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51民初267号
万年县齐埠乡小雅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万年县齐埠乡小雅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70000元;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57元,被告万年县齐埠乡小雅商行负担1143元;公告费840元由被告万年县齐埠乡小雅商行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和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