人各自打电话叫老板来保回家。其打电话给主管刘某磊。凌晨3时30分前后,刘某磊到达仙乐一村村委会,凌晨4时前后,魏某、魏某龙、严某的老板也到达治安队。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一个年纪较大的治安员用手机对着其四人拍照。凌晨5时多,治安队才让其四人跟着各自的老板离开村委会,但魏某的摩托车就被扣留在仙乐一村治安队。经图片辨认,被害人孟某指认其四人被治安队抓到的地点,同时指认其四人被治安员用手机拍摄的照片系在仙乐一村村委会的会议室,从左往右依次是魏某、严某、本人和魏某龙,并指认了魏某被扣押的摩托车。经照片辨认,被害人孟某指认了魏某、魏某龙、严某,并指认杨灿发系抓其四人的治安队员,杨灿钦系抓其四人的治安队员及看管的人,杨金浩系殴打魏某的治安队员,杨广贤系治安队长,杨浩系抓其四人并用手机拍照的人。

(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20分左右,魏某打电话说他和魏某龙、严某三个人被仙一村治安队扣留了,叫其到仙一村治安队去赎人。凌晨4时左右,其到村委会办公室看到其三个员工以及他们的朋友孟某一起坐在一张长凳上,旁边还坐着孟某在上班的黎歌KTV领班,旁边有四五名男子在看守他们,有些穿着治安服有些穿着便服,其向他们说情,但是那个干部还有几次凶本人,老是说要核查。5时左右,一个治安队员拿出手机拍了魏某他们四个人的照片。一直到5时30分,那个干部才对其几人说可以回去了,还用手往村委会门口挥了几下。魏某被扣押的摩托车是本人的,当时其已经跟那个干部说摩托车没有合格证了,让他去派出所查摩托车是不是偷的,但是他还是说第二天要拿发票去领,还笑着拍了其两下肩膀说“第二天来喝茶”,这样的意思很明显就是要其拿烟拿钱去找他赎车。其以前就有听说仙一村治安队随意抓外地人、越南人,抓到后就得听由他们处理,要交钱或是送香烟才能赎人、赎车,当晚其姓名住址都有报给他们了,害怕他们打击报复,所以当时不敢报警事后更不敢报警了。经图片辨认,证人丁某指认照片里四人依次是魏某、严某、孟某、魏某龙,并指认了其被扣押的摩托车。经照片辨认,证人丁某指认了孟某、魏某龙、严某、魏某,并指认了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系治安队员,杨浩系用手机拍摄的治安队员,杨广贤系在场干部。

(4)证人杨某东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中旬杨浩这一班的人抓到四个小孩。当晚凌晨0时其没事走到村委会,杨浩他们抓了四个外省小孩在村委会里面,当时在场看管的人有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杨广贤,其就帮忙看管,后来黎歌KTV的领导到村委会后没有多久其就离开了。当时那四个男孩只能在会议室里面的凳子上坐着,不能随便走来走去。经图片辨认,杨某东指认图片中的人就是当时那四个外省小孩。

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20年11月27日提取杨浩的手机中魏某、孟某等人的相片1张。

6)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况。

(7)被告人杨浩的供述,陈述侦查人员出示的照片是本人用手机拍摄的治安队在巡逻过程中抓的四个外省人。2019年10月14日凌晨0时许,治安队在仙乐一村仙乐学校前的公园抓到这四个外省人。当天是其与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这一班巡逻,但其想不起当晚有没有去巡逻。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他们去巡逻抓到这四个外省人。这四个外省人被带到村委会议室坐,杨广贤交代其四人在会议室内看管这四个外省人,不让他们离开和随意走动。后来有人来村委找杨广贤要带回这几个外省人,那四人是在2019年10月14日5时多离开的。

8)被告人杨灿发的供述,陈述2019年国庆后的一天晚上3点半多,杨广贤打电话说仙乐学校前的公园内有一群外省仔在聚集,让其一伙过去看看,其和杨浩就开车过去。当其一伙到了公园门口还没停车时,刚好遇见杨广贤驾驶一辆治安巡逻摩托车也过来现场,那些外省仔看到巡逻车就四散逃跑,杨广贤让其一伙去追,先后抓到了四个外省男子,并将他们带上巡逻车载回村委会。到达村委会之后,其一伙将那四个男子带到一楼会议室里面坐,杨广贤质问他们为何要跑,其中有个外省仔就说看见警灯心里害怕就跑了。过了一会,杨金浩也过来村委会,杨广贤让其和杨浩、杨金浩三人看管一下他们,让外省仔打电话叫人来保他们回去,到凌晨4时多就有两个男子过来村委会带他们回家。他们的一辆铃木型摩托车被扣押在治安队,他们也没有拿相关证件来治安队开回去。出示给本人辨认的图片中的四个男子系被其抓获的四名外省男子。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灿发指认了抓获四个外省男子的地点,并指认孟某、魏某、严某、魏某龙系当晚的小孩。

9)被告人杨金浩的供述,陈述给本人辨认的相片上的男子是其一伙巡逻时,在仙乐公园抓到的四个男子。2019年10月份,其和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四人一起开面包车在村内巡逻。凌晨0时左右,其一伙巡逻到仙乐学校前的公园,发现四名男子在公园内。其和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四人将他们抓住。经查问,那四名男子是外省仔,身上并没有相关证件。于是其一伙将那四名男子用面包车载回村委会的治安队内,并将情况汇报给杨广贤,随后杨广贤来到治安队。其一伙叫那四名男子将各人的身份情况写在纸上。后杨广贤叫他们找人来赎他们回去,当时是彩塘“黎歌KTV”的经理来领人的,到凌晨5时左右,杨广贤拍板处理,那四名男子就被放回去,他们驾驶的红色铃木王摩托车就一直被扣押在村委会。当时在村委会内,其和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就在场看管他们,期间其中一名男子要去上厕所,其一伙还有人跟去。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金浩指认了抓到四名男子的地点,并指认魏某、孟某、魏某龙、严某就是当晚抓到的小孩。

2.2019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驾驶无号牌面包车巡逻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东彩路20米路中段路旁,发现被害人蒋某成在该处粘贴小广告,遂向被告人杨广贤汇报。后在杨广贤的指使下,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强行将被害人蒋某成带至仙乐一村治安队房间进行看管。当天上午8时多,因派出所民警得知后干预,被害人蒋某成才得以离开。上述过程中,被害人蒋某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蒋某成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21日凌晨4时多,其开三轮车来到仙乐一村东彩路路边的一住宅门口贴小广告的时候,治安队的面包车开到其身边,从车上下来四名治安队员将本人围住,并问本人在干什么,其说在贴广告,其中一个年纪较大的治安队员就说“你怎么能在这里贴广告,走,跟我们去治安队”,后两名治安队员将本人带上面包车,将本人带到仙乐一村村委会,其三轮车被其中一个治安队员开到仙一村委会。到村委会,他们把本人带进村委会左侧的一间房间内坐。过了一会,一个治安队的领导进来房间后跟治安队员说话,后过来跟本人说“你不能在我们村贴小广告,拿5000元来交,不交钱就不让你走”,其跟他说身上只有一千多元,能不能少交一点,他说“一分都不能少,要不就把全村的广告撕干净、处理干净”。其就说打电话找钱。其打电话给其房东许某涛,把情况告诉他,叫他帮忙先借钱给本人,好让其交钱给治安队。许某涛就叫本人先等一下,他问一下。8时多,其看到治安队的领导出去外面接听电话。过了一会,治安队的领导就进来跟本人说可以走了,但所贴的广告要去清除掉。其就离开村委会的那间房间,到外面刚好遇到许某涛,其就和许某涛一起回家了。事后其没有报警,因为平时多少有听说仙乐一村的治安队经常抓外地人、越南人到村委会去,不交钱还会被打、车被没收之类的,况且本人在彩塘镇还有开一间店,不敢得罪他们,怕事后被报复。经照片辨认,被害人蒋某成指认杨广贤系治安队的领导,杨灿钦系在场治安队员、杨浩系开口要钱的治安队员。

(2)证人许某涛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底的一天早上7时多,蒋某成打电话给本人,说他因在东彩路贴小广告被仙乐一村的治安员抓到,被带到村委会了,治安队的人要他交5000元才能放他回去,他身上的钱不够,要本人先借钱给他。其叫他等一下,等其找人了解一下情况后再看怎么办。当时其打电话给派出所管片的民警郑某峰,告诉他其租客因贴小广告被仙乐一村的治安队抓到村委会那里去了,请他帮忙了解。过了一会,郑某峰就回复本人说没事了,可以带他回去。8时许其到达仙乐一村村委会门口,蒋某成刚好从村委会出来,后其二人就一起回去。经照片辨认,证人许某涛指认了蒋某成。

(3)证人郑某峰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7时多,其接到许某涛的电话,告诉本人他的一个租客被仙一村治安队抓去,让本人帮忙了解一下。其打电话给仙一村治安队的杨广贤,询问他治安队是否有抓人,杨广贤和本人说有抓到一个外省在村里乱贴广告,其告诉他不要乱抓人,如果有案件就得移送派出所,如果没有什么事就让人家回去,杨广贤就说好。之后其就打电话给许某涛,让他去接外省回家。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方位及概况。

(5)提取笔录,证实民警于2020年11月27日在杨浩的手机中提取了蒋某成相片1张。

(6)被告人杨广贤的供述,陈述治安队有抓到过贴小广告的人,是杨浩、杨金浩、杨灿发、杨灿钦这个班的人抓到,他们抓到后,杨浩在凌晨3、4点打电话告诉本人的,其就打电话向杨城波汇报,杨城波叫其了解一下他贴了多少,叫他将所贴的小广告撕掉,然后放他回去。其打电话告诉杨浩,将杨城波的意思告诉他。后来彩塘派出所民警郑某峰打电话问本人是否有抓到一个贴小广告的人,其就告诉他,已经把人放走了。

(7)被告人杨浩的供述,陈述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早晨5时多,杨广贤带本人、杨灿钦、杨灿发、杨金浩等人巡逻到东彩路段时,发现一名男子骑着三轮车在墙上贴小广告,其一伙将面包车开到该男子身旁,下车围住该男子。后杨广贤说先把该男子带到治安队,后其一伙将该男子带上治安队的面包车带到治安队,还有一人将该男子的三轮车开到治安队。其一伙把该男子带到村委治安队房间看管。杨广贤叫该男子把村里的小广告都撕干净,该男子就说村里的广告太多,撕不干净,后来其一伙叫该男子把他自己贴的广告撕掉就好。后其一伙带该男子去东彩路把他贴的广告都撕了,后带他回治安队。到了早上8时多,杨广贤说把他放了,其就用手机拍了他坐在椅子上的照片,后让他开三轮车离开。经图片辨认,被告人杨浩指认手机截图中的男子系被抓的贴小广告的人。

(8)被告人杨灿发的供述,陈述2019年11月21日下半夜,其和杨浩、杨金浩、杨灿钦一起巡逻来到彩塘镇东彩路中段一路口处,发现一名男子在一住宅门口,其开车到这名男子的身边,后其和杨浩、杨金浩、杨灿钦等人下车将那名男子围住,经询问后,知道那名男子是外省人,在该住宅的墙体上贴小广告。杨浩就在场打电话向杨广贤汇报,杨浩汇报后称“阿头”说将那名男子带回治安队处理。后杨浩和杨灿钦将那名男子押上面包车内,坐在车后座,杨金浩去开那名男子的三轮车,其开车将他们载回到治安队。其一伙将该名男子带入治安队的办公室内看管。过了一会,杨广贤来到办公室内,责问该男子并要该名男子去将全村贴的小广告清除掉,该名男子就向杨广贤求情。一直到上午,杨广贤接到一个电话后,就指示其一伙可以放他回去。从抓到该名男子到他离开大概有3、4小时。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灿发指认贴小广告的男子系蒋某成。

(9)被告人杨灿钦的供述,陈述在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4点多,其和杨浩、杨灿发、杨金浩四人巡逻至东彩路的时候看到一个骑着三轮摩托车的男子在路边贴小广告,杨灿发开车到那名男子旁边,其一伙下车将那名男子围住,杨浩打电话汇报杨广贤,后跟其和灿发、金浩说把他带到治安队。随后其几人把那名男子带上巡逻车带到治安队,杨金浩去将那个男子的三轮车开回治安队。回到治安队后其一伙就让那个男的在办公室坐着,没多久杨广贤来到治安队,后对那个男的说要去把全村的小广告都清理掉,那个男的说他没办法。到早上7时多,杨广贤说要么去把全村的小广告都清理掉,要么由那名男的拿钱来雇人去清理掉,那个男子选了拿钱雇人去清理,杨广贤就让那名男子打电话给他朋友。早上8点多,那名男子的一个朋友到治安队来跟杨广贤说情,后杨广贤交代其一伙放那名男子回去,还叫那名男子去把自己贴的小广告撕掉。该男子在治安队停留大约四个小时。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灿钦指认贴小广告男子系蒋某成。

(10)被告人杨金浩的供述,陈述2019年年底的一天凌晨4点多,其一伙开巡逻面包车到仙一村东彩路路边,发现有一名男子开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张贴小广告,杨灿发将车开到那男子的旁边停车,其和杨浩、杨灿钦全都下车,其一伙问那外省男子在做什么,那男子说他开有一家开锁的店,在贴店里的广告。当时杨灿发或杨浩有打了个电话给杨广贤,然后杨浩对那男子说“走,跟我们去治安队”,然后杨浩叫其去开那外省男子的三轮车到治安队,他自己和杨灿发、杨灿钦把那个外省男子抓上面包车,带到村治安队。到了之后,其一伙叫那名男子坐在治安队的椅子上,过了一会儿,杨广贤就到了,杨广贤和杨浩在治安队门口谈了一会儿,后杨浩叫那男子把全村的广告撕干净。那男子说太多了,又不是他一人贴的他没办法撕干净。杨广贤和杨浩就跟那外省男子在那里说话,其就在门口抽烟。到了八点左右,杨广贤让他回去了。期间杨浩有在跟那男子说话,其、杨灿发、杨灿钦就在那里守着那个男子,不让他离开,要上厕所时就跟着。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金浩指认蒋某成是贴小广告的人。

3.2019年12月1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驾驶无号牌面包车巡逻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仙乐小学附近公园,无故对正在该处的被害人龙某游、麻某微(2005年9月5日出生)、廖某山(2003年11月1日出生)、郑某新(2003年5月11日出生)进行抓捕,后以被害人龙某游等人携带管制刀具为由,用手铐拷住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后强行带四名被害人回仙乐一村治安队房间内,并扣押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所驾驶的摩托车。隔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杨广贤一伙才让被害人龙某游等人联系家属。被害人麻某微、廖某山于当天凌晨2时30分被家属带回,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于当天凌晨5时多在郑某新父亲的保证下才得以离开。上述过程中,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小时。作案后,被害人郑某新、龙某游通过中间人说情并贿送被告人杨广贤一条中华牌香烟才得取回其二人所驾驶的摩托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龙某游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其和郑某新在彩塘镇仙乐一村的仙乐公园跟“小胖”他们汇合,后有一辆治安巡逻车朝其几人开来,停在旁边,从车上走下来几个拿着胶棍的治安队员,问其几人这么晚了还在公园做什么,并搜查其一方的摩托车。其和“小胖”、郑某新马上跑开了,留下湖南小妹跟廖某山站在原地。随后有治安队员将其和郑某新抓回去。治安队员在其鬼火摩托车上搜出“小胖”放在摩托车脚踏下一把西瓜刀,后其和郑某新被两个治安队员用手铐铐在一起。治安队长用手拍打其和郑某新的头部,治安队的人将其几人带上治安巡逻车,两个治安队员去开其一方的两部鬼火摩托车。其几人被带到彩塘镇仙乐一村村委会里面的治安队房间,治安队的人让其几人蹲在墙角边,搜走其几人的手机跟身上的东西,还问其几人手机密码,拿湖南小妹的手机看,还翻阅手机照片。治安队的人就不断问其几人是哪里的人,车上的刀是怎么回事,有没有偷东西,有没有到处打人之类的话。后治安队的人还让其四人轮流在一张纸上写上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之类的信息并捺手指印,还拿出手机拍其四人的照片。期间其和郑某新被拷了手铐。凌晨3、4点多,治安队的人才让其几人拿自己的手机打电话通知父母,打完电话手机又被收走。凌晨5点多,郑某新、廖某山、湖南小妹他们的父母到场,治安队让其几人写保证书才让其几人离开,郑某新跟他爸准备离开时,治安队问其认不认识郑某新父亲,其说认识,然后就让其跟他们回去,但是其和郑某新的摩托车被扣留在治安队。第二天早上其工厂的杨主管听说其几人被治安队抓去,就跟其和郑某新说从工资中每人扣300元出来买烟,然后请治安队吃饭的钱由杨主管自己安排,其和郑某新答应。一个星期后,杨主管开车载其和郑某新来到仙乐一村村委会的治安队,其看杨主管拿了一条中华香烟递给那名治安队长,治安队长收下烟后,还警告其和郑某新不要再开摩托车来仙乐一村。其四人被带到治安队的时候大约是晚上11时30分。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龙某游指认杨广贤是治安队长,杨灿钦是治安员。

