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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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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0年度 “十大”案例——苏某杰买卖合同纠纷虚假陈述案
日期:2021-02-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7576

苏某杰买卖合同纠纷虚假陈述案

 

基本案情

审判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杰,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

原告:李某斌,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柯某波,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

被告:黄某婉,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

法院经审理查明:

苏某杰、李某斌与柯某波之间存在买卖浴室镜柜合同关系。柯某波与黄某婉为夫妻关系。柯某波于2019年6月21日立据结欠苏某杰、李某斌货款158000元,并承诺每月28日前各付还5000元至金额付清为止;若未依约还款,尚欠款项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若任何一期未依约还款,苏某杰、李某斌可就尚欠本金及违约金一次性主张权利,由此所支付的费用由柯某波承担。

苏某杰、李某斌在起诉时诉称“结算后,柯某波于2019年7月31日付还4000元和2019年8月2日付还1000元给苏某杰,此后无再履行还款义务”。苏某杰、李某斌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明确表示不需要修改或者补充诉状内容,按原来起诉内容,在法庭询问时继续陈述柯某波在结算后分两次付还货款共5000元。柯某波、黄某婉主张结算后付还了30000元,且每次有截图发给对方。李某杰、苏某杰仍然坚持“目前只收到5000元”。柯某波、黄某婉通过当庭查阅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列出了柯某波自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3月16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苏某杰转账共11笔的记录明细;李某杰、苏某杰认为其中3笔为其他货款,对其余8笔转账记录没有异议,至此才承认柯某波实际尚欠货款130000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做出(2020)粤510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柯某波、黄某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苏某杰、李某斌货款13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二、驳回原告苏某杰、李某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做出(2020)粤5103司惩1号决定:对苏某杰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8月15日前交纳。

原告苏某杰不服,认为柯某波当庭出示还款记录经核对确认后,其第一时间承认柯某波的付还款项,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柯某波的实际还款情况就被套上弄虚作假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着实牵强,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做出(2020)粤51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驳回苏某杰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我市法院首宗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诚信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道德取向。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依法惩治虚假陈述诉讼当事人,对有效遏制在诉讼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弄虚作假的行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彰显司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要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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