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滨等22人开设赌场案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滨(等22人),男,1981年5月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滨分别于2015年10月14日、2018年5月23日成立潮州市滨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潮州市东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二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滨。被告人陈某滨利用滨惠公司与东元公司建立“泰享购”网站,采用“将一件商品根据价格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一定计算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一元云购”模式进行经营,并在“泰享购”网站中开发“自提商品管理”模块,以“向部分中奖的幸运者折价回购中奖商品,幸运者从中奖商品折价后的相应款项中提现或继续充值进行购买,经营者则直接从云购平台上提取该中奖商品”的“回购秒款”模式进行运营,从中获利。
在被告人陈某滨建立“泰享购”网站并进行经营期间,其他21名被告人接受陈某滨的雇佣,在位于潮州市枫溪区的东元公司里面及滨惠公司里面参与该网站的运作经营,负责公司的技术总监、行政工作、日常事务、财务管理、技术支持、网站的推广、账户管理、回购秒款等相关工作,并从中获利。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滨等人利用“泰享购”网站运营过程中,作案数额为人民币1470539568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19)粤519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陈某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万元;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对涉案的价值2亿余元非法所得、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首宗大型“一元云购”类开设赌场案件。与传统犯罪手段比较,由于被告人运用网络技术手段且以商业活动的形式实施犯罪,犯罪手段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该案在定性上难度较大,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正确定性,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法律效果好;该案参赌人员众多,参赌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人数多,有较大社会影响,最终被告人都服判、没有上诉,社会效果好;在涉案财产处理上依法依规,穷尽法律手段,罚没财产高达2亿多元,也不枉法滥罚滥没,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罚当其刑。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