(2)被害人麻某微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其跟龙某游、郑某新、廖某山、“小胖”、文某跟文某的男朋友开车到彩塘镇仙乐一村的仙乐公园玩。过了十分钟左右,有一辆治安巡逻车朝其几人开来,并停在旁边,从车上走下来几个拿着胶棍的治安队员,问其几人是哪里的人,并搜查其几人的摩托车。文某的男友见状就马上开着他的摩托车载着文某跑了。“小胖”、龙某游、郑某新也马上跑开了,留下其跟廖某山站在原地。有两个治安队员跑去追郑某新他们,剩下的治安队员留在原地看着其跟廖某山,后他们从郑某新、龙某游的鬼火摩托车上搜到两把西瓜。龙某游和郑某新被两个治安队员用手铐铐在一起。后又来了一辆治安巡逻摩托,治安队的人将其四人带上治安巡逻车,另外两个治安队员去开郑某新他们的两辆鬼火摩托车。其四人被带到彩塘镇仙乐一村村委会里面的治安队房间,治安队的人让其四人蹲在墙角边,还搜走了其四人的手机跟身上的东西,治安队的人不断问其四人是哪里的人,车上的刀怎么回事,有没有偷东西,有没有到处打人之类的话,还拿着其四人的手机翻查,让其四人轮流在一张纸上写上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之类的信息并捺手指印,还拿出手机拍其四人的照片。凌晨1点多,治安队的人才让其四人拿自己的手机打电话通知父母。凌晨2点多的时候,廖某山的父母到治安队将廖某山带回,随后其父母亲也到场,治安队的人就让其父亲签名写上手机号码之类的信息,其就被带回家了。当时龙某游、郑某新还留在治安队里面。听说事后龙某游跟郑某新他们买了两条中华香烟给治安队,才将两辆摩托车讨回来。其打电话给其父亲时已是2时30分后了,其父母到治安队时是凌晨2时50分左右,其离开是在3时左右。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麻某微指认杨金浩、杨某彬系当晚在场的治安员。

(3)被害人廖某山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其跟麻某微、龙某游、郑某新跟另外三个朋友在彩塘镇仙乐一村仙乐公园休息,玩了还不到十分钟,一辆治安巡逻车开过来,下来四五个拿着胶棍的治安队员,他们质问其几人是哪里的人,这么晚了在公园里面干嘛?龙某游、郑某新跟另外三个朋友就马上跑了,其中一男一女开着一辆男庄太子摩托车跑了。剩下其跟麻某微留在原地,治安队员跑去追龙某游他们,其他的治安队员留在原地看着其跟麻某微以及两辆鬼火摩托车。一会儿,龙某游跟郑某新被两个治安队员铐着手铐带回公园,还有一个治安队员去踢龙某游跟郑某新的屁股,后治安队员就在公园里面看着其四人,期间还有治安队员在打电话。不久,有另外两个治安队员开着一辆治安摩托车过来,其四人被带上治安巡逻车,两个治安队员去开那两辆鬼火摩托车。治安队员将其四人带到仙乐一村村委会里面的治安队,并搜身,将其四人身上的东西和手机都收走,并让其四人蹲在治安队茶几旁边的墙边,期间龙某游、郑某新两人还被手铐铐在一起。治安队里面的人恶狠狠的问其几人是哪里人,鬼火车上的刀是怎么回事。因那两辆鬼火摩托车是龙某游跟郑某新的,其也不知道怎么会有刀。后治安队员在查看其四人的手机,还用脏话骂其四人,其四人一直被治安队的人看管住,期间治安队的人还拿出一张纸让其四人轮流在纸上写下自己的身份信息并捺指印。凌晨1时50分,其中一个治安队员拿出手机先后给其四个人照相。凌晨一两点,治安队的人才让其四人打电话通知父母过来治安队。其打电话通知其父廖某海,其父母都赶到治安队。治安队的人还让其父母签字跟填写身份信息、居住地址、手机电话之类的信息,并警告其不要再出现在仙一村。大约2点30分的时候,治安队的人才让其父母将其领回家,并把东西还给本人,其回家的时候,龙某游他们还被看管在治安队里。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其遇到龙某游,他说买了两条中华香烟给治安队,车子才拿回来。经图片辨认,被害人廖某山指认相片一上的人是郑某新,相片二上的人是龙某游,相片三上的人是本人。经照片辨认,被害人廖某山指认杨广贤系当晚治安队的“头”,杨灿发、杨金浩、杨灿钦、杨浩系在场的治安队员,杨某东、杨某涛、杨某彬系后来去的治安队员。

(4)被害人郑某新的陈述,证实2020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约23时,其和朋友龙某游、廖某山、麻某微、“小胖”等人开三辆摩托车到彩塘镇仙乐小学旁边的公园玩,过了约十分钟,突然来了一辆无牌面包车,从车上下来四五名持棍棒的男子,其和龙某游、“小胖”以为有人要来打其一方就跑,对方有人追,跑出没多远其和龙某游就被抓住了,并被抓的人用手铐锁在一起,其才知道对方是治安队的。其二人被锁手铐后拖回公园那里,有人用脚踢打其和龙某游,其中一个像队长的人就在旁边打电话,也有人在搜其开去的摩托车,搜车的人说龙某游那辆车里面有刀,但是没有拿出来,其也没看到。他们在现场问了其一方一些情况后,就把其几人带到仙一村治安队。到了治安队后,那些治安队员还对其几人进行搜身,把其几人身上的手机以及其他物品都搜出来放在茶几上,之后叫其几人蹲在墙角,他们就在旁边冲茶看管其几人,治安队长坐在面前凶其几人,问刀是从哪里来的,其几人不敢说话,接着他们就开始用脏话骂其几人,还有人拿着其几人的手机在看手机里的信息。后来有人拿纸和笔叫其几人写下自己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一直到凌晨1时50分左右,其中一个高高瘦瘦的治安队员用他的手机给其几人拍照,之后其几人继续蹲在墙角。半小时后治安队长叫其几人打电话叫父母过来,当时其打电话给其父亲,之后其父亲到治安队签字带其回家。因当晚龙某游的家属没有去接他,其要走的时候龙某游跟治安队的人说认识其和其父亲,所以其二人才一起回家。当时打完家属的电话还得过很久其父亲才过来,其父亲到治安队后,对方一开始还不太愿意让其一方离开,5时多对方才让其父亲把其领回家,因为离开时快天亮,其和龙某游才会睡过头没有上班。其要回家的时候想向队长拿回摩托车,但他说现在不还给其一方。第二天其和龙某游都太困了没能去上班,管工找到其二人,其二人跟他说了前一晚的情况,并请求他去帮其二人拿回摩托车,当时他也答应了。管工杨某金找老板拿到治安队长的电话号码,之后经过多次联系,治安队长都不理,最后其二人让管工从工资里扣一些钱去买了一条中华香烟,大概过了4天左右,杨某金拿着一条中华香烟带其和龙某游一起去仙一村治安队找到治安队长,把烟送给治安队长后才拿回摩托车。经图片辨认,被害人郑某新指认其几人当晚在治安队被拍的照片。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郑某新指认杨广贤系治安队长,杨浩系拿手机拍照的治安队员、杨金浩系抓本人的治安队员、杨灿钦系参与的治安队员。

(5)证人郑某刚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12月25日带其弟郑某新到公安机关反映他去年被仙一村治安队扣押的事情。当时郑某新和他几个朋友在仙乐一村公园玩,治安队无缘无故把他们抓到治安队,还扣留他们的摩托车。他们的两辆摩托车被治安队扣留好几天,后郑某新的管工去找仙乐一村的治安主任说情,送给仙乐一村治安主任一条中华牌香烟,治安队才同意将两辆摩托车归还。

(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其接到儿子郑某新的电话,他说被彩塘镇仙乐一村的治安队抓去,叫其去保他回家,当时其从沙溪开摩托车来到彩塘镇仙乐一村村委会,看到郑某新和龙某游被抓在治安队。在场有好几名治安队员,当时治安队要求其一方写下保证书,其和其儿子在保证书上面签名,然后就带郑某新回家。当天郑某新有跟其说摩托车被治安队扣押了,后来不清楚摩托车是否有拿回来。

(7)证人杨某金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龙某游和郑某新两人至下午都没有来上班,其到宿舍去发现他们还在睡觉,龙某游和郑某新就说他们昨天晚上被仙一村治安队抓去了,一直被留在仙一村治安队到很晚,两人的摩托车也被扣留在了治安队。他们让其帮他们想办法要回摩托车,其就问老板是否认识仙一村的治安主任,两天之后,老板帮其找到了仙一村治安主任的电话。其联系仙一村治安主任几次都被推脱。后其和龙某游和郑某新商量在他们工资里一人扣300元,出钱买一条中华烟给治安队,尽量帮他们要回摩托车。后其去超市花400多元买了一条中华公司硬盒香烟,带着龙某游和郑某新一起到仙一村治安队,遇到了治安主任,在场还有两三个治安队员,其为两个小弟说好话,并将中华烟放在楼梯旁边过道的桌子上,之后治安主任就让龙某游和郑某新叫他们的父母过来,并写下保证书,后把他们两人的摩托车还给他们。经照片辨认,证人杨某金指认了龙某游、郑某新,并指认杨广贤系治安队长。

(8)证人陈某伟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杨某金找到本人,问其仙一村的治安队有没有认识的,在前一晚两个工人被他们抓了,摩托车也被他们扣了不还给他们。其就帮杨某金给杨广贤打了一个电话,杨广贤也说了有这回事,但是没有表态要放摩托车的事,事后其就把杨广贤的电话报给杨某金自己去联系了。过了几天杨某金说他多次打电话给杨广贤讨要摩托车,但杨广贤不理他,大概又过了一两天就听杨某金说拿了一条烟给杨广贤后,摩托车已经领回来了。其跟杨广贤比较少接触,因为就其了解他以前也是混社会的所以没有深入来往,但听说仙一村治安队名义上是村的,但实际是他自己操控的一支乌合之众的队伍。经照片辨认,证人陈某伟指认了杨某金、杨广贤,并指认龙某游系杨某金的工人、郑某新系其工人。

(9)提取笔录,证实民警于2020年11月27日提取杨浩的手机中龙某游等人相片3张。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方位及概况。

(11)被告人杨广贤的供述,陈述2019年12月份一天晚上10点多,其跟杨浩、杨金浩、杨灿发、杨灿钦五人驾驶治安巡逻车巡逻到仙乐公园,看到七八个外省小孩在公园大声吵闹,边上有三辆无牌摩托车,其让杨浩将巡逻车停在外省小孩旁,随后其五人拿胶棍下车想问他们话,当时小孩中有五六个突然四散跑开,其中两个小孩驾驶一辆男庄太子摩托车跑了,剩下一个男孩跟一个女孩在原地,其跟杨浩他们一起去追,追到两个小孩就用手铐将他们锁在一起并带回公园,后其一伙去搜留在公园的两辆鬼火摩托车,发现里面有两把西瓜刀,后其打电话叫杨某彬过来帮忙,让两个治安队员将两辆无牌鬼火开回治安队,而其跟另三名治安队员驾驶治安巡逻车带四个小孩回去治安队。大约十一点左右,四个小孩被其一伙带回仙乐一村治安队,治安队员收走那些小孩的手机,并逐个查看他们手机内容,询问他们的情况及是否有滋事违法。随后其打电话将情况反映给彩塘派出所,那边听了后说这些小孩没有打人之类的事情,让其登记他们的身份信息跟通知他们父母过来将他们领回家。后其跟在场治安队员继续问小孩信息及有没有犯罪行为问题,并让四个小孩在纸上写姓名、身份、地址等信息,并捺手印,后其还拿出手机照了他们的照片。凌晨1点多,其让他们拿手机通知他们父母来领回去。凌晨2时多,重庆小孩及湖南小孩的父母先后来到治安队,其批评他们并让他们父母签保证书才让他们将孩子带回家。差不多等一个钟,其中一个广西小孩的父亲也来领他孩子,他说认识另外一个广西小孩,其就让他将两人都带回家,并让他们带摩托车合格证来领回摩托车,两辆鬼火摩托车就暂扣在治安队。接下来几天,一个自称两个广西男孩的主管打电话给本人说情,让其将摩托车还给小孩,其跟他说等其有空再说。过一两天,两个广西小孩的主管带他们过来治安队,其让他通知男孩父母过来,后两个广西男孩的父亲来保安队签了保证书,其让他们在摩托车合格证上写保证书才将摩托车还给他们。其没有收受他们的财物。那个重庆男孩和湖南女孩是在凌晨2点多离开的,那两个广西男孩在凌晨3点左右离开。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广贤指认龙某游、郑某新系两个广西的小孩。

(12)被告人杨浩的供述,陈述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23时多其到治安队时灿发、灿钦、金浩他们已经开车出去巡逻,不久杨广贤就打电话说在彩塘镇仙乐小学抓到几个小弟,叫其过去帮忙,其开摩托车到现场,看到他们已经在现场控制了四名小孩、两辆摩托车,之后其就和他们一起将四个小孩带回到治安队去,之后在治安队一直待到早上4、5点他们的家长才到治安队将四个小孩领回,其中小孩开的两辆摩托车就被扣在治安队,过了几天他们才到治安队领回。拦截那些小孩是因为他们开无牌摩托车,拦截之后还搜出车上带有刀。当时四个小孩被带到治安队后就在办公室里面坐着,其中锁手铐的两个坐在凳子上,另外一男一女就没有锁手铐。后来杨广贤叫本人写一张扣押摩托车的“笔录”之后就让他们家长带回去。“笔录”上面写了几个小孩的姓名身份信息,以及无牌鬼火扣留的字样,然后让几个小孩按指纹。后杨广贤说扣押他们的摩托车,让他们拿合格证来领,当晚这事有没有向派出所反映其不清楚。几天后杨广贤拿了一条中华硬盒香烟在治安队分,说是前几天被扣摩托车的小弟来取摩托车拿来的。经图片辨认,被告人杨浩指认该三张照片是本人用手机照的,照片上的人就是当天晚上被带到治安队的其中三名外省男子。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浩指认龙某游、郑某新、麻某微、廖某山系被带回治安队的小孩。

