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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0年度 “十大”案例——农行饶平支行与林浩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1-02-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7084

农行饶平支行与林浩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伪卡交易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饶平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浩辉。

林浩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农行饶平支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林浩辉账户内存款资金损失193200元,并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月0.5%的利率支付利息,直到还清款项止;2.农行饶平支行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享有向盗刷人行使追偿权;3.诉讼费用由农行饶平支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8日,林浩辉向农行饶平支行申领了借记卡并设定了密码和U盾,绑定了手机号码。林浩辉凭公民身份证件在《金穗借记卡个人卡申请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并在主卡申请人签名栏签名。后林浩辉的借记卡账户被他人在阳江市通过实时转账方式转走资金四笔合计193200元。转账人均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转账业务申请书》客户手写签名栏写下“林浩辉”字样,随后所有转账的资金即被他人支取。林浩辉当天上午在收到手机短信转账业务提示后即到农行饶平支行进行交涉,后于当日到派出所报案,用其手执的本案借记卡通过POS机进行消费以示借记卡在其本人身上并未离开。

另查明,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粤512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茂权窜到阳江市农行使用同案人提供的一张伪造的被害人林浩辉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将从林浩辉银行账户转账49900元及取走现金40000元。该案判决第二项:责令邓茂权退赔被害人林浩辉9980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邓茂权服刑中,判决的退赔款至今尚未履行。

 

裁判结果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做出2017)粤512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农行饶平支行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浩辉经济损失1932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林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农行饶平支行不服,以林浩辉对其银行卡密码信息泄漏承担过错责任及刑事判决的退赔款尚未履行,其不应支付赔偿款为由提出上诉。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做出2020)粤51民终1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在法律适用上有一定的典型性,充分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等原则,对伪卡交易中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的认定上兼顾情理和法理,综合考虑认定在无证据证明储户涉嫌参与犯罪情况下,不应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有效衡平了银行与储户双方的利益,利于督促银行严格履行安全保障的合同义务,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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