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51执恢2号
日期:2021-02-0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562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春林:
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2020)粤5191民初21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执恢2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