(13)被告人杨灿发的供述,陈述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其和杨广贤、杨灿钦、杨金浩四人巡逻至彩塘镇仙乐小学旁边的时候看到公园那里有五六名小孩在那里坐着,巡逻车刚到其中一个小孩就跑,其几个就下车,杨金浩和杨灿钦去追跑的人,其和杨广贤在现场看着剩下的人,没一会杨金浩他们就回来了,现场跑剩下四个小孩,三个男的一个女的,其一伙控制住他们几个后杨浩就开着摩托车到现场了,其在他们当时开的两辆鬼火摩托车其中一辆的踏脚板下看到一把西瓜刀,看到后其就跟他们说摩托车里面有刀,杨广贤就把在现场的四个小孩带上巡逻车,连人带车一起带到治安队,后其一伙就让几个小孩在办公室角落站着,杨广贤去质问几个小孩刀怎么回事,其一伙几个在旁边看管那几个小孩,中间其还有和灿钦或是金浩去巡逻一圈。到当天凌晨2时多其回到治安队看到几个小孩的父母开始陆续到治安队把他们领回,当时杨广贤说摩托车不能开走,要去拿合格证来领,之后其一伙就回家了。当时其拿着手电查看那几个小孩的摩托车,后在摩托车踏板底下看到一把西瓜刀,其是趴在地上拿手电照上去才发现的,站着根本看不到有刀。几名小孩是23时30分左右被带到治安队的,期间几个小孩不能自由活动。凌晨2时多其回到治安队的时候最后两个小孩的家属到治安队接他们回去。侦查人员出示的手机截图中的三个小孩就是当晚其一伙抓到的三个男孩,另外一个是十七八岁的小女孩。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灿发指认龙某游、郑某新、廖某山系202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一伙在彩塘镇仙乐学校附近公园抓的小孩。

(14)被告人杨灿钦的供述,陈述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杨广贤带本人、杨灿发、杨金浩四人巡逻至仙乐学校附近一公园,看到五六名小孩在那里,杨广贤就突然停车,后他们几个都下车去了,其最后一个下车,其下车后走到他们旁边时杨广贤他们已经抓到了四个小孩,其中一个是女孩,杨广贤还说一个跑了叫其和金浩两人到后面去找找看有没有,随后其和杨金浩往学校后面去追那名跑掉的小孩,但是没有追上就回到公园那里,其一伙回到公园的时候杨浩也已经在现场了,而且其中两个小男孩也已经被锁上手铐,杨灿发在几米外的地方搜查小孩所驾驶的两辆摩托车,没一会就说有刀,之后杨广贤就叫其一伙把那几个小孩带上车,连人带车一起被其一伙带到治安队。到了治安队后,杨广贤叫那几个小孩蹲在墙角处,之后杨广贤搬张凳子坐在他们对面问他们哪里人,刀是怎么回事;其和其他人就在旁边冲茶看着他们,期间杨浩还有拿纸和笔给他们写身份证号码以及哪里人,一直到凌晨2时多几个小孩的父母才到场将他们领回去,扣在治安队的摩托车杨广贤说摩托车不能还给他们,几个小孩回家后其一伙也就解散回家了。在现场杨灿发说有刀之后,其有走过去看,刀是放在摩托车踏板底下的,得趴下去往上看才能看到。几个小孩刚被带到治安队杨广贤就说已经打电话给派出所,但派出所不要。当晚其几人将那几个小孩带至治安队的时间在23时30分左右。出示给本人的照片就是当晚其一伙抓到的几个小孩。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灿钦指认龙某游、郑某新、廖某山、麻某微系当晚的小孩。

(15)被告人杨金浩的供述,陈述给本人辨认的三张照片是在仙乐学校附近抓到的四名未成年人的其中三人,当晚还有一个女孩子。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杨广贤带其和杨灿发、杨灿钦三人巡逻至彩塘镇仙乐学校旁边的时候就看到公园那里有五六名小孩在那里坐着,其中一个小孩看到巡逻车就跑,其一伙就下车,杨灿发在其中一辆鬼火摩托车踏脚板下看到一把西瓜刀,其和杨灿钦去追跑的那个人没追上,回来后看到现场的三男一女中的两个男的已经被扣上手铐,杨广贤说把现场跑剩下的四个小孩带到村治安队,并打电话叫杨浩到现场帮忙,其帮忙推那四个小孩子的两辆摩托车中的一辆到村治安队,杨广贤和杨灿发他们将那三男一女押上巡逻车带回治安队。到了治安队其一伙让那几个小孩在办公室角落站着,杨广贤质问几个小孩是怎么回事,其几个在旁边看管那几个小孩,然后和杨灿发开巡逻车再出去巡了一圈回来。一直到当天凌晨2时多,那几个小孩的父母陆陆续续到治安队把他们领回了,两辆摩托车有一辆他们拿了合格证过来,就被带回去了,另一辆摩托车是跑掉那个人的,没车锁匙,但是过几天后其就没有看到那摩托车了。在现场其有看到杨广贤打了一个电话给派出所。那几个小孩是23时30分左右带到治安队的,其几人看着他们,不让他们乱动,有给他们喝茶喝水,手铐有解开。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金浩指认了龙某游、廖某山、郑某新是当晚的小孩。

4.2020年1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驾驶无号牌面包车巡逻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煜森学校附近,发现被害人阮某忠、“阿光”“阿燃”系非法入境的越南人,杨广贤遂组织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抓捕三名被害人,后将被害人阮某忠、“阿光”“阿燃”抓住并戴上手铐后强行带回仙乐一村治安队房间内看管,在该房间内对被害人阮某忠等人实施殴打,并以移交派出所为要挟,向三名被害人索要财物。因三名被害人无法支付财物,被告人杨浩等人再次对三名被害人实施殴打。至隔天上午11时多,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一伙才让被害人阮某忠、“阿光”“阿燃”离开。上述过程中,被害人阮某忠、“阿光”“阿燃”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阮某忠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28日,其从越南偷渡到了中国,之后和老乡“阿燃”“阿十”“阿阳”等人一起住在“阿俊”的出租屋。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多,其和“阿光”“阿燃”“阿十”等四人在出租屋门口蹲着聊天,突然有一辆治安巡逻车开过来,车上下来五六个男子,其中有人穿着保安制服,“阿十”看到后就马上翻墙逃走了,其和“阿光”“阿燃”三人被对方用手铐锁起来控制并殴打,对方一个瘦的治安员就用脚踹其脸和身体,一个胖的治安员就用长胶棍殴打本人,“阿光”和“阿燃”也被另外的治安员殴打。接着对方自称是仙一村治安队的,将其三人带进“阿俊”的出租屋内,搜其三人的身,从“阿光”身上搜到了摩托车钥匙,然后对方就继续在出租屋内翻找,随后其和“阿光”“阿燃”三人被五六个治安员押着走到了仙一村村委会,“阿光”的摩托车也被一个治安员开回去治安队了。隔天凌晨0时多,其三人被押来到仙一村村委会之后,对方就将其和“阿光”“阿燃”带进治安队的房间,房间内有近十个治安员,他们收走“阿光”和“阿燃”身上的手机,因为其一开始被殴打得很重,他们没有再打本人,但是有三个治安员就带“阿光”和“阿燃”到治安队里面的一个房间,其看到有治安员拿着一根胶棍进去,随后就听到“阿光”和“阿燃”的惨叫声。过了一会,“阿光”和“阿燃”被带出来,他们告诉本人被揍得很惨。接着对方解开其三人的手铐,让其三人坐在一张长椅上。当时一个看起来年纪比较大的治安员就走过来用普通话跟其三人说,问其三人有没有钱,如果有钱拿给他们,就放其三人走,否则就移送给公安处理。“阿光”打电话让“阿阳”帮忙找钱来赎其三人回去,之后手机又被收走。之后有部分治安队员先离开,剩下四个治安员在看管着其三人,不让其三人离开。隔天早上6时多,因为没钱,对方就又动手殴打了“阿光”和“阿燃”,有人还拿着手机拍其三人。当天早上9时许,三个治安队员开着治安巡逻车将其和“阿光”“阿燃”三人押到附近的山上,治安员叫其三人拿1.5万元过来就好,但是其三人实在没有办法,那三个治安员又动手殴打了其三人,那个跟其三人要钱的治安员还用手机拍照。当天中午12时多,治安队放其三人在山上后又返回来载其三人要去别处,因其会讲一点普通话,就和治安队求情,让他们载其三人回出租屋收拾衣物,治安队最终才将其三人载回出租屋放其三人离开。其从4号凌晨0时多到隔天12时多才能离开,共被拘禁12小时多。经图片辨认,图片一是对方将其三人带到附近的山上拍的,从左往右依次是“阿燃”“阿光”和本人;图片二是“阿燃”坐在仙一村村委会治安队房间内的长椅上;图片三是“阿光”和本人坐在仙一村村委会治安队房间内的长椅上;图片四是“阿光”和本人坐在仙一村村委会治安队房间内的长椅上,其当时被打得很痛,想脱衣服看看伤势。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阮某忠指认杨广贤是治安队的“头领”,杨灿钦、杨金浩是当晚有在场的治安员,杨浩是年纪比较大跟其三人提出要钱的治安员,杨灿发是殴打“阿光”“阿燃”的治安员,杨某涛是身材比较胖肚子大大的、有用胶棍殴打本人的治安员,杨某东是身材高高瘦瘦,有用脚踹其脸和身体的治安员,阮某十是越南老乡“阿十”,阮某阳是越南老乡“阿阳”。

(2)证人阮某阳的证言,证实在2020年1月6日晚上20时多21时左右,其一个越南老乡忽然打电话给本人,其接听之后听到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那个男子说跟本人一起住的三个越南老乡现在都被抓在彩塘镇仙乐一村治安队,要赎他们的话就每人拿一万到治安队,如果其不拿3万元到仙乐一村治安队的话,他们就要将其三个越南老乡送到派出所。其就说其现在没钱,要去找老乡借钱。之后其就自己继续玩手机,后来在21时多22时左右、23时左右及第二天6时多,其多次接到那个越南老乡的电话,那个陌生男子问本人筹钱的情况,其说等一下,但是其没有过去治安队。随后阮某十打电话让其去仙乐一村治安队附近接他,之后其就将阮某十接到出租屋。阮某十说前一天晚上7时许,十多个治安队员围住出租屋,之后还冲进出租屋内殴打他们,阮某十趁乱跑出来。后来在1月7日7时多的时候,其手机微信接到其被抓的越南老乡的微信视频电话,其接通之后对方就问本人钱送过来治安队了没有。其直接说没钱。随后对方将微信视频的摄像头对着其三个越南老乡,在场的其他治安队员就拿着胶棍不断对其三个越南老乡殴打,还边打边问本人说有没有钱,其就说没钱。其三个越南老乡被打得在地上打滚,其确实没有钱,就跟他们说没钱。之后对方就直接挂断了视频电话。后来那三个被抓的越南老乡跑回“阿俊”的出租屋内。他们说被抓到治安队后身上的钱都被他们收走,一辆摩托车也被扣在治安队,后来治安队有将他们的两部手机还给他们。当时其还看见他们的手脚有多处淤青,应该是被治安队的人殴打的。2020年1月7日晚上22时多,其和阮某十在出租屋被仙一村治安队抓到村委会。大概一个小时后,他们从其二人身上拿不到赎金,就通知派出所民警过来把其二人带走了。当时治安队员叫其找钱来赎人,其认为跟之前阿光、阿然、阿忠他们被抓后一样被打一顿,隔天就放出来了,所以其就没有找钱。经照片辨认,证人阮某阳指认了出租屋的地点,并指认了阮友十。

(3)证人杨某东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杨灿发打电话告诉本人治安队抓到三个贼让本人帮忙,其到村委时看到杨某涛在旷埕看着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被手铐锁着,其看见一个没有锁手铐的,怕他跑掉就让他蹲下,他没有照做其就从治安队房间拿了一条胶棍打了他的腿,过了一会,他又站起来其就扇了他一巴掌,当时杨广贤、杨浩他们回来治安队告诉本人那三个男子是越南人,之后就将他们带入治安队房间看管。凌晨1时多杨某涛先走,其也回家。当晚是杨广贤带领杨浩、杨金浩、杨灿发、杨灿钦五人去抓越南人的。其和杨某涛是被叫去帮忙的。期间那三名男子被关在村委会一楼治安队房间里面,其和杨某涛在门口看管,他们只能在治安队房间内活动,不能外出,其中一名男子双手被锁手铐。经图片辨认,杨某东指认图片一是三个越南人在山上拍摄的照片,图片二是长头发的越南人坐在仙一治安队长椅上的照片,图片三是年纪大的越南人坐在治安队椅子上的照片,并指认了村委会旷埕。

(4)证人杨某涛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初的一天23时多,杨广贤打电话称治安队抓有越南人,叫其到村治安队帮忙。其到场时,杨广贤和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等人均在场。杨广贤用手往那名年龄较大的越南男子头部拍打了一下,问那名越南男子,逃跑的越南人会跑去哪里躲起来。在治安队值班室内靠墙窗边坐着两名男子,由在场的治安队员们看管。杨广贤说他们在煜森学校附近的出租屋内抓到这几名越南人,还有一名逃跑了。随后杨某东也到场,杨广贤叫其一伙看管这几名越南人,随后杨广贤带杨浩、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等人出去抓另外逃跑的越南人。其将那名年龄较大的越南男子带到隔壁房间,叫他蹲在地上,把门关上,其在门口看守他,防止他逃跑。杨某东就在治安室门口,看管那名年龄较小的越南男子。凌晨1时多,杨浩回到治安队内,其就先离开。经图片辨认,证人杨某涛指认图片一中左侧、中间的两名就是其当晚见到的越南男子,其看管的是左侧年龄较大的男子,杨某东看管中间那名年龄较小的男子;图片二左侧是那名年龄较小的男子,右侧的那名男子其没有见过;图片三就是其看管的年龄较大的男子。

(5)证人杨瑞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农历12月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杨广贤叫其到村委帮忙,当时杨浩他们在仙一村煜森学校对面的出租屋抓到二个越南人,后来还抓到另一个越南人,在村委会时其有看到杨某东拿胶棍打其中一个越南人脚部,其有叫杨某东别打他们,当晚12时多其就离开回家。

(6)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拍照,证实2020年11月26日,民警当着阮某忠的面,在见证人林某川的见证下在潮州市公安局古巷派出所对阮某忠的手机、Zalo客户端与阮某十的聊天记录进行拍照提取,聊天记录中有阮某十的自述材料。提取过程中翻译人员阮某红全程陪同翻译。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方位及概况。

8)被告人杨广贤的供述,证实2020年1月初一天晚上,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四人值班,当晚23时多,治安员打电话告诉本人在煜森学校附近抓到三个越南人,已经带回治安队,让本人过去处理。后其赶到仙一村委会,看到三个男子在治安队房间内,其中一个男子会讲普通话,他说他们三个是越南人,住在村委会后面一间老厝,后其带治安员和两个年轻一点的越南男子到他们出租屋检查,找不到他们有效的证件,确定他们是偷渡来中国的。其和治安队员又将他们带回治安队。当时已是凌晨1时多,其想着反正移送派出所也是帮忙看管人,就叫杨浩等四人在治安队看管好三名越南人,不能让他们离开,明早再处理。治安队员让三名越南人坐在一张长椅上,对着房门,杨浩等人坐在治安队房间内,一名治安员坐在房间旁边椅子。隔天早上9时多,其联系派出所,派出所称最近事多,让治安队先载去放掉,其就叫杨浩和两个治安员开车将三个越南人载到远一点的地方放掉,约过了1小时,杨浩他们回来说已经将越南人放走了。这件事其有汇报书记杨城波。不记得是否有扣留越南人摩托车,如果有扣留就还在治安队。第一次抓到越南人的三四天后的晚上22时多,其和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五人再次到煜森学校附近的出租屋,在该处抓到两名越南男子,在出租屋内搜到一把匕首、一瓶辣椒水。后其几人用手铐锁了其中一名男子,将他们二人抓到村治安队,隔天其将该二名越南男子移交给派出所。经图片辨认,被告人杨广贤指认图片中的男子是第一次抓到的越南人,并指认了抓到越南人的地点。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广贤指认第一次抓到的越南人系阮某忠。

