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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20)粤51民初221号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51民初221号
潮州市枫溪区孔飞副食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枫溪区孔飞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5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枫溪区孔飞副食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3244779、8136152、70855、3362447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二、被告潮州市枫溪区孔飞副食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共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8.33元,被告潮州市枫溪区孔飞副食店负担91.6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