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国营潮州市玻璃厂、地方国营潮州市
岭南塑胶厂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国有“僵尸企业”;府院联动;司法出清
裁判要点
在案件受理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债务人及债务人出资人未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申请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且申请人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案件索引
(2020)粤51破3号
(2020)粤51破4号
基本案情
地方国营潮州市玻璃厂、地方国营潮州市岭南塑胶厂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中地方国营潮州市玻璃厂创立于1956年,2000年正式改制,2010年留守机构撤销;地方国营潮州市岭南塑胶厂创立于1987年,1994年底因经营不善而停产,2009年正式改制,2011年留守机构撤销。两家企业均长期没有营业,共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达21449379.21元。2020年12月20日,地方国营潮州市玻璃厂、地方国营潮州市岭南塑胶厂分别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潮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潮州中院于2020年10月23日正式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0月23日分别指定地方国营潮州市玻璃厂清算组、地方国营潮州市岭南塑胶厂清算组为管理人。2020年12月28日,两案分别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12月,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潮州中院裁定申请人地方国营潮州市玻璃厂、地方国营潮州市岭南塑胶厂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案件系潮州市国有“僵尸企业”首次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顺利司法出清,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国有“僵尸企业”有序出清工作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场化法治化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必然选择。二是提前做好经费预算及研判,为做好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做足充分准备。印发破产案件立案、审理工作规程,夯实制度基础,为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快速启动、有序推进、高效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三是积极与地方政府联动,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指导管理人克服长期未经营的国有“僵尸企业”资产难以查清、职工安置、评估难等一系列困难,助力营商环境大保障。案件入选潮州中院2021年度十大事件。
(2020)粤51破3号合议庭成员:苏慕成、杨桦(承办法官)、陈烨
(2020)粤51破4号合议庭成员:苏慕成、杨桦(承办法官)、陈烨
编写人: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桦、张子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