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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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0年度 “十大”案例——詹某琴虐待被看护人案
日期:2021-02-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7441

詹某琴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琴,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中专文化,原系幼儿园老师,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l2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郭某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系被告人詹某琴之父。

法定代理人詹某美,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系被告人詹某琴之母。

辩护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某琴于2018年8月6日被潮州市湘桥区某某幼儿园聘任为教师,并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某某幼儿园(下称“某某幼儿园”)任教。2019年7月间,被告人詹某琴在担任某某幼儿园大一班老师期间,因该班部分幼儿不听话或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等原因,在大一班教室内,陆续使用塑料小红花的别针刺、扎杨某鑫、邱某博,陈某亿、陈某越、陈某宇、陈某萱、苏某涵、陈某桐、苏某萱、苏某锦、陈某希、苏某贤、陈某乔、陈某帆、苏某墨、陈某琳、邱某爽、邹某颖等十多名幼儿的手臂,致大部分幼儿的手臂部损伤,严重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某某幼儿园已与幼儿陈某越、陈某宇、陈某萱、苏某涵、陈某桐、苏某萱、苏某锦、陈某希、苏某贤、陈某乔、陈某帆、苏某墨、陈某琳、邱某爽、邹某颖的家长就善后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鑫的左前臂下段背外侧在此次检验中未见损伤。苏某涵的右前臂下段前侧在此次检验中未见损伤。陈某越的右前臂中段背侧损伤,陈某宇的右前臂下段背侧损伤,陈某萱的右前臂中下段背外侧损伤,陈某桐的左前臂上段背侧损伤,苏某萱的右前臂中下段背侧损伤,苏某锦的右前臂下段背内侧损伤,陈某希的右前臂下段背侧、右前臂下段背外侧损伤,苏某贤的右前臂下段背外侧损伤,陈某乔的右前臂中下段背侧损伤,陈某帆的右前臂中下段背侧损伤,苏某墨的右前臂下段外侧损伤,陈某琳的左前臂上段前侧损伤,邱某爽的右前臂下段背侧损伤,邹某颖的右前臂上段前侧、右前臂中段前侧、右前臂中段外侧、右前臂中下段背侧、右前臂下段前侧损伤,均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2019)粤5103刑初7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詹某琴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詹某琴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后,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宗虐待被看护人案。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此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该案是一起虐待被看护幼儿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的行为对被看护幼儿造成了心理伤害,在幼儿家长之间引起强烈的反响,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属情节恶劣。该案的处理,彰显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力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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