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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执153号
日期:2021-05-2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987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51153   

邱绍强:

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绍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51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21)粤51153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18)粤51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义务和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裁定冻结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619.0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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