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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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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1年度“十佳”裁判文书——(2021)粤5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2-03-2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9415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51民初12号    

原告:方海锐,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中兴居委木井池尾四横10号,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79062931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桂,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新佩尔森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大埕村东沟片。

法定代表人:陈奕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广东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钿,广东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霞,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海锐与被告潮州市新佩尔森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佩尔森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海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桂,被告新佩尔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黄炜钿,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海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与“粤作登字-2019-F-00023457”美术作品《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相同或相近的侵权产品,并删除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潮州新佩尔森瓷业源头厂家”网点内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关的侵权信息。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20万元。(暂定20万元,以后视状况再增加诉求)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是: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茗腾陶瓷制作厂的经营者。2018年3月8日,原告创作完成《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作品,2019年8月2日,首次发表于潮州,并使用在陶瓷产品上进行线下销售,2019年8月21日,涉案的《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在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原告开设的“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茗腾陶瓷制作厂”的店铺交易成功。2019年11月5日,原告创作的《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经广东省版权局登记,即“粤作登字-2019-F-00023457”《作品登记证书》。但自2020年4月份,原告发现新佩尔森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产品“北欧可爱卡通童话森林碗盘餐具创意陶瓷餐盘米饭碗汤碗面碗菜盘子”上使用与原告《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几乎相同的作品,并在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开设的名为“潮州新佩尔森瓷业源头厂家”的网络店铺上,擅自销售侵权作品,截止至2020年8月15日,侵权作品30天的成交量就超过21.7万元。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作品均为陶瓷餐具,器型相近,且均有描边。新佩尔森公司仅在细节处略作修改才形成侵权作品,侵权作品没有创作性的劳动,不具有创造性,侵权产品明显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2020年8月21日,原告就新佩尔森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向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发起侵权投诉,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以“投诉审核不通过”为由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放任新佩尔森公司继续销售侵权产品。2020年6月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新佩尔森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作品的权属并要求停止侵权,但新佩尔森公司未予以配合,仍然继续侵权,侵权的主观恶性大且行为恶劣。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新佩尔森公司辩称,原告的涉案图案抄袭他人在先作品,所作出的延伸花边也不具备与原图产生明显区别,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新佩尔森公司的产品图案与原告的图案存在差别。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辩称,(一)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二)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由于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网站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三)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事前注意义务。1.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2.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要求所有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事后必要措施。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在线上投诉,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比对核实商品后认为新佩尔森公司商品与原告权属并不完全一致,投诉不成立,并将投诉信息发送站内信通知新佩尔森公司涉诉信息,要求其自检自查店铺信息,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后新佩尔森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提交申诉材料,新佩尔森公司商品与原告权属并不完全一致,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尚未可知,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盘查新佩尔森公司店铺时无法对该商品进行侵权与否判断,未处理并无过错。(四)综上,即使本案平台卖家的行为构成侵权,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亦未故意为平台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帮助(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方海锐主张的著作权登记情况

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创作完成名称为“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的作品“”,并于2019年11月5日向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粤作登字-2019-F-00023457,作品类别为“F美术”。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

2020年4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伟伦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谭伟伦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及网络在名称为“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批发网(官方)”网站上的店铺“潮州市新佩尔森瓷业源头厂家”购买了“北欧可爱卡通童话森林碗盘餐具”共12件,购买该物品的寄送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2020年5月6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京东快递单号:JDVC03645348941-1-1)一个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谭伟伦在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工作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由谭伟伦收执。

2020年5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分别出具(2020)粤广南沙第10789号、10790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公证过程。原告为上述保全证据公证支付了公证费合计16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2020)粤广南沙第10789号、10790号公证书所封存的实物包裹一件。经查验,该包裹外观与上述公证书中相关照片显示的邮件外观一致,系同一包裹。该包裹内装有餐具。

原告对被诉侵权产品发表如下比对意见:新佩尔森公司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器形相同,都是陶瓷餐具,具有描边,图案中间位置都有圆圈且有一人物和动物,外圈都是白色的圆环,圆环中搭配树叶树枝等元素,新佩尔森公司的侵权作品仅仅是对原告的作品的人物造型、动物位置、进行改变,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表达的内容、图形布局、色彩结构相似。

三、其他事实

新佩尔森公司成立于2013年81日,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7日,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新浪微博用户“我是K2_”于2017年3月7日在微博上公开发布署名为“SOFIA BOCCATO”的美术作品(第八张)“”。

案外人陈佳烁于2019年3月30日创作完成名称为“童话森林”的作品“”,并于2020年4月1日向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黔作登字-2020-F-00066439,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登记机关并不负责审查登记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故持有作品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登记作品必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仍然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登记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审查。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表现出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并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即作品具有独创性要符合“独”和“创”两个要件。

原告涉案作品《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可拆解为构件一“”及构件二“”两大部分。其中构件一的素材由一个卡通人物及两只动物组成,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属于核心构成要件。构件二则是由若干枝叶围绕构件一的外围,这种围绕处理对于陶瓷餐具工艺布局而言较为常见,其本身并没有使整图产生与构件一有明显区别的构思和想象。

根据新佩尔森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原告涉案作品《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登记日及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创作完成日期之前,他人已于2017年3月7日在微博上公开发布署名为“SOFIA BOCCATO”的美术作品“”。将该图片与原告涉案作品《十万个为什么陶瓷餐具》的核心构件相比较,两者在卡通人物造型、神态、衣着,卡通人物头顶及怀抱的动物相同,仅在背景颜色存在差异外,其他基本一致。综上,原告涉案作品相比于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将原告作品被告《童话森林》相比较,两者在核心构件的卡通人物形象包括发型、神态、衣服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搭配的动物也存在差异,两者整体差异较大。因原告涉案作品相比于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且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存在较大差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海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方海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建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杨钰婷

                              书 记 员   徐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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