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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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0年度 “十大”案例——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潮州市潮安区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日期:2021-02-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7649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潮州市潮安区某纸塑

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潮安区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成立于1997年6月17日。原告主张权利的引证商标为第202241号注册商标,第591267号注册商标。原告举证其拥有的“大白兔”商标于 1993年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白兔”品牌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原告提供在被告网店公证购买的实物产品“白兔卷”包装纸,经比对,被告使用的“白兔卷”包装纸,从文字及图形的整体结构及组成元素上,与原告涉案第202241号、第59126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粤5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202241号、第5912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4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典型意义

    冠生园公司享有“大白兔”驰名商标。该案审理既保护冠生园公司作为“老字号”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彰显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对社会公众应注意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宣传普法作用;让更多企业正确对待知识产权保护,既明确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又反对权利滥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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