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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21)粤51民终360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51民终360号
饶平县通明达彩瓷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潮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原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饶平县统一纸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饶平县通明达彩瓷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51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