9)被告人杨浩的供述,陈述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杨广贤带着其跟杨金浩、杨灿钦、杨灿发巡逻到仙乐一村煜森学校附近时,有四个男子见到治安车就开始跑,杨广贤跟其一伙就下车去追赶,之后抓住其中三个男子,用手铐将他们铐住,并收走他们的手机跟身上的物品。经询问,那三个被其一伙抓住的男子均是越南人,其中一个会说普通话。之后其一伙将三个越南男子带回仙乐一村治安队,期间杨广贤在治安队的微信群通知另外一个班的治安队员到治安队帮忙。在治安队里面,其一伙问出他们是住在煜森学校对面的一间老厝。之后杨广贤带着几个治安队员带着两个比较年轻的越南男子到他们的出租屋里搜查,后带回了一辆越南男子驾驶的白色女庄摩托车。之后杨广贤让那三个越南男子打电话给他们的老乡,让他们的老乡拿1.5万元过来赎人。随后其一伙就让那三个越南男子打电话给他们的越南老乡,那三个越南男子打电话期间,其跟杨广贤也有接过电话跟越南老乡沟通,而越南男子的老乡就一直跟其一伙说在筹钱。隔天早上9点多,那三个越南男子的老乡还没有拿钱过来治安队赎人。杨广贤就让其跟杨灿钦、杨金浩三人开治安巡逻车将三个越南男子载到桑埔山杨厝平山上丢掉。其跟杨灿钦、杨金浩将那三个越南男子载到山上后,其让他们站好,并拿出手机照了他们的相片,还警告他们说以后不准来仙乐一村,在吓唬完他们之后,其跟杨灿钦、杨金浩就开车载着那三个越南男子返回仙乐一村,之后其一伙将他们的手机跟身上的物品还给他们,他们的摩托车就扣在仙一村治安队。在看管期间有人殴打越南男子,但是具体是谁殴打其无法记得。侦查人员出示的四张相片,相片一的拍摄时间是在2020年1月4日上午9时58分,是其跟杨灿钦、杨金浩将三个越南男子载到桑埔山杨厝平山上之后其用手机拍的。相片二、相片三的拍摄时间是在2020年1月4日1时27分,是那两个比较年轻的越南男子被其一伙带到治安队看管的时候拍摄的,其中那个身高约170的越南男子正在用手机打电话给他的越南老乡筹钱,而另外一个会说普通话的年轻越南男子正在检查他自己身上的伤势。相片四的拍摄时间是在2020年1月4日1时27分,是那个年纪比较大的越南男子被其一伙带到治安队看管的时候拍摄的,当时他正坐在治安队房间的长椅子上。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浩指认1月3日晚抓获的越南人系阮某忠,并指认了抓到越南人的地点。

(10)被告人杨灿发的供述,陈述在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许,杨广贤带其与杨浩、杨灿钦、杨金浩巡逻到煜森学校附近时,抓到三个越南人,另外有一个越南人逃跑。杨广贤叫其一伙把三个越南人带到治安队,并拿了他们身上的两部手机。杨广贤、杨灿钦和杨金浩继续在现场找另一个越南人。到治安队后杨广贤叫另一班的杨某涛、杨某东过来帮忙看管,杨某涛过来后还有去打其中的一个越南人。后其一伙叫那个会说普通话的越南人带其一伙到他们住的地方。那个越南人带其一伙来到煜森学校对面的一间老厝,其一伙进入出租屋搜了一会,没搜到什么东西,后就将越南人带回治安队,并将出租屋内的一辆摩托车开回治安队。其一伙回到治安队后,杨某东、杨某涛他们就先离开治安队,杨广贤与那三个越南人谈,叫他们每人拿一万元来交,否则就将他们交给派出所。越南人就说要打电话叫他们的老乡拿钱来,后就打电话给他们的老乡,对方就说等他去找钱。到了凌晨2、3时,杨广贤先离开,并交代其与杨浩、杨灿钦、杨金浩看管三个越南人,后还打电话交代杨浩继续跟越南人谈,叫越南人拿钱来赎人。后杨浩就继续叫越南人打电话,还抢过电话跟越南人的老乡说赶快拿钱来,不然就将越南人交给派出所。因越南人一直没有拿钱来,杨浩还拍打了越南人的头和脸。到了凌晨4、5点,其就先离开治安队。到了隔天才听杨浩说在早上10时多才将那三个越南人放走了。侦查人员出示的照片一中的三个男子就是其一伙抓到的三个越南人,照片二是其一伙抓到的其中两个越南人坐在治安队凳子上的照片,当时一个越南人在打电话叫人找钱来赎他们。在抓到那三个越南人几天后的一天晚上,杨广贤与本人、杨浩、杨灿钦、杨金浩在该处出租屋再次抓到两个越南人,并在他们的摩托车上搜到刀和辣椒水,随后移交给派出所。被告人杨灿发带侦查人员到彩塘镇仙一村煜森学校对面的一间老厝,称该处就是其一伙抓获三个越南人的地点。

(11)被告人杨灿钦的供述,陈述2020年1月3日晚上23时许,杨广贤带领杨浩、杨灿发、杨金浩和本人巡逻到煜森学校附近时,抓到三个越南人,还有一个越南人翻墙逃跑了。杨浩和杨灿发先将那三个越南人载回仙一村治安队,杨广贤、杨金浩和其在现场找那个逃跑的越南人。过了一会没找到就返回仙一村治安队,当时杨某东和杨某涛已经到达村委会,杨某东用手抓着那个长头发的越南人的衣领,用脚踢他的大腿。之后杨广贤问那个会讲普通话的越南人住在哪里,接着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金浩和其带着那名越南人去指认,发现他们是住在煜森学校对面的一间老厝,其一伙在里面找不到什么可疑的物品,杨广贤就将越南人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开回治安队。2020年1月4日凌晨l时左右,杨某东和杨某涛先回家了,治安队就剩杨广贤、杨浩、杨金浩、杨灿发和其共5人在看管三个越南人。期间,杨广贤用手拍打那名会讲普通话的越南人的头部,说他来这里害人,然后就叫三个越南人拿3万元来给治安队,就放他们回去,那名会讲普通话的越南人就说他们没钱,要打电话找越南老乡拿钱来,之后杨广贤就拿手机给越南人,让越南人打电话找钱,然后杨广贤先离开治安队,交代杨浩继续催越南人拿钱来,交代其和杨金浩、杨灿发继续看管好越南人。杨浩就催越南人赶紧把3万元拿来,越南人就说凌晨3时就会拿来。等到凌晨3时,其一伙还没有等到钱,杨浩就去用脚踹了那名会讲普通话的越南人的手臂,越南人就说可能找不到钱,说钱少一点行不行,一人拿5000元,杨浩就让越南人继续打电话。期间因为没有人拿钱来,杨浩还有用手去拍那名讲普通话男子的头。其一伙一直等到2020年1月4日早上9时多,还是没有人拿钱来,在杨广贤的指示下,杨浩、杨灿发、杨金浩和其四人就将那三名越南人载去放掉。当时载到彩塘镇后山,杨浩还拍了照片,杨广贤和杨浩说载回来,不要在山上摔死,后其几人就将那三名男子载回出租屋放掉。在抓获越南人的地点的四天后一个晚上即2020年1月7日,在同一地点其一伙再次抓获另外二名越南人,后移交派出所。给本人辨认的图片中的人是治安队在2020年1月3日晚抓获的3名越南人。被告人杨灿钦带侦查人员到彩塘彩塘镇仙乐一村煜森学校对面一出租屋门口,称该处就是1月初2次抓获越南人的地方。

(12)被告人杨金浩的供述,陈述2020年1月3日晚上22时多,杨广贤带其和杨浩、杨灿钦、杨灿发巡逻至煜森学校附近时,抓到三个越南男子,另一个男子翻墙逃跑了,杨广贤让其一伙将那三个越南人押回治安队。杨广贤打电话叫另一班治安员到治安队帮忙看管,杨某东、杨某涛随后有到村委会。其和杨浩、杨灿钦、杨灿发再开着治安巡逻车到煜森学校附近找那个逃跑的男子但是找不到。回到治安队房间时,其看见杨某东用一根长棍在敲打那个头发长长的越南人,杨灿发上前用脚去踢那个男子。杨广贤就问他们住在哪里,那个会讲普通话的越南人说不清楚具体位置,于是其和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四人就押着这名越南人去他住的煜森学校对面的一间老厝,其一伙进去老厝里面翻找,发现一辆摩托车就将那辆摩托车开回治安队。当时杨某涛在治安队隔壁房间看管那名年纪大一点的越南人,杨某涛见到其一伙四人回来就说他先回家,之后其一伙将三个越南人一起带到治安队的房间内看管。隔天凌晨1时左右,杨广贤和杨某东先离开村委会,剩下其和杨浩、杨灿钦、杨灿发四人在看管那三个越南人。过了一会,杨广贤通过微信语音告诉杨浩,叫越南人拿钱来赎人就放他们走。杨浩听完之后就和那名会讲普通话的越南人说每人拿1万元来就放他们回去,不然就移送派出所。他们三名越南人就在用他们的话商量,之后向其一伙要回他们的手机,说要找老乡帮忙找钱,杨浩就将手机还给他们,其中那名头发长长的越南人就打电话去找钱,期间杨浩抢过手机,和电话那头用普通话说三名越南人现在仙一村村委会,赶紧拿钱来,不然就送派出所,越南人就告诉其一伙凌晨3时就拿钱过来赎人。隔天凌晨3时多,还没有人拿钱来,杨浩就用脚去踹了那名会讲普通话的越南人的手臂。三个越南人就跟其一伙讨价还价,其一伙一直看管那三名越南人到隔天早上9时多,还是没有人拿钱来,杨浩就打电话请示杨广贤如何处理,之后杨浩说杨广贤让其一伙载那三个越南人到远一点的山上放掉。之后,杨灿发开着治安巡逻车,其和杨浩、杨灿钦押着那三个越南人一起坐车来到杨厝坪山上。当时到达山上是隔天早上10时左右,其一伙让三个越南人下车,杨浩拿出手机拍了一张他们三个越南人的照片,其一伙警告越南人不要再过来其村,否则就把他们埋在山上。然后其一伙就开车下山。当时杨浩就打电话给杨广贤汇报已经处理好,但是杨广贤想了一下就说,还是不要放在山上,等下出不来或者摔下山死了,于是就让其一伙载到别处放掉。其一伙就又返回山上叫三个越南人上车,把他们载回村委,将治安队扣留的两部手机拿还给他们,警告他们马上回去收拾衣服离开,后就放他们走。其一伙是在2020年1月4日早上11时左右放越南人离开的,扣留了他们一部白色女庄摩托车。给本人辨认的图片是抓到的三个越南男子。2020年1月7日晚22时,杨广贤带领其一伙在同一地点抓获另外两名越南男子,在他们身上搜到匕首和辣椒水,凌晨1时多就将该二名男子移交派出所。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金浩指认了抓获越南人的地点,并指认阮某忠就是1月3日被抓获的越南人。

5.2020年5月14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杨广贤驾驶粤U7H740宝马轿车途经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东彩路仙一村公交车站时,见被害人辜某楷、李某正在该处抓猫,遂用汽车拦截二被害人,被害人李某见状跑离现场。被告人杨广贤遂以被害人辜某楷、李某偷猫为由,强行将被害人辜某楷及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带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村委会,后用手铐将被害人辜某楷限制在治安队办公室内,并多次通过被害人辜某楷的手机威逼被害人李某到场。被害人辜某楷打电话叫其朋友洪某淋到场担保仍无法离开村委会。凌晨4时许,因被害人李某一直不肯到场,杨广贤遂在洪某淋在场的情况下,用手铐将被害人辜某楷拷在村委会旷埕的铁柱旁。至凌晨5时许,杨广贤要求被害人辜某楷写下保证书并复印辜某楷、洪某淋的身份证,后才让辜某楷离开。上述过程中,被害人辜某楷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小时。被害人李某的摩托车被杨广贤占用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4日凌晨1时多其和辜某楷两人开摩托车到东彩路口潮汕公路旁去收之前放在路旁边的猫笼,其下车收笼,辜某楷坐在摩托车上,当时突然后面驾驶来一辆宝马车挡在其摩托车前,车上下来三四个男子,开车男子说是仙一村治安队的,说其二人到那里偷抓猫并抓住其二人,叫其二人把身上东西拿出来,其看他们人太多就往马路对面跑了,辜某楷被他们抓住,没有多久现场来了另外一名男子,他们在那里站了一会后就把辜某楷带走了,其自己回家。过了半个多小时,辜某楷打电话给本人说仙一村治安队叫其过去,其说不敢去,说着说着电话被另外一名男子拿去听,那名男子在电话中说其不去等下就要打辜某楷,其说不去后就挂断电话,辜某楷再打电话其就没有接听。一直到当天早上6点多,辜某楷打电话叫洪某淋担保他出来,其摩托车被扣在治安队,其也不敢去拿。事后其拿了300元给洪某淋帮忙拿摩托车,到2020年12月11日还没有拿出来。经照片辨认,被害人李某指认了其被扣押的摩托车,并指认杨广贤系开宝马车的人,卢锐泓系坐宝马车的人。

(2)被害人辜某楷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4日凌晨l时多,李某驾驶他的摩托车载本人在彩塘镇和平村的路边抓一些野猫,其二人来到东彩路仙乐一村附近的公交车站并停车准备先把猫放在草丛里,当时从后面来了一辆车牌尾数是“740”的宝马小轿车,朝其二人停着的摩托车撞了一下,后从车上下来三个男子,对方自称是仙一村治安队,李某听到后由于害怕就跑了,剩下其一人,其中一个他们叫他“阿头”的男子就问其在干嘛,其就告诉他其来抓野猫,“阿头”说这里是仙乐一村的地界,谁让你们来抓的,其当时辩解了几句,后“阿头”质问其撞到他的宝马汽车怎么算,得赔他的钱。之后“阿头”走到旁边打电话,随后有一个仙一村治安员开着一辆摩托车到现场,因为其没有赔钱,“阿头”就说将其带回仙一村治安队,“阿头”就驾驶宝马汽车载着其和一个胖子,另外两人就分别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和他们的摩托车一起去到仙一村治安队。凌晨2时许,其到了仙一村治安队,“阿头”和其他三名男子在旁边看着本人,“阿头”让其打电话叫逃跑的李某过来,李某害怕过来被打,就没有过来。“阿头”就要拿其手机查看,其不同意,“阿头”就用手拍打其头,威胁警告本人说不老实交代就要打本人,也不准其自己离开治安队。过了一会,来了一个高高的男子问“阿头”是怎么回事,“阿头”和他说是偷猫的,那名男子就用手机拍本人,并和“阿头”说以后抓到人,有人来担保就可以放了。“阿头”叫其找人来担保,其打电话给洪某淋。过了一会洪某淋来到仙一村村委会治安队,向“阿头”说情让他放本人回去,但是“阿头”不同意,继续让其打电话叫李某过来。至当天凌晨4时多,对方等不到李某过来,“阿头”当着洪某淋的面,拿了一个手铐将其锁在仙一村村委会的旷埕铁柱上,并用手机拍摄本人。随后他们将洪某淋赶出村委会,并将村委会大门锁了,随即对方五人离开村委会,剩下其一人被锁在村委会的铁柱上。因为其被锁得很痛苦,就让洪某淋帮其报警。当天凌晨5时多,“阿头”和另外三个男子回到村委会,“阿头”就问其要不要老实交代,其说好,他才将手铐解下来,将其带到治安队房间,后其将手机交给“阿头”,“阿头”查看了一会手机之后,就打电话给他们村主任,随后让其写下保证书,并拿出身份证给他们拍照,洪某淋也留下身份证复印件给对方,之后洪某淋载其回家。高高的男子自己和“阿头”说李某的摩托车当做赔给他,所以李某的摩托车被扣押在治安队,至今没有归还。经照片辨认,被害人辜某楷指认杨广贤系“阿头”。

(3)证人杨浩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的时候,其听说杨广贤和卢锐泓去吃夜宵之后在彩塘镇潮汕公路仙安路口旁抓到一个偷猫的男子以及查扣一辆摩托车,后来摩托车杨广贤自己在使用,钥匙一直是杨广贤自己保管。

