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2021)粤51执143号执行通知书
日期:2021-05-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741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镇勇:
你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衡裁网字[2019]4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执143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