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51执58号
日期:2021-03-0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245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51执58号
吴嘉洋:
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嘉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51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2020)北海仲字第Z4679号裁决书确认的义务和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