(4)证人卢锐泓的证言,证实杨广贤2019年年底任村治安主任。2020年4、5月份一天凌晨1时多,杨广贤驾驶宝马载其和杨某杰,途经东彩路仙安路口公车亭附近发现两名男子,杨广贤说那两人贼眉鼠眼,后他开车朝他们白色女庄摩托车位置冲去,刮蹭到他们的摩托车,后其三人下车,当时对方男子一人见状逃跑,杨广贤上前质问剩下男子,该男子说他们在抓野猫,杨广贤让该男子联系逃跑的同伴,但没找回,现场发现该男子偷抓了两只野猫,杨广贤电话叫治安队员“阿涛”到现场,杨广贤驾驶宝马叫其和那名男子坐后座,让杨某杰驾驶那男子的摩托车,一同回到治安队。凌晨2时许到治安队,杨广贤让该男子蹲在角落,追问对方是否偷其他东西,并查看该男子手机。后叫男子打电话给逃跑的人,但一直没接听,杨广贤就将男子拉到治安队旷埕中间的一根柱子上,用手铐锁在柱子上,其看到对方男子手被铐得很紧,当时其跟杨广贤说是本地人,不用这样。杨广贤才上前把手铐松了一点,杨广贤叫“阿涛”看住那名男子,杨广贤开车载其和杨某杰出去买水,杨广贤还说顺路看那名逃跑的男子有没有回来开摩托车,其叫杨广贤送其回工厂。凌晨4、5点,其驾驶自己的车到治安队,看到那名男子被人保出来,于是离开。其在场没有听到杨广贤报派出所。经照片辨认,卢锐泓指认了辜某楷就是那名偷猫的人。

(5)证人杨某瑛的证言,证实在2020年6、7月份的一天杨广贤开了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回家,该摩托车上面还贴有警徽以及治安巡逻的标识,后该摩托车被杨广贤自用,直到被警察扣押。

(6)证人洪某淋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辜某楷打电话说他和朋友到彩塘镇仙一村抓猫被治安队抓,叫其去给他做担保。后其到治安队就看到辜某楷的一只手被他们用手铐拷着,手铐的另一端拷在椅子把手处,不能自由活动,手机也被治安队没收了。现场有五六名穿便服的男子在看着辜某楷,并让辜某楷打电话叫另一个逃跑的人到治安队,辜某楷照他们的吩咐去做了。过了一个小时,辜某楷的朋友还没有来,对方的人很生气,治安主任就把辜某楷从椅子上拉起来,走到治安队办公室门口的旷埕那里一根圆柱旁,用手铐把辜某楷的手反锁在柱子上,还用手机在对着辜某楷录像,当时其对那名治安主任说“不能这样对他,不然就报警”,该治安主任说“要报警不是你说了算,是我说了算”,接着他和另外几名男子将其赶出村委会,并将村委会大门锁上不让其进去,他们五、六人也一起出来了,后他们开着一辆尾数740的宝马轿车离开了,其在门口隔着铁门看着辜某楷被他们绑在柱子上。大概过了20多分钟,对方的人回来并将辜某楷的手铐解开,治安主任叫其拿着身份证到治安队里面复印并写担保书,后治安主任写了一张担保书之类的文书,等其和辜某楷在上面签了名字后,他们才同意放走辜某楷,担保书被对方拿走了。其二人临走想要回摩托车,对方不肯,摩托车至今还被扣押在治安队。大概早上5点多,其就载辜某楷回家了。经照片辨认,证人洪某淋指认杨广贤系仙乐一村治安主任,杨某涛、杨浩系跟治安主任一起的男子。

(7)证人杨某涛的证言,证实在2020年五六月的一天凌晨2时左右,杨广贤打电话说他跟卢锐泓、“双状”在彩塘镇东彩路红绿灯路口附近的公车亭抓到两个偷猫的男子,让其过去帮忙。其到的时候看到公车亭边停放着一辆白色女庄无牌摩托车,杨广贤的白色宝马轿车就斜拦在摩托车前面,并且摩托车上有一个米袋,米袋里面有几只猫,车上还有一个网兜。杨广贤、卢锐泓、“双状”三人在车边看着两个本地男子,“双状”用手抓住一个本地男子,其到场后就去帮“双状”用手抓住那个本地男子。另外一个本地男子就装着要接听电话然后趁其几人不注意就跑了,随后杨广贤说将那个没跑的本地男子带到治安队。之后杨广贤驾驶他的宝马轿车,卢锐泓坐在轿车后面看着那个本地男子,“双状”驾驶那个本地男子的白色摩托车,其则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返回仙一治安队。凌晨2时多的时候,其几人来到仙一治安队。之后其一方让那个本地男子蹲在治安队房间的墙角,还问他是哪里人,杨广贤还让那个男子叫他的父母过来治安队写保证书。其则在现场说那个本地男子有手有脚干嘛做这些偷鸡摸狗的事。那个本地男子说他抓的都是路边的野猫。之后杨浩赶到治安队跟其一起看管那个男子。后来那个本地男子说他是金石镇上官路那边的人。杨广贤打电话叫上官路的治安主任过来,但是上官路的治安主任说那个男子不是他们那边的人。杨广贤生气就用手去打那个本地男子的头,那个男子才说他是金石镇辜厝那边的人,叫辜某楷。之后杨广贤让辜某楷叫那个跟他一起来偷猫的男子过来治安队讲清楚,并让辜某楷叫他的父母过来治安队。后来辜某楷就叫了他的老表过来治安队。辜某楷的老表过来后就跟其一方求情,还挨个给其一方“旋烟”,并问其一方要怎么才能放他回去。杨广贤就说必须要辜某楷叫他的同伙过来治安队说清楚才可以回去。后来辜某楷打了几个电话给他那个同伙,他的同伙就说不敢过来治安队,担心过来被打。到4点左右,杨广贤见辜某楷还不能将他的同伙叫过来,很生气就将辜某楷带到治安队外面村委会一楼会议室的空埕边的一根水管边,并用手铐将辜某楷锁在该根水管上。辜某楷的老表见到他被锁在水管上,就说其一方不能这样对辜某楷,还说要报警。杨广贤跟杨浩等人将辜某楷的老表赶出村委会,其见当时已经是4点多了就跟杨广贤说先回家了,当时辜某楷还被锁在水管上。后来辜某楷的那辆白色摩托车还被扣在治安队,被杨广贤贴了一些治安标识,用作他自己的巡逻车。经照片辨认,证人杨某涛指认辜某楷、洪某淋(“辜某楷老表”)、李某(辜某楷同伙)。

(8)证人杨某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其看到仙一治安群中,杨广贤有发一名偷掠猫的男子照片到群里。当晚凌晨2时许,其从山上下来后就到治安队去还强光灯,看到那名偷掠猫的男子坐在治安队的椅子上,在场有杨广贤、“卢肥”“双状”和治安队员杨某涛,当时杨广贤问那名偷掠猫男子的同伙去哪里,那名男子有在打电话,后来没有等到他的同伙回来,其看到杨广贤将那名偷掠猫的男子锁在旷埕的铁柱上,后其就离开了。隔日,其刚好到村委开会,看到当晚抓获那名男子后留下的几只猫和一辆白色摩托车。后来那辆摩托车被杨广贤拿去开,他还在摩托车上面贴上治安队的标志。经照片辨认,证人杨某锐指认偷掠猫的男子系辜某楷。

9)被告人杨广贤的供述,陈述2020年5月份一天凌晨1时多,其驾驶一辆粤U7H740白色宝马汽车载卢锐泓、“双状”吃夜宵后途经东彩路仙一村公交车站时,发现公交车亭后面停了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上面两个形迹可疑的男子手里拿着网,摩托车踏板上放有猫笼,里面有两只猫。其用汽车拦在他们摩托车前面,其三人下车,并自称是仙一村治安队的,问对方在干嘛,其中一男子听到后立马跑了,其问剩下的男子到底是要来干什么,他说是过来抓野猫的,其质问他能否分清野猫和家猫,他没回答。其向杨城波汇报,他指示其将抓猫男子带回治安队,登记身份信息,联系家属来带回。其就打电话叫治安员杨某涛、杨浩过来现场,后将现场男子带上其宝马汽车,之后其载着卢锐泓和偷猫男子,杨某涛驾驶他的摩托车,“双状”驾驶偷猫男子的摩托车,一起来到仙一村村委会治安队。凌晨2时多,其几人将该男子带到村委会一楼治安队房间里,其让他打电话叫另一逃跑的龙湖男子过来治安队,对方有接听但说不敢过来。其认为对方做贼心虚,就将男子的手机拿过来自己拨给对方,但对方一直没有接听,其查看该男子的手机。过了一会杨浩也到治安队,其跟他说抓到一个偷猫的,杨浩就上去凶他,质问他还有没有其他违法犯罪的事。后其将手机拿给该名男子让他继续打电话叫那个逃跑的男子回来。等了一会,对方没来,其查看他手机也没有发现其他情况,其就打电话给彩塘派出所说抓到一个小孩偷猫,彩塘派出所就和其说小孩的话核实一下身份后就让他们回去。其就让他打电话让家属或朋友来担保他回去,他就打电话给他朋友,期间其几人在治安队房间看着该名男子。大约凌晨3时左右,自称偷猫男子的朋友到治安队,但没带身份证,其跟担保的那个人说那个逃跑的还没来,等他来了再说。大约1小时,还没等到人,其很生气就将偷猫男子的朋友赶出治安队,其和偷猫男子说叫不来跑掉的龙湖男子的话,就一直耗着,都不要回家,之后其拿出手铐,将那名偷猫男子背手锁在村委会旷埕铁柱上,然后留下杨浩和杨某涛在村委看着他,其驾车和卢锐泓、“双状”离开村委准备看看逃跑的人有没回来。20分钟左右,其几人还没找到逃跑男子就返回村委会,发现担保的人还站在村委门口,其让他进去,随后让偷猫的人写下担保书,复印了他表兄的身份证,就让他回去。回去时其有联系过杨城波,杨城波也同意按这样处理。他们离开村委应该是当天凌晨5时多。后来其知道该名其怀疑的偷猫男子姓名是辜某楷。辜某楷的摩托车现在其家里,有次其刚好没车开,就将该摩托车开回家使用。经图片辨认,被告人杨广贤指认了那个和辜某楷一起的男子的摩托车。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杨广贤指认了辜某楷、担保辜某楷的人系洪某淋。

三、开设赌场罪

2020年10月,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与同案人黄幸彬为非法获利,事先合谋每人出资人民币100000元开设赌场,以赌“十二生肖”的方式招引他人到场参赌,后从中抽头渔利。自2020年10月13日晚开始,杨广贤、卢锐泓、黄幸彬先后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红砖门附近的空地、仙乐一村桥内片东四横一纸箱厂内、仙乐一村教堂斜对面杨广贤住家内设赌,招引参赌人员杨锐浩、唐海波、曾繁凯等多人到场参赌,并以每小时抽取2000元的方式向庄家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楚森及同案人吴跃鑫(另案处理)明知杨广贤、卢锐泓、黄幸彬从事赌博活动,仍为非法获利,在杨广贤、卢锐泓、黄幸彬的纠集下到赌场帮忙记账、为参赌人员换取现金、向庄家“抽水”。至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与同案人黄幸彬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2600元。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招引被告人吴盛浩以出资人民币100000元的方式参股该赌场,至2020年10月24日,该赌场因被欠款而暂停经营,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吴盛浩与同案人黄幸彬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3300元。被告人杨楚森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广贤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城波、杨培辉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被告人杨浩、杨灿钦、杨灿发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被告人杨金浩于2020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卢锐泓、吴盛浩、杨楚森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锐浩的证言,证实其之前在社会听说杨广贤(幼仔)有在开设室内“十二生肖”赌摊,系杨广贤、卢锐泓、黄幸彬、吴盛浩四人合股。2020年10月13日晚杨广贤赌摊点设在红砖门空地,时间就是在每天其一伙结束后他们才开始,一直赌到凌晨,10月14日他们继续在该处摆赌摊,后听说杨某亮打电话找杨广贤理论,说他抢了其一伙的生意,10月15日晚上杨广贤将赌摊摆在自己家里。10月16日晚其到杨广贤家里赌博,当时在场有杨广贤、陈锐楷、“阿鹏”、王彬、杨楚森、曾繁凯等人,做庄的是陈锐楷,其赢了4500元就离开;10月17日23时左右其打电话联系杨楚森,他说在杨广贤租赁的工场(老乌纸箱厂)赌博,其来到纸箱厂附近,有一名男子带本人进入纸箱厂内,现场有五六人在赌“十二生肖”,其跟着下注,半小时后赢了1500元就离开。两次其均没带现金,其系利用他人下注的钱移到其要下注的生肖下注(搬钱),现场板面都是以1000元下注,面额100元现金,每人下注1000-2000不等。赌场有雇佣饶平弟在赌场放贷和记账,后听说记账换成杨楚森。第一次参赌的有其和杨广贤、“阿鹏”、王彬、杨楚森、曾繁凯等人,庄家是陈锐楷;第二次参赌的有其和曾繁凯、王彬等人,另外“阿鹏”、杨广贤在一边坐着,其到场后听说杨楚森刚刚离开。赌博的人怕赌具被人动手脚,通常都是自己带赌具过去。

2)证人唐海波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6日晚23时多,其带现金到“幼仔”(杨广贤)家里客厅参赌“十二生肖”,当时“老尖儿”做庄、吃赔,至隔天凌晨其赢了2500元,后将所有现金放在车里。10月17日晚23时多,“幼仔”又叫其赌博并告诉其换地方了,其到“幼仔”家门口后,“白仁”驾驶一辆黄色QQ接其到仙乐村“幼仔”工场里赌“十二生肖”,也是“老尖儿”做庄,至凌晨1时其赢够2万元就回家了。10月18日晚23时多,其又到幼仔家里赌博,至凌晨其赢了1万元回家,当晚参赌的有“老尖儿”“阿良”“阿鹏”“浩弟”(杨锐浩)、“尾尼”等人,还有一些其不认识,“老尖儿”(陈锐楷)做庄。因在“幼仔”家里赌得很大,其每次都随身带6000元,然后准备3万元放在车里,万一身上的钱输光了,其可以去车里拿3万元继续赌。2020年11月3日公安同志抓获本人时,扣押其一部手机和在红砖门赌场的赌资21350元,以及在“幼仔”处赢的69050元。该赌场系幼仔、阿鹏(卢锐泓)、幸彬(黄幸彬)、“尾尼”(吴盛浩)四人合股开设的,他们向做庄的人每小时收取2000元“水费”,现场还有“饶平弟”“阿牛仔”(杨楚森)帮忙记数,“白仁”帮忙开车接送赌客。赌注500-5000不等,赔率1赔2。赌场换1万元现金要100元手续费,但手续费是和做庄的人收取的。经照片辨认,证人唐海波指认赌博的地点系杨广贤住家,并指认了赌具。

3)证人曾繁凯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6日凌晨0时许,卢锐泓发微信告诉本人在杨广贤住家有在开设“十二生肖”赌摊,其听后就到杨广贤住家,在杨广贤住家三楼的一个房间看到杨广贤、卢锐泓、黄幸彬、“阿锐”、王彬、“仙桥弟”“尖儿”等人在参赌,其参赌到凌晨1时许,赢了2000元就离开,剩下的人继续赌博。2020年10月19日凌晨0时多,卢锐泓发微信告诉本人在杨广贤工场有在开设“十二生肖”赌摊,其听后就过去杨广贤工场,看到“尖儿”在做庄,有4、5人正在进行“十二生肖”赌博,其赌到凌晨2时左右,将身上的2000元输光就回家了。接下来的几天,赌摊又转回到杨广贤的住家,其陆陆续续再去杨广贤住家中参赌三四次,直到2020年10月24日赌摊解散,其一共输了一万多元。参赌人员有本人、杨广贤、卢锐泓、“阿锐”“尖儿”等人,赌注是每局100元至2000元不等。据其所知,赌摊一开始是杨广贤、卢锐泓、黄幸彬合伙开设的,听说后来“尾尼”也有参股,杨广贤等人每小时有向做庄的人收取“版费”2000元。其参赌期间,做庄的人不是固定的,其看到做庄的有“阿锐”和“尖儿”。

4)证人杨某瑛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中下旬的时侯,晚上就有人到其家,其夫杨广贤就和他们在二楼其中一间房间里面赌钱,赌了几天后就没有赌了。

