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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民初198号
日期:2021-09-27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967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告

2021)粤51民初198号  

 

兰山区楠肆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山区楠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粤5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兰山区楠肆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2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被告兰山区楠肆百货店负担66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60元。本案公告送达的费用共99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告费990元迳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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