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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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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0年度 “十大”案例——案外人杨某对刑事判决中案涉不动产执行异议复议案
日期:2021-02-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7525

案外人杨某对刑事判决中案涉不动产执行异议复议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异议人):杨某。

案件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被执行人:翁静娜,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潮州市潮安区人,2018年7月18日因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潮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广东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潮州中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翁静娜犯诈骗罪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一案中,案外人杨某于2020年9月2日对潮州中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翁静娜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韩江路58号尚海阳光花园12幢902连1002号房及地下负二层565、566号车位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称上述翁静娜所购买的房产及车位系其与翁静娜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翁静娜的个人财产全部没收,其本人可分得一半份额,请求暂停处置上述不动产,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潮州中院于2020年9月30日做出(2020)粤5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在刑事裁判涉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生效判决已认定的违法所得部分进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生效刑事判决判令继续追缴翁静娜诈骗犯罪所得的112418253.62发还五被害人,在其他财产查无下落时,对翁静娜享有权属的上述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违法不当之处。其次翁静娜购买上述不动产时其已实施了诈骗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而且购买上述不动产的金钱属于种类物,合法所得的金钱与犯罪所得的金钱无法区分,杨某作为翁静娜的丈夫,不清楚购买上述不动产的资金来源,陈述前后矛盾,且不能证明翁静娜购买上述不动产的金钱全部非翁静娜违法所得。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杨某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杨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被执行人翁静娜名下的房产及车位系夫妻共同财产,生效刑事判决并未认定上述案涉房产系违法所得,不应作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即使要处置,也应保留其一半的份额,请求撤销潮州中院(2020)粤5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做出(2020)粤执复101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潮州中院(2020)粤5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

 

典型意义

 刑事判决的涉案财物处置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期限短、审查难度大,存在实体与程序交错,执行与审判并存,公平与效率纠缠的状况。该案在刑事判决中对案涉不动产的财产性质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根据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利益并结合生效裁判查明的事实情节对案涉不动产的财产性质予以审慎认定并予以执行,实现了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对今后类似案件审理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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