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
文章属性
·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正文
案例要旨
经营者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并在网站上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并进行虚假宣传的,其行为构成商标权的侵权。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商标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商标对商品价格的贡献率、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适用裁量性赔偿方法,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酌情确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诉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注册了第7567526号“orangeflower及图”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恒利公司发现,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薄斯公司)、香港企业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玛特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与“orangeflower及图”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在网站上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服装并进行虚假宣传。恒利公司以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共同赔偿恒利公司人民币998万元以及合理费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恒利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的行为存在源头性销售侵权、虚假宣传、故意侵权、可得非法销售利润较高、对恒利公司的商誉损害大、且在诉讼过程中拒绝证据披露以及继续侵权的实际情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商标对商品价格的贡献率、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适用裁量性赔偿方法,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酌情确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法院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