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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20)粤51民初301号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51民初301号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正忆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正忆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5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正忆百货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正忆百货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正忆百货商行负担73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