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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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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0年度“十佳”裁判文书——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潮州市金凤艺术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1-02-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7728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51民初130号

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斌,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晓玲,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金凤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潮州市金凤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金凤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斌、詹晓玲,被告金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潮州市广播电视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原告所属的平台和《潮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ZWJ42328,微信名:潮州玩家)上发布的标题为《昔日潮州帅小伙,如今新华社驻联合国分社记者!》的作品,删除其在腾讯新闻平台上(用户名“潮州玩家”)发布的标题为《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和《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的作品,删除其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用户名“潮州玩家”)发布的标题为《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和《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的作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942.8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5月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标题为《昔日潮州台小主持 如今新华社记者》《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的作品(包括文字和图片,其中标题为《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的作品中还包括小视频)。上述作品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和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3月3日在潮州玩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标题为《昔日潮州帅小伙,如今新华社驻联合国分社记者!》的作品,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8日在腾讯新闻平台上用户名为“潮州玩家”的账号使用标题为《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和《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的作品,分别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25日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用户名为“潮州玩家”的账号使用标题为《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和《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的作品。被告擅自使用的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内容基本一致。原告已于2019年6月4日对被告侵权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甚至更改原告作品《昔日潮州台小主持 如今新华社记者》标题,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证明》原件,拟证明原告对《昔日潮州台小主持 如今新华社记者》《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五部作品享有著作权;

4.(2019)粤潮韩江第997号、第1067号、第1068号《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腾讯新闻和新浪微博平台上使用涉案五部作品;

5.潮州玩家公众号微信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微信号CZWJ42328和微信名潮州玩家的使用者为被告;

6.发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公证费副本费2342.86元(公证费副本费3280元是7部作品的费用,本案涉案作品5部);

7.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快递单、网页查询单打印件,拟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律师费7600元;

8.网页截图打印件及光盘,拟证明:原告对《昔日潮州台小主持 如今新华社记者》《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五部作品享有著作权;

9.律师函复印件,结合证据7快递单、网页查询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寄出律师函的内容;

10.潮州玩家公众号微信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微信号CZWJ42328和微信名潮州玩家的使用者为被告。

被告金凤公司辩称:被告转载的是原告的时事新闻,转载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且均有标明出处,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应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若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被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公益性行为,没有获利,原告起诉的赔偿金过高。

被告金凤公司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网页截图,拟证明被告在本案中是响应潮州市政府宣传正能量的要求,并非存在恶意侵权行为。

经开庭质证,对于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提供的证据,被告金凤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5、9、10的三性均无意见。对证据3的三性有意见,该份证明材料系原告制作,不能证明原告对该作品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大部分为时事新闻,不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意见,对其证明目的有意见,被告在平台上使用作品都有标明转载自原告。对证据6、7的真实性无意见,对其证明目的有意见,这些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对证据8的质证意见与证据3一致。

对于被告金凤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无法作为被告合理使用涉案作品的抗辩理由;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甚至修改作品标题,该行为已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5、9、10,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证据3系潮州市广播电视台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材料中所附涉案作品的“原创链接”均可以检索到其在相应平台发布的内容,各链接内容均能够与证据8中涉案五部作品的网页截图互相印证,故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予以采信;证据4系公证文书,公证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与证据4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中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与证据9律师函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网页截图”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对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系国家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其举办单位系中共潮州市委宣传部。“潮州电视台”是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的电视频道名称,“民事直播室”是原告在潮州电视台中开设的节目栏目。

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2日、3月4日、3月20日、4月25日、5月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了《昔日潮州台小主持 如今新华社记者》《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五部作品,均为图文新闻。

2019年6月4日,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钊向广东省潮州市韩江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互联网相关网页的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张钊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陈婷、工作人员陈玲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QQ浏览器,清除上网痕迹,登陆www.sogou.com网页,打开微信页面,搜索、查看“昔日潮州帅小伙,如今新华社驻联合国分社记者”的页面内容;再搜索并查看“潮州又一公园即将开放!不仅高颜值还免费!”的页面内容。上述操作过程由公证员进行实时打印和记录。该公证处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了(2019)粤潮韩江第997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证据保全过程。根据该公证书显示:微信号为CZWJ42328、微信名为潮州玩家的公众号平台于2019年3月3日发布标题为《昔日潮州帅小伙,如今新华社驻联合国分社记者!》的图文信息。经比对,该图文信息中使用的照片和文字转载自原告作品《昔日潮州台小主持 如今新华社记者》。

