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立被控交通肇事案
——逃逸行为并非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能作为交通
肇事犯罪的入罪要件予以评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立,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7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鑫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324国道492KM+400M处时,碰撞到被告人刘某立临时停放在公路右侧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角,被害人陈某鑫连人带车往左侧路面倒地时,被跟在后面由黄某群驾驶的小型客车再次碰撞、推行,造成被害人陈某鑫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黄某群报警处理,被告人刘某立则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立经交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另查明,案发时被害人陈某鑫的血液乙醇含量为458.38mg/100ml,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无戴安全头盔,无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刘某立驾车夜间在道路临时停车时无开启后位灯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黄某群驾车无保持安全车速行驶。
裁判结果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粤51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立不服,以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提出上诉。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做出(2020)粤51刑终16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刘某立无罪。
典型意义
刘某立被控交通肇事案实体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典型性、指导性和权威性。被告人刘某立被判无罪,充分体现了法官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坚守,也说明刑法处罚范围不能随意突破法律底线,又是对公众基本情理认同的兼顾,彰显了二审法院切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