5)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相关截图,证实民警对卢锐泓持有的手机中名为“纯利牛奶”的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相关微信个人信息及相册内登记输赢情况账本照片进行提取并拍照存档,共提取截图33张。上述聊天记录截图显示10月19日卢锐泓在群内发“7.26-0.66”的图片,10月24日卢锐泓发“付工资1。剩下19.33”“没人分4剩下3.33”的信息。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况。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杨某亮、唐海波、杨锐浩等人微信账号的登记信息及账号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的转账交易记录;调取杨广贤、卢锐泓、吴盛浩、黄幸彬、杨楚森、吴跃鑫、杨某鹏微信账号的登记信息及上述微信号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的转账交易记录。

8)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拍照、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唐海波处查扣手机1部,从其身上查扣人民币21350元,从其住家查扣人民币6905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唐海波的赌资人民币36000元、33050元予以收缴。

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函复,证实公安机关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杨广贤、卢锐泓、吴盛浩、黄幸彬、杨楚森、吴跃鑫、杨某鹏等人支付宝的登记信息及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的转账记录。

10)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相关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对吴盛浩、卢锐泓、杨楚森持有的手机分别进行检验、恢复及提取,后将生成的手机提取报告压缩到数据光盘中。

11)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吴盛浩、杨楚森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基本一致的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拍照,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在杨广贤处扣押手机1部、借条4张、鱼虾蟹骰子1副、十二生肖骰子1副、银行卡4张;2020年11月13日在杨某瑛(杨广贤妻子)的见证下,在潮安区彩塘镇仙一村杨广贤住家门口一空地上扣押白色女庄摩托车1辆(印有“治安”“治安巡逻”字样,发动机号码JX041265);2020年12月21日在杨某瑛的见证下,在潮安区彩塘镇仙一村杨广贤住家楼下扣押杨广贤粤U7H740汽车1辆,车内手铐1个、钥匙1把、黑色防爆棍1把,伸缩棍1根。2020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村委会(杨城波)扣押手铐1副、伸缩棍2根、木棍5根、塑胶长棍1根、塑胶短棍1根、无牌面包车(印有“治安巡逻”字样)1辆、摩托车9辆;从杨城波处扣押手机1部;从杨培辉处扣押手机1部;从杨浩处扣押手机1部;从杨灿钦处扣押手机1部;从杨灿发处扣押手机1部。2020年11月13公安机关从杨楚森处扣押手机1部;从吴盛浩处扣押手机2部、人民币8480元、银行卡3张、鱼虾蟹骰子3副、十二生肖骰子1副、骰盅2个、借条1张;从卢锐泓处扣押手机1部、人民币6000元、建设银行卡1张、十二生肖骰子1副、人民币2540元。

2)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及手机照片,证实2020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利用拍照对杨浩手机内的被害人阮某忠等人相关照片进行提取。

3)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账户信息、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向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查询杨广贤、吴盛浩、卢锐泓相关银行账号信息及交易明细。

4)潮州盈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该公司接受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的委托,对扣押到案的废旧无牌无证摩托车(共9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共1辆)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过评估测算,评估基准日2021年1月27日,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040元。其中废旧无牌无证摩托车9辆价值人民币1440元(每辆160元),无牌无证豪爵HJ100T-7C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

5)中共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委员会证实材料、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证实杨城波、杨培辉、杨广贤的任职情况及仙乐一村治安队员的情况。其中杨广贤于2017年6月任村委委员,分管电;2018年10月因犯罪前科辞职,2018年10月被村聘用,继续分管电,2019年7月开始负责协助杨城波开展村治安工作,担任治安队长。

6)仙一村二委及村务监督会议记录,证实2018年10月23日,杨城波主持会议,记录人杨培辉,内容:根据上级组织部的要求,村委杨广贤因家庭原因向村民委员会辞去村委职务,由于村工作原因,二委会要求再聘请杨广贤为村工作人员,待遇不变,表决结果,到会同志一致通过聘请杨广贤为村委工作人员,待遇不变。2018年10月24日,仙一村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同意杨广贤辞去村委会委员一职,聘用杨广贤为村委会办事工作人员,职务工作和待遇不变。2019年7月27日,仙一村班子联席会,由杨城波主持、杨培辉记录,决定村治安工作由杨广贤负责。2019年9月27日仙一村班子联席会,由杨城波主持、杨培辉记录,决定治安队新招人员为杨灿钦、杨金浩、杨灿发、杨某锐、杨某东、杨树浩。

7)中共潮州市潮安区委第三巡察组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及附件,证实中共潮州市潮安区委第三巡察组接到黄棋波举报彩塘镇仙乐一村党支部书记杨城波违规收取治安赞助费人民币30000元及10条中华牌香烟的线索,后移交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办理。同时附黄棋波的举报信,证人傅某伟、杨某坤的陈述材料及相关财务凭证,证实黄棋波被敲诈勒索的事实。

8)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手铐属于警械,该所对警械用品均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统一编号,经排查核对未出现外流、丢失情况。

9)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侦查人员已于2020年12月22日对杨广贤、杨城波等人手机中“仙一治安队”微信群进行了电子数据提取并随案移送。

10)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值班记录、证明,证实经查询110报警系统及彩塘派出所值班记录,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在2020年1月3日、4日未接到仙一村治安队关于抓到越南人的报警警情(附2020年1月3日、1月4日值班表);在2019年12月10日、12月11日、2020年5月14日未接到仙一村治安队关于抓到辜某楷、龙某游、郑某新、廖某山的警情。

11)证人杨某东的证言,证实其在2019年9月开始在仙乐一村治安队工作,治安队员有本人、杨某涛、杨某彬、杨瑞某、杨浩、杨金浩、杨灿发、杨灿钦、杨某锐,治安队由杨广贤负责,村治安队有一辆无牌五菱小面包车用于巡逻,还有三辆无牌男庄摩托车,治安队员分为两个班,隔夜上一次班,每个班每人50元,由村委发放。治安队有一个微信群,杨广贤会在群内发布工作,群内共有上述9名队员和杨广贤,杨城波是在杨广贤被公安机关抓去后才加入的。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那个班比较积极,听说他们那个班有抓过偷抓猫及在东彩路上查获疑似做假烟的福建男子。治安队抓的人都是送到治安队,然后再由杨广贤处理。东彩路抓的福建男子是其刚进入治安队不久发生的事,事后杨某彬有分给其200元。正常工作都是村书记杨城波交代杨广贤,杨广贤再具体安排,平时年长的叫杨广贤为“阿头”,比他小的叫他“阿兄”,杨广贤平时会给队员每人发一两包香烟,一起吃饭、宵夜都是他请客,治安队员手头紧没钱时杨广贤也会借钱给他,其生日时,杨广贤还有通过微信发红包666元给本人,杨广贤驾驶有一辆宝马740豪车。

12)证人杨某彬的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就在仙乐一村当治安队员,治安队的日常工作是由治安主任杨广贤安排的。治安队共分为二个班,其与杨某锐、杨某涛、杨瑞某、杨某东一个班,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一个班。其进入治安队时,治安主任是杨城波,治安队员有其和杨瑞某、杨某涛、杨浩,2019年,村委聘任杨广贤任治安主任后,杨灿发、杨灿钦、杨某东、杨某锐、杨金浩等才陆续加入治安队。其村的治安队最高负责人是杨城波,治安主任是杨广贤,杨广贤受杨城波的管理、指派。治安队员的工作全部由杨广贤安排、指派,他叫做什么就做什么,其一伙平时都叫杨广贤为“阿头”或“阿兄”,平时对队员不错,有时发一两包香烟,一起吃饭、宵夜都是杨广贤请客,杨广贤平时开一辆宝马740豪车。

13)证人杨某涛的证言,证实其自2006年年底就在村治安队当队员,2018年因家里忙就辞职,到2019年年底杨广贤负责村治安工作后,叫其进治安队帮忙,其才再一次进治安队,治安队员共有9人,分为两个班,一班是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一班是其和杨某锐、杨某彬、杨瑞某、杨某东,隔夜上一次班,每班50元,治安队有一辆无牌五菱小面包车及三辆男庄摩托车作巡逻交通工具。除了杨广贤之外,其他村委干部不能指挥治安队,其一伙只听杨广贤的安排。杨城波能安排治安队,但一般杨城波要交代治安队做事,还是通过杨广贤安排。2020年在仙一村“酒樽顶”位置有外省仔在那里开设了一个室外赌摊。7月初的一天杨广贤带治安队员去赶赌摊,有收到赌具及现金400多元。杨广贤主意用那笔钱买两条芙蓉王香烟分给治安队员。停放在村委会旷埕的9辆摩托车基本都是杨浩那个班查扣的。 

14)证人杨瑞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05年开始在仙乐一村当治安队员,治安队共有9名队员,分为二个组,其和杨某涛、杨某彬、杨某东、杨某锐一个组,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一个组,轮流负责晚上的巡逻工作,工作都是由村治安主任杨广贤安排。杨广贤建立有一个微信群“仙一治安群”,平时有事都是在群里通知,或杨广贤直接打电话交代。有时村书记杨城波有事就交代杨广贤,再由杨广贤安排治安队员去做,治安队员都是听杨广贤的,杨广贤有时会给队员每人发一两包香烟,有时也会借钱给其一伙,其有跟杨广贤借了一万元,杨金浩也多次向杨广贤借钱。2020年11月17日杨城波在治安队微信群里面叫其一方到治安队集合,也有打电话催其快点过去,其第一个到达治安队,其有打电话给杨灿发叫他起床到治安队,没有说其他的。

15)证人杨某锐的证言,证实2019年国庆前,杨广贤在微信群“仙一村务监督”发布招治安队员的消息,其向杨广贤自荐,杨广贤同意其加入,然后就直接上班,治安队员共有9人,分为两班。治安主任是杨城波,日常负责治安队全面工作是杨广贤,杨广贤将治安队员分为两个班,其和杨某彬、杨瑞某、杨某涛、杨某东为偶数班,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为奇数班。杨广贤自2017年竞选村委委员,后因杨广贤被判过刑,彩塘镇政府没有通过杨广贤的选举委员情况,后村继续留用杨广贤,负责治安队日常全面的工作。治安队建有一个微信群“仙一治安队”,群主杨广贤,工作都会在群里发布。2020年年初疫情期间,各村组织对村口及重要路段进行设卡,当时查扣有一部分无牌的摩托车在村治安队,并有通知车主凭车辆合格证去领回,但车主都没有到村治安队领回,治安队也没有将摩托车移交给公安部门。2020年11月17日杨城波一开始是通过微信群通知治安队员到仙一村委会,其到的比较早,有些人还没有到,杨城波就叫其催一下其他人。当时杨灿钦还没有到,其有打电话给杨灿钦让他快点到治安队,其当时在电话里跟他说派出所的人在治安队,让他快点来。杨灿钦没有问警察到村委会找其一方何事。其之前不知道警察找其一方做什么。

16)证人杨某辉的证言,证实杨城波在任职仙乐一村村书记、治安主任期间,村民对他议论纷纷,说他是“乞丐鸡”,意思是有去找他办事的,都要收情礼,多少都好,如果没有送礼,事情就办不了,甚至还要从中阻挠。平时村委的大小事情,基本都是杨城波决定的,治安队的工作也是杨城波一人安排。直至2019年国庆前后,杨广贤因之前有刑事案底,不适宜继续留在村委做村干部,杨城波还是重新聘用杨广贤,协助他分管治安工作,负责村治安队的工作安排,所以杨广贤有事情也要向杨城波汇报,后来为了争权夺利,听说经常在会上顶撞杨城波。杨广贤分管治安队后,经常有组织去巡逻,经常抓一些无牌摩托车、越南人和一些外省人在村里开设的赌摊,私自扣押车辆和扣留社会人员,以资助村委会的名义勒索财物,村民们私底下都说他是“社会仔”做法,杨广贤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开设赌场,严重影响仙一村村委会的形象,杨广贤带领仙一村治安队充当地下执法队,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村民对此意见都很大,但都敢怒不敢言,直到杨城波、杨广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纷纷拍掌叫好。平时治安队的工作是杨广贤直接安排,但杨广贤也要向杨城波汇报,杨广贤平时带领治安队去社会乱抓人乱抓车找钱,后就给治安队员分钱分烟,以此来笼络治安队员的人心。杨广贤有在做不锈钢,但收入与他消费水平完全不符合,因为杨广贤常开宝马车,抽软中华,村民都说他是赌钱赌赢的。杨广贤等人的做法就是让仙一村蒙黑,一些本来打算来仙一村经商的外地人听说治安队的所作所为后,也害怕遭受到治安队的迫害,纷纷改变主意,去别的地方发展。一些被治安队扣留的社会人员被放走后也多次骂仙一村,说仙一村治安队的做法就是黑社会,这让整个仙一村蒙羞。

17)证人杨某生的证言,证实其自2014年至今在仙乐一村委会工作,杨城波是其村的前任书记、村主任,他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包庇外地人在村开设赌场,很多村民骂他,说他就认识钱,如果要办什么事,有送钱送礼给他就行,没有就不行。一些不明情况的村民连整个仙一村委都骂,杨城波这样做,影响了整个仙一村委会的形象,让村委会在村民面前没有威信。在2019年国庆前后,杨广贤因为有犯罪前科被清退出仙一村村委,但是杨城波重新聘用杨广贤,协助他负责治安工作,管理村治安队,所以杨广贤遇事都有向杨城波汇报,不过后来杨广贤和杨城波也因为一些利益的事,关系一般,但是该汇报的,杨广贤都有向杨城波汇报。杨广贤这个人以前比较“歹”,喜欢赌钱打架,他负责治安队后,常带治安队在晚上去巡逻,虽然也抓过一些贼,但是后来听说他经常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去抓一些无牌车辆、越南仔和仙一村的赌摊,无故扣留一些社会人员,后以资助村委会的目的勒索财物,在社会上的影响非常坏,村民也都议论纷纷,都说治安队员是杨广贤的马仔,平时杨广贤给他们点小恩小惠,就对杨广贤言听计从,其听说治安队员还曾经去勒索外地人的烧烤摊,搞得一些外地人听闻后都不敢来其村做生意。杨培辉为人比较正直,大小村务基本也都是他在处理,之前杨培辉私底下有跟其说过,那天治安队抓到一辆无牌别克汽车,如果不是杨广贤打电话给他,他也不会去。仙一村的治安队工作都是杨广贤亲自安排,但是杨广贤也要向杨城波汇报。杨广贤将治安队分成两班,他自己经常带杨浩、杨灿钦、杨灿发、杨金浩这一班去巡逻。其听说杨广贤经常自己出钱请他们去吃夜宵,平时也会发一、两包香烟给他们抽。杨广贤自己有在办五金厂,但是他的收入和他的消费水平是不对等的,他经常开宝马车,抽软中华,以前经常在社会混的,多少“撸格”一些钱,其后来才知道他还有在家里开设赌摊。

18)证人杨某周的证言,证实杨城波自2005年到仙一村委工作,一直任村副主任兼治安主任,到2016年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杨广贤是2016年当选为村委委员,2018年因有前科自动辞去村委职务,当时杨城波任村书记兼村委副主任主管村委全面工作,他在村两委会上提出继续聘用杨广贤在村委上班,2019年下半年杨城波安排杨广贤协助他分管村治安工作。杨广贤接手后,先是扩大村治安队,招兵买马把杨灿发、杨灿钦等人招进治安队,把治安队扩大到9人。杨广贤招来的人只有杨广贤能指挥,治安队员平时只听杨广贤的,像是他养的“马仔”,其他的村干部的话根本不听,由于杨广贤比较“社会人”,平时是在赌场混大的,所以其他干部也没人敢去说他治队的事。平时杨城波很少具体安排治安队的事,他有事也会通过杨广贤去安排。自杨广贤分管治安队工作后,每天晚上都有组织治安队夜间巡逻,杨广贤也有常带队去巡逻,巡逻过程中经常抓一些驾驶无牌摩托车的外省仔,甚至连在村里公园闲聊的外省弟仔也被杨广贤抓去。杨广贤多次扣留越南人和外省仔在村委,后向这些人要索要钱物,有人托关系来找才放人,杨广贤还扣留了大概十辆摩托车在村委,没有发还给车主,也没有移交给警察。杨城波当了十几年村干部,以前就有开赌场等,平时也都是看钱办事,有人要找他办事就要给他送钱送礼,给村民印象不好。在2019年杨城波还聘用有前科的杨广贤来协助管理村的治安工作,这样杨广贤有了管理治安队的权力,治安队就完全成为杨广贤为所欲为的私人队伍。杨广贤披着治安队的外衣,简直就跟土匪一样横行乡里,这次杨城波与杨广贤被抓,村民都很高兴。2020年11月29日其没有打电话给杨金浩,其当天系打电话给杨某涛让所有治安员到村委会。其当时没有说明叫他们到村委会何事,只是叫他们治安队员到村委会来。