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钊在广东省潮州市韩江公证处公证员陈婷、工作人员陈玲的监督下,由张钊使用其持有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打开手机中的“腾讯新闻”软件,进入腾讯新闻主界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安澄公路仙田段:破损严重”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点击进入查看页面内容。后搜索“金石村道”,选择“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点击进入查看页面内容。上述操作过程由公证员进行实时打印和记录。2019年6月21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潮韩江第1068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证据保全过程。根据上述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21日,户名为“潮州玩家”的腾讯用户在腾讯新闻平台上发布标题为《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的图文信息,于2019年5月8日又在该平台发布了标题为《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 》的图文信息。经比对,上述图文信息中的插图和文字分别转载自原告作品《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和《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

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钊又在广东省潮州市韩江公证处公证员陈婷、工作人员陈玲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QQ浏览器,清除上网痕迹,登陆https://weibo.com,分别搜索、查看“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和“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的相关内容。上述操作过程由公证员进行实时打印和记录。2019年6月21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潮韩江第1067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证据保全过程。根据上述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4日,户名为“潮州玩家”的微博用户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发布标题为《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的图文信息,于2019年4月25日又在该平台发布标题为《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的图文信息。经比对,上述图文信息中的插图和文字分别转载自原告作品《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和《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

另查明,被告金凤公司于1992年4月2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形象设计策划,图文、包装装璜、装饰的设计,展览展示设计,音响、灯光设备的设计及安装,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商务信息咨询,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销售广告材料、办公用品、计算机及配件、家居饰品、工艺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广告位出租等。

微信号为“CZWJ42328”的公众号使用者为被告金凤公司,该公众号名为“潮州玩家”。诉讼中,被告金凤公司确认其在“潮州玩家”公众号、腾讯新闻及新浪微博等平台所发布的涉案五部作品均转载自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发布的作品;但转载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再查明,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因本案维权而支付了公证费用人民币2342.86元、律师函服务费人民币16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告的涉案五部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被告在“潮州玩家”公众号、腾讯新闻及新浪微博上转载原告的涉案五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三)若被告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的涉案五部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主张涉案五部作品系新闻作品,而被告金凤公司则辩称其转载的内容系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的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五部作品是时事新闻还是新闻作品为本焦点问题审查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从新闻报道角度看,单纯事实消息应当是指仅仅由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事件等要素的部分或全部构成的消息,是对事实的直观的、唯一的表达方式。原告的涉案五部作品中,《昔日潮州台小主持 如今新华社记者》是由原告独立构思创作的相关人物报道的图文作品,作品中使用的照片多为原告电视节目中的截图,该作品内容并非时事内容;《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四部作品从文字内容上看,既包含时事性质的事实报道,又包含就相关事件对有关群众、消防队员、获救人员的采访报道;其中既有对特定事实进行陈述,又融入作者对事实的评价,而且作品中有关图片的取景、拍摄角度、光线的强弱以及图片的构图等方面均融入了创作者独特的构思,并非就相关事实作出直观的、唯一的表达,故涉案五部作品系新闻作品,而不属于时事新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系涉案五部新闻作品的作者,拥有该五部作品的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被告转载涉案五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依据上述认定,原告涉案五部作品系新闻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根据广东省潮州市韩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潮韩江第997号、第1067号、第1068号公证书证实,被告在微信名为“潮州玩家”的公众号平台和以用户名“潮州玩家”在新浪微博及腾讯新闻平台上转载涉案五部作品。诉讼中,被告金凤公司确认其在上述网络平台所发布的涉案五部作品均转载自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发布的作品,且该转载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原告系涉案五部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转载涉案五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转载过程中修改涉案作品《昔日潮州台小主持 如今新华社记者》的标题,同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被告辩称其转载涉案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其并未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案中,被告转载涉案作品并非出于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亦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可避免”的使用情形,不构成对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故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主张被告金凤公司应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修改权,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其所转载的涉案作品并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问题,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上造成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九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等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金凤公司应赔偿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3万元。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五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潮州市金凤艺术广告有限公司应立即删除在腾讯新闻平台上发布的涉案作品《安澄公路:破损严重 影响通行》《金石上官路村村道“一千多米,下雨就都是坑”》,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发布的涉案作品《振潮南路汽修店火灾丨汽车烧毁 一男子不幸身亡》《彩塘一民宅发生火灾 5名被困人员获救》,“潮州玩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作品《昔日潮州帅小伙,如今新华社驻联合国分社记者!》;

二、被告潮州市金凤艺术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负担1250元,被告潮州市金凤艺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款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康森炎

               

○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刘梓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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