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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潮州法院2020年度 “十大”案例——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潮州市潮安区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潮州市潮安区某纸塑
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潮安区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成立于1997年6月17日。原告主张权利的引证商标为第202241号注册商标,第591267号
注册商标。原告举证其拥有的“大白兔”商标于 1993年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白兔”品牌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原告提供在被告网店公证购买的实物产品“白兔卷”包装纸,经比对,被告使用的“白兔卷”包装纸,从文字及图形的整体结构及组成元素上,与原告涉案第202241号、第59126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粤5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202241号、第5912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4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典型意义
冠生园公司享有“大白兔”驰名商标。该案审理既保护冠生园公司作为“老字号”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彰显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对社会公众应注意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宣传普法作用;让更多企业正确对待知识产权保护,既明确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又反对权利滥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