19)证人杨某板的证言,证实杨城波是村书记和村主任,杨广贤协助杨城波分管治安工作。治安队的工作都是杨广贤安排的,同时要向杨城波汇报。治安队都是一些年轻的小弟,实际上他们就是杨广贤的马仔,自从他们跟随杨广贤做事,变得目中无人,没有一点治安队员的形象。其听说有人随意去勒索烧烤摊的财物,严重影响村委的形象,搞得外地人和一些外来企业现在对仙一村村委会都没有印象。其听说杨广贤原来做电解,后来做五金,生意一般,但是突然前几年就开起宝马汽车、抽软中华,非常有钱,听村民说他是在开赌场,赚了很多钱。2010年的时候,其是村治安队员,当时治安主任是杨城波,杨城波就有随意扣留外省人的摩托车后自己去使用,一些企业自愿资助治安队费,杨城波没有公示都是装入自己的口袋,治安队很少拿到经费,其当时觉得这样不行,就退出治安队。2017年杨城波当村书记后,更加为所欲为,一些事务都是按自己的意愿,没有开会讨论就决定,只手遮天,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钱财。杨广贤是其出来村委会后就进入村委工作,因有犯罪前科,在2019年国庆前后被清退出村委会,后被杨城波重新聘用,协助杨城波分管治安工作,负责治安队,所以杨广贤也得向杨城波负责,什么事都有向杨城波反映。杨广贤负责治安队工作后,就扩大治安队,广招治安队员,治安队员都对他言听计从,虽然也有抓过贼,但是也有随意扣留外省人的摩托车、抓越南人,以资助村委会治安队的名目勒索财物,严重影响了仙一村委会的形象,而且杨广贤身为治安主任,还开设赌场,吸引一些外地人到仙一村赌博,搞得整个村乌烟瘴气,村民个个都敢怒不敢言。仙一村党费之前都是杨培辉收缴的,2019年11月期间其没有交过党费,党费都是在每年7月前后上缴。

20)证人杨某钦的证言,证实杨广贤自2017年换届后进入村委,任村委委员,因有犯罪前科,在2018年被清退,后被返聘到村委,自2019年开始协助杨城波管理治安工作。杨城波这个人给村民印象特别差,在村委工作期间还在村里开赌场,到其村开赌场的人都有向杨城波缴“保护费”。杨广贤自小就经常打架惹事,后来经常在赌场混,还坐过牢。2019年到村协管治安队后,就新招了几名治安队员扩大治安队伍,杨广贤经常带队去巡逻,过程中多次扣留越南人、外省人到村委会,要有人来疏通关系才放人,一年多来杨广贤扣留了十多辆摩托车在村委。治安队是由杨广贤负责的,平时也都是由杨广贤安排去做事,杨广贤有事都要向杨城波汇报,由杨城波拍板。2019年底治安队在东彩路抓到一辆无牌车,后杨广贤将车和司机扣到村委,后来有人来找杨城波、杨广贤求情,那个司机被迫出三万元后才能离开。

21)证人杨钢某的证言,证实杨广贤从小就是在赌场长大,之后打架被判过刑,因有犯罪前科,在2019年国庆前后被清退出村委会,后被杨城波重新聘用,协助杨城波分管治安工作,后就组建了一支9人的治安队,除了一二个老队员外,人员都是他自己招的,实际上都是杨广贤的马仔,他们跟随杨广贤做事,杨广贤经常自掏钱包请他们吃喝,后来夜间经常去扣留外省人、越南人和他们的摩托车,严重影响村委的形象,搞得外地人和一些外来企业现在对仙一村委会都没有印象。开始时,杨广贤对杨城波还是很尊重的,后来杨广贤的意思是治安工作方面叫杨城波不要插手,杨城波不肯,所以两人的关系变得不好了。杨城波任村书记和村副主任,负责村全面工作,同时兼治安主任,在村委基本上说是只手遮天,什么事都是他说了算。

22)证人杨某强的证言,证实仙乐一村书记、村主任杨城波给村民的印象非常差,村的赌摊每个月都要向杨城波上缴“保护费”,有了杨城波的照顾,他们就能在村开赌场,杨城波被抓后,村内的几个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村民个个叫好。杨广贤经常在赌场混,还坐过牢。2019年协助杨城波分管治安队后,村民都说杨广贤是表面上扩大治安队伍,实际是利用治安队满足他的权力和欲望。杨广贤经常带队去巡逻,多次扣留越南人、外省人到村委,连摩托车一并扣下,要有人来疏通关系才放人、放车。治安队一些人是杨城波任治安主任时招的,后来杨广贤负责治安队工作时,就再招一批人,平时他们都对杨广贤言听计从,别的村干部要让治安队去帮忙做事,都要先和杨广贤说,杨广贤再去吩咐治安队,才叫得动他们。其有听说2019年底治安队在东彩路抓到一辆无牌车,后杨广贤将车和司机扣到村委,后来有人找杨城波、杨广贤求情,那个司机被迫出三万元,才能离开。去年杨广贤还多次带治安队抓了越南人和外省人,都扣留在治安队,还私自扣留了十多辆摩托车在村委。杨广贤随意扣押社会人员和车辆,社会人员都在骂仙一村村委会,且外地人和外来企业也对仙一村委的形象大打折扣,实际影响了本村的经济发展。2020年12月份,杨城波的儿子找本人在一份《仙乐一村村民请愿书》上签名,说能帮他父亲减轻罪罚,其碍于乡里人情面,也看到里面有副书记杨培辉的名字,杨培辉给本人的印象还不错,其就在上面签名了。请愿书的内容其有看,上面对杨城波的描述根本不符合事实。没有人强迫本人签名,但签名并不是本人的意愿。

23)证人杨某明的证言,证实“老茂”(何某茂)从2019年6月在仙一水电工业区里面(即水利所后面)开设赌场,并向本人租用闲置的工厂给参赌人员停放摩托车和上厕所。2020年4月份,杨城波和“幼仔”(杨广贤)经常带治安队来驱赶“老茂”等人的赌摊,过了一、两个月之后,村治安队就基本没有来驱赶。其听“老茂”说是为了保证赌摊正常经营,每个月初都给杨城波送了5000元,让治安队不要来驱赶。至“老茂”被抓,“老肥”和“老茂亩”等人就开始通过本人向杨城波送钱。

24)证人何某强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何某茂跟本人、胡某胜、何某平合伙在彩塘镇仙乐一村水利所对面的一处圹地开设赌场,何某茂负责打点关系。刚开始仙一村的治安队杨广贤带队和四、五个治安员穿着制服老是来驱赶,其一伙看到来抓就跑开,治安队就将赌摊的椅子和“十二生肖”图纸、电灯都收走,板面上来不及拿走的钱就被治安队收去。5月份,何某茂就说要去村里搞关系,当月从其一伙营利的赌资中拿出6000元现金给村干部。自5月份开始至10月份以现金的形式送6000元给仙乐一村村干部。何某茂被抓之后,村里打点关系就由胡某胜负责。

25)证人何某茂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份,其和胡某胜、何某强合伙在彩塘镇仙乐—村水利所附近一空地开设赌摊。赌摊开设期间,派出所有去抓过。2020年4月份仙乐一村的治安主任“幼仔”(杨广贤)跟村书记“钱叔”(杨城波)也都有带人去抓过了十多次。后来其就想着去找“幼仔”疏通关系,让他不要来搞其赌场,其有拿着两条硬盒中华香烟以及一斤茶叶去找他,当时他没有要,他也说了村里面不让摆。

26)证人马某太、彭某、李某作的证言,证实其几人有到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工业区水利所对面的“十二生肖”赌摊参赌,期间碰见过治安队去抓赌。治安队过去都是开他们村里写着“治安巡逻”字样的面包车。每次治安队员将参赌人员驱赶开,后将板面上的钱以及赌具、椅子都收走。彭某还证实有一次治安队临走的时候还拿一瓶矿泉水淋在板面上。

2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23日,其夫何某茂被抓后,其拿了3000元现金给杨城波帮忙领回被扣押的轿车。2020年6月份下旬其与何某强、何某平、胡某胜合伙在彩塘镇仙一水电工业区内杂货店附近开设“十二生肖”赌摊,开始时,仙乐一村治安队和彩塘派出所都有来查处,赌摊生意不好。胡某胜说他们之前和何某茂搞赌摊的时候,何某茂有去村里找关系,每个月要花6000元打点关系,治安队就比较少来查处。7月份其从赌摊拿6000元现金到“阿叔”五金厂,让他帮其一伙交给村书记杨城波。之后仙乐一村治安队来查处的次数就比较少了,就算有来也是走个过场。在七、八月份有一次治安队到赌摊查,其一伙都跑开了。过后何某强他们就买了一条香烟和一盒茶叶去送给“幼仔”(杨广贤),但“幼仔”没收。8月份的一天21时多,治安队的人来赌摊后就像之前其一伙没有交钱时候处理方式一样,收走赌具,捣烂现场,其中有一人用矿泉水浇在押注的板上。其一伙都明白这是提醒其一伙要及时“上水”,按时交钱。

28)证人杨某永的证言,证实其是仙乐一村第八小组小组长,“请愿书”上的“杨某永”是本人签的名。2020年12月份,杨城波的儿子找本人帮忙在请愿书上签名,以请求政府对杨城波从轻处理。就村务方面来看,杨城波、杨培辉在村工作这么多年,确实有做了一些事,治安队员也很辛苦,为村的治安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他们被抓后,其才听村民说杨城波等人原来是有做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

29)证人杨某然、杨某江、杨某航、杨某杰的证言,证实其几人没有见过《仙乐一村村民请愿书》,上面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杨某然、杨某航、杨某杰均证实仙乐一村只有本人叫这个名字。

30)证人杨锐浩、杨桂鸿、唐海波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其三人和杨某亮等人在潮安区彩塘镇仙一村红砖门附近一空地上开设赌场,期间公安机关经常去查。其一伙没有向杨城波贿送钱款。赌场里的钱由杨锐浩管理。

31)被告人杨浩的供述,陈述其自2008年前后进入仙一村治安队,2019年8、9月份杨广贤负责村治安工作后,其开始跟杨广贤做事,杨广贤之前家境一般,后判过刑坐过牢,社会都知道他是赌钱起家的,开宝马抽中华,家门口经常停放一些豪车,看起来很风光,而且自从他分管治安队以来,带领治安队去抓贼,也做出一点成绩,为村创造出效益,包括在中秋前主动出钱带领治安队去慰问村贫困户,让其感觉跟着他做事很威风,很有面子。其一伙平时都叫他“阿头”,他对治安队员确实不错。杨广贤对治安队员的要求是必须要听他的话,如果有人不听他的话,就被他调去另外一班。治安队分二个班,其与杨金浩、杨灿发、杨灿钦比较听杨广贤的话,故分在一个班,杨广贤也经常带其这个班去巡逻,而杨瑞某、杨某彬喜欢和杨广贤顶嘴,所以分到另外一个班,杨广贤也少叫他们做事。杨广贤建有一个微信群,平时有事杨广贤都会直接发在群内通知治安队,而且跟其一伙说鬼火摩托车、无牌车辆和一些形迹可疑的人都可以去抓,杨广贤还交代本人有抓到人后要立即跟他汇报。要那个福建人3万元是杨广贤决定要这样做的,也经过杨城波的同意。平时扣押摩托车在村委会也是杨广贤决定的,不过如果有人来找就会放回去,得到的香烟杨广贤就会分发其一伙食用。大概在2020年2、3月份治安队发现在仙一村水利所附近一块空地上有人在开设赌摊,杨广贤有带治安队去驱赶,后将赌具收走。后一次去抓赌之后隔天,杨广贤拿一条芙蓉王香烟到治安队去分,说是水利所的赌摊给的。大概在5、6月的一天,治安队有人说水利所那里还在赌,没事得去抓赌,但是杨广贤没有说话,后大家也就没有提起。2020年11月17日是杨灿发通知其过去村委会的,他在电话里没有说其他,就是叫其过去,说治安队其他人都在等本人。其知道是过去配合同志调查关于杨广贤和治安队的事,后来其就被同志传唤到公安局接受审查。

32)被告人杨灿发的供述,陈述2020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杨广贤带其和杨浩、杨灿钦、杨金浩等人去“掠”彩塘镇仙乐一村水利所附近空埕的“十二生肖”赌摊,其几人穿着治安服下车时参赌人员就四散跑开了。之后其几人将赌摊的“十二生肖”图纸、骰子、几十元零钱、几张椅子带回治安队。过了一两天,杨广贤拿了一条芙蓉王香烟到治安队给每人发了一包,还说每人拿一包烟,以后不要去赶了。当时其听说杨广贤也有带杨某彬那一班的治安队员去“掠”水利所附近空地的“十二生肖”赌摊,并给杨某彬他们每人都发了一包芙蓉王香烟。之后其一方就没有再去赶水利所那个赌摊,后来过了两三个月,有治安队员提议去赶水利所的那个赌摊,但杨广贤没有说话,后来就没有去赶了。2020年11月17日杨瑞某打电话叫本人去治安队,其起床之后看到治安队的微信群杨城波书记也在叫其几人到治安队集合。其知道是警察要找其几人,但不知道具体什么事。杨城波以前没有在“仙一治安队”的微信群里,杨广贤被抓后其才看到杨城波的微信在该群里。

33)被告人杨灿钦的供述,陈述2020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杨广贤跟其几个队员说要到水利所对面抓赌博,后其几人就开治安队的巡逻车去到现场,赌博的人就都跑开了,剩下一副“十二生肖”骰子和图纸以及小凳子在现场,杨广贤叫其几人收了这些赌博工具,后其几人就离开了。隔天,杨广贤拿了一条荚蓉王香烟到治安队,分给治安队员每人一包。应该是那个开设赌摊的人送的。其几人都是听杨广贤安排的,其几人去抓后,开赌摊的人有拿香烟给杨广贤,后来杨广贤没有叫其几人去抓,其几人就没有去抓。治安队的队员在2020年11月10日左右接到通知到彩塘派出所配合调查。2020年11月17日杨城波通过微信群“仙一治安队”通知治安队员过去村委会,他没有具体说什么事,就是通知其几人过去村委会,但是杨某锐当时有再打电话和本人说派出所的领导在村委会等其几人,让其几人赶紧过去。其当时知道是公安要调查杨广贤及治安队的事,因为2020年11月10日其已有被同志叫去问话,所以其接到通知就赶紧去村委会,后其被同志传唤到潮安分局接受审查。

34)被告人杨金浩的供述,陈述2020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杨广贤跟其与杨浩、杨灿钦、杨灿发说水利所后有人在开“十二生肖”赌摊,叫其几人去抓一下。其几人穿上制服后驾驶巡逻车到该处,参赌人员就四处逃跑了。现场只剩下一块木板,上面有一张“十二生肖”图纸和一副骰子,木板四周还有十几张小凳子。其和杨灿钦把小凳子叠放起来,杨浩和杨灿发把木板上的“十二生肖”图纸撕掉,后杨浩还把一瓶矿泉水浇在木板上。当时杨浩跟附近杂货店的老板说“跟开赌摊的人说一下,现在疫情这样,不要在这里赌了”。后其就把小凳子和“十二生肖”骰子搬到巡逻车上。在其几人抓赌博这件事过后几天的一天晚上,其听到杨城波打电话给杨广贤,电话中杨城波叫杨广贤不要再去抓这个赌摊,后杨广贤就跟其这班治安队员说以后不要去抓这个赌摊了。过后杨浩给其几人每人分了两包荚蓉王香烟。其通过微信多次向杨广贤借钱,至今还欠他200元,他也基本没有向其追讨欠款。“仙一村治安队”微信群组建后杨城波没有在群里,一直到2020年10月底杨广贤被抓后杨城波才进入微信群的。

35)被告人杨城波的供述,陈述仙一村治安队自2019年年初由杨广贤负责管理。在村委只有杨广贤能安排治安队员的工作,他们只听杨广贤一人的。其要安排工作平常都是发微信叫杨广贤去安排。自从村委会会议决定他协管治安队后,他就去管理治安队,治安队的什么事都是他说了算,他主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其有说过他,他口头什么都说好,说过后,还是按照自己那一套去处理,连治安队的微信群都没有加其进去。杨广贤被抓后其才叫其他治安队员加其入该微信群。治安队的十辆摩托车都是杨广贤带领治安队员在外面扣押的,后拖回村委,停放在村委会空埕。其没有向上一级或其他部门反映杨广贤的情况,其一直都认为多监督他,也有多次叫他不能肆意在外面查车、查人,他每次都是口头应付本人,所以才造成他越来越恣意妄为。仙一村红砖门、正卢门、水电工业区等地都有人开设十二生肖赌摊,其私下有交代治安队员没事多去驱赶村内的赌摊,其没有拿杨某明的钱。

36)被告人杨培辉的供述,陈述2020年11月17日9时多其在仙一村村委会上班,10时许警察到村委会传唤本人到公安局。刚开始是纪委先到村里面,后来警察到场其才知道是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的事。当天和本人一起被抓获的还有杨城波、杨灿发、杨浩、杨灿钦。杨城波也是去上班的,杨灿发、杨浩、杨灿钦是有人打电话叫他们去村委会的。

37)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杨广贤等人的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说明材料,被告人杨广贤、吴盛浩的前科材料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贤合伙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合伙多次有组织地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殴打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与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合伙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合伙多次有组织地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殴打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金浩合伙多次有组织地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殴打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城波、杨培辉合伙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卢锐泓、吴盛浩、杨楚森与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广贤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城波、杨培辉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金浩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卢锐泓、吴盛浩、杨楚森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与各自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杨金浩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各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广贤负责潮州市潮安区仙乐一村治安队工作之后,招揽了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等人加入治安队,将服从其安排的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组成同一班,并以请吃饭、发香烟、借钱等方式取得队员的支持和拥护,并服从其领导和指挥,以此为基础组织、指挥队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此过程中,杨广贤还组建了微信群,并将该村主管治安工作的杨城波排斥在外,平时在微信群中布置工作,治安队员有事应向杨广贤汇报,再由杨广贤决定是否上报,如果队员不服从其安排,即会在微信群中辱骂队员,甚至还威胁将不听从其指挥安排的队员从治安队除名。通过上述行为,被告人杨广贤逐步掌控村治安队领导权,使得村治安队实质上沦为杨广贤个人控制和利用的工具。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广贤为非法牟利、形成非法影响力,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一村多次组织、指挥治安队员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以治安队“巡逻”的名义无故拦截、抓捕多名被害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扣留、擅自处分被害人摩托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同时,该犯罪团伙中,被告人杨广贤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浩系基本固定的重要成员,被告人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系该团伙一般成员,其一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且主观上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且有相当程度的固定性,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该犯罪团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严重,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杨广贤系首要分子。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杨广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余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一、本案证据中,被害人黄棋波的陈述、证人杨某坤、杨某钿、傅某伟均证实被告人杨广贤在将被害人黄棋波强制带回仙乐一村委会后,与被告人杨城波以怀疑被害人黄棋波运载假烟要将黄棋波及车辆移送公安机关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杨某坤、杨某钿还证实杨城波决定向被害人索要30000元之后,杨广贤还提出要买烟给治安队。被告人杨城波、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均指证杨某坤等人到场后找杨广贤参与勒索金额的协商。被告人杨浩还证实事后杨广贤拿了2000元给其分给治安队员。证人杨某东、杨某彬、杨某涛、杨瑞某、杨某锐、被告人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均证实事后治安队员每人分得200元。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广贤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并将其中部分赃款分发给治安队员的事实。被告人杨广贤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广贤没有合伙索要财物、其在该宗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二、因被告人杨广贤当庭对其参与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其系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本案非法拘禁罪部分的证据中,各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丁某、许则涛、郑雁峰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浩手机中提取的被害人照片等证据均证实了被害人被被告人杨广贤一伙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且与部分被告人的供述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广贤及其辩护人就非法拘禁罪持续时间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四、根据国家关于打击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广贤一伙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且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辩护人以各宗非法拘禁作案的时间不足12小时,提出指控的各宗非法拘禁均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五、本案被害人魏某、孟某、阮某忠的陈述、证人丁某、杨某东、杨某涛的证言,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浩的手机中提取的相片,以及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金浩等人的供述,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第一宗作案系四名被害人、第四宗作案系三名被害人。辩护人就被害人人数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六、本案被害人魏某、孟某均指证被告人杨金浩使用长棍殴打魏某的肩膀;被害人阮某忠、证人阮某阳均证实被害人阮某忠等三人被被告人一伙带到村委会后被殴打;证人杨某东、杨某涛、杨瑞某及被告人杨灿发、杨灿钦均证实被告人一伙在村委会期间有殴打三名越南籍男子;被告人杨浩还供述其拍摄的照片中那名会说普通话的年轻越南男子正在检查自己身上的伤势;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一伙在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告人杨广贤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一方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七、从本案证据分析,被告人杨广贤等人在发现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等人携带刀具之前已对被害人一方实施抓捕,在此之前被害人并没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且其中三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杨广贤等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抓捕时即对被害人实施搜身、锁手铐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杨广贤及其辩护人提出因被害人一方持有刀具,其一方为了保证安全才使用手铐锁住被害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八、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案发时被害人辜某楷正在偷猫;证人杨光瑛、杨某锐、杨某涛均证实被告人杨广贤将被害人李某的摩托车占为己用,公安机关也从被告人杨广贤处查扣了涉案摩托车。被告人杨广贤提出被害人辜某楷有偷猫行为、其没有占用被害人摩托车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九、从本案证据分析,被害人魏某、孟某、龙某游、廖某山、麻某微、阮某忠等人均已向公安机关反映其一方被非法拘禁的事实,公安机关在掌握该部分线索之后才对被告人杨广贤进行讯问,被告人杨广贤才交代了其实施作案的部分事实,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杨广贤有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广贤对于龙某游等四人被非法拘禁案、魏某等四人被非法拘禁案以及阮某忠等三人非法拘禁案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十、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吴盛浩与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十一、辩护人提出粤U7H740小轿车不是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广贤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查,上述材料与被告人杨广贤在本案中应承担的罪责并无关联,故对上述材料不作定案依据。

对被告人杨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余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一、被告人杨浩、杨灿钦、杨灿发服从杨广贤的指挥和安排,将被害人和车辆带回村委会进行看管,且在看管过程中,其一伙均知道有人来说情,并知道被害人黄棋波出钱“资助”其村后才能得以离开,并在事后均分得200元。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杨浩、杨灿钦、杨灿发明知被告人杨广贤借故扣留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车辆,后从中索要他人财物,仍听从被告人杨广贤的指挥,共同假借“治安队”的名义实施要挟被害人的行为,进而使得被告人杨广贤能够索取他人财物,并在事后均分得好处,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杨浩、杨灿钦、杨灿发有共同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杨浩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浩没有敲诈勒索的意图和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杨浩在本案中积极、主动参与作案,并直接实施了抓捕、看管被害人等行为,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浩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三、如上对被告人杨广贤及其辩护人意见的评析,被告人杨浩就非法拘禁持续时间及殴打情节提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四、本案被害人阮某忠、证人阮某阳均证实被告人杨浩等人向三名被害人索要30000元,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前在侦查阶段均对此作了供述,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浩一伙向被害人阮某忠等人索要财物。被告人杨浩提出其没有向被害人索要30000元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五、从本案证据分析,被告人杨浩等人以被害人龙某游等人携带刀具为由,用手铐锁住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并将四名被害人带到村委会治安队房间内看管,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龙某游、郑某新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小时,结合上述对被告人杨广贤及其辩护人意见的评析,被告人杨浩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浩第3宗作案中没有非法拘禁四被害人的意图、该宗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六、从本案证据分析,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均于2020年11月17日接到通知后到仙乐一村委会,后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虽然知道是公安机关找其几人,但均认为是要配合调查关于杨广贤和治安队的事,主观上并没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且当庭对其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浩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七、被告人杨浩多次实施作案,不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浩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杨灿发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余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一、如上对被告人杨广贤、杨浩及其辩护人意见的评析,被告人杨灿发及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灿发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如上对被告人杨广贤及其辩护人意见的评析,被告人杨灿发就非法拘禁持续时间及殴打情节等提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杨灿发当庭对其参与实施的非法拘禁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其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灿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四、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灿发是首次涉及刑事犯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杨灿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余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一、如上对被告人杨广贤、杨浩及其辩护人意见的评析,被告人杨灿钦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灿钦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本案证据中,被害人魏某、孟某均指证被告人杨灿钦系抓其四人及看管的治安员;证人丁某指认杨灿钦系在场的治安员;证人杨某东证实当晚其到村委会,看到杨浩他们抓了四个外省小孩,在场看管的人有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杨广贤,其帮忙看管至丁某到场没多久就离开了;被告人杨金浩供述当天凌晨0时左右,其和杨浩、杨灿发、杨灿钦四人抓住四名男子并将他们带回村委会看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灿钦参与该宗作案。被告人杨灿钦及其辩护人提出杨灿钦没有参与该宗作案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实施了需要被强制扣留的违法犯罪行为。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宗非法拘禁作案实为民间自助救济行为、第3宗非法拘禁实为治安队制止非法侵害行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四、如上对被告人杨浩及其辩护人意见的评析,被告人杨灿钦及其辩护人就非法拘禁持续时间及殴打情节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灿钦具有自首情节、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五、被告人杨灿钦当庭否认其参与敲诈勒索及非法拘禁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有坦白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灿钦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六、被告人杨灿钦参加志愿者工作与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罪责并无关联,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灿钦多年来一直参加志愿者工作、热心社会公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对此提交的荣誉证书不作定案依据。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灿钦没有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杨金浩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余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一、如上对被告人杨广贤、杨浩、杨灿钦及其辩护人意见的评析,被告人杨金浩提出非法拘禁罪部分第1宗是凌晨12点左右才巡逻、杨灿钦没有参与该宗作案、其一伙没有殴打被害人等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杨金浩一伙用手铐锁住被害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到村委会看管,多次有组织地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殴打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金浩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城波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本案仙一村二委及村务监督会议、班子联席会等会议记录均证实杨城波主持相关会议,会议决定了聘用杨广贤为村委工作人员、村治安工作由杨广贤负责等内容。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该部分不符合事实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二、本案被害人黄棋波和证人杨某坤、杨某钿均证实当天黄棋波被迫拿了35000元给被告人杨广贤一伙,并证实杨广贤提出再要5000元买烟时杨城波在场。杨某坤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该卡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黄棋波姐夫黄某水转存35000元,当天现支35000元。证人杨某锐、被告人杨浩均证实事后听说黄棋波拿了35000元到村委会。证人杨某东、杨某彬、杨某涛、杨瑞某、杨某锐、被告人杨浩、杨灿发、杨灿钦、杨金浩均证实事后治安队员每人分得200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黄棋波被迫交给被告人一伙人民币35000元,且该数额也没有超出被告人一伙的共同犯意。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城波参与犯罪的数额应认定为30000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杨城波在2020年11月10日接受调查之后并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而是于2020年11月17日在仙一村委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故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城波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四、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查,上述材料与被告人杨城波在本案中应承担的罪责并无关联,故对上述材料不作定案依据。

被告人杨培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一、从本案证据分析,被告人杨培辉到达仙一村委会后,杨城波、杨广贤均有向其说明情况,在杨城波、杨广贤提出要被害人黄棋波拿15万元给村委会时,其也在场,且没有提出阻止,杨培辉在上午9时左右到村委会上班时,杨城波、杨广贤还在与黄棋波、杨某坤等人协商数额问题,杨培辉也没有提出反对,之后在黄棋波拿30000元到财务时,杨培辉明知此款项系敲诈勒索不合法得来,怕出事而要求黄棋波写“自愿捐赠书”。可见被告人杨培辉到场时,其对被告人杨广贤、杨城波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棋波的故意是明知且默认的,最终勒索到被害人黄棋波35000元,也没有超出其一伙的共同犯意;之后其还对敲诈勒索的款项予以掩饰、隐瞒,其与被告人杨广贤、杨城波事先通谋,事后对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并从中分到好处,应当认定其系被告人杨广贤、杨城波等人敲诈勒索罪的共犯。被告人杨培辉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培辉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没有牟取私利、其犯罪情节轻微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杨培辉当庭对其事先参与敲诈勒索的协商、事后分得款项等事实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其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培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卢锐泓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如上对被告人杨广贤辩护人意见的评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锐泓等人的行为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本案根据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锐泓手机中的相册及微信账号、聊天记录提取的截图,结合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吴盛浩、杨楚森的供述,足以认定上述被告人卢锐泓一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数额。辩护人提出卢锐泓等人的赌资和获利只有相关笔录,且其抽头渔利没有实际拿到手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情节,辩护人提出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卢锐泓合伙开设赌场作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身份情况与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罪责并无关联,根据被告人卢锐泓一伙犯罪的性质、犯罪数额、参赌人员情况等,辩护人提出卢锐泓是民营企业负责人、其行为性质并不算恶劣、社会影响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盛浩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被告人吴盛浩与被告人杨广贤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开设赌场,并共同瓜分违法所得,应当认定其在本案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盛浩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楚森及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吴盛浩均供述其一伙在2020年10月25日结算后支付给杨楚森和杨某鹏工资1万元。杨楚森归案后一直供述卢锐泓拿了1万元给本人,叫其将5000元拿给杨某鹏,剩下的在本人处。结合公安机关从卢锐泓手机中提取的“纯利牛奶”微信群中聊天记录,应当认定被告人杨楚森从卢锐泓处分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楚森及指定辩护人提出不能认定卢锐泓将5000元作为工资交给杨楚森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如上对被告人杨广贤辩护人意见的评析,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楚森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杨楚森归案后一直否认其有非法获利,不能认定其有坦白情节。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楚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四、被告人杨楚森的文化水平、法律认知和家庭情况与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罪责并无关联。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楚森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其系家中顶梁柱,并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能采纳。

被告人杨广贤在本案犯罪中,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杨广贤前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实施本案犯罪,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杨广贤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杨广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依法对其所犯的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金浩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城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锐泓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卢锐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盛浩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盛浩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实施本案犯罪,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吴盛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楚森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广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前向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元折抵罚金,余款人民币995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杨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

三、被告人杨灿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四、被告人杨灿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五、被告人杨金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

六、被告人杨城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七、被告人杨培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八、被告人卢锐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前向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元折抵罚金,余款人民币595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

九、被告人吴盛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前向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元折抵罚金,余款人民币395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十、被告人杨楚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前向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元折抵罚金,余款人民币45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十一、对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的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及杨某东等人退缴在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的款项人民币1000元,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发还被害人黄棋波。

十二、责令被告人杨广贤、杨城波、杨培辉、杨浩、杨灿发、杨灿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本案敲诈勒索罪部分被害人黄棋波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十三、对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的被告人卢锐泓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8540元、被告人吴盛浩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848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开设赌场犯罪的余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72600元,对被告人杨广贤、卢锐泓、吴盛浩开设赌场犯罪的余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181280元,对被告人杨楚森开设赌场犯罪的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50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四、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0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哈少朋            

                    审 判 员  谢燕丹            

人民陪审员  陈伟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温温           



© 201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案编号:粤ICP备12074263号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     访问量:56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