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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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执恢4号
日期:2021-01-2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282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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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富强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潮州市手表装配厂、潮州市彩塘不锈钢日用制品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潮经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02)潮经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具体内容详见2002)潮经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2.按规定承担本案应当缴纳的执行费用。3.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视具体情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向你公告报告财产令

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强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潮州市手表装配厂、潮州市彩塘不锈钢日用制品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动产由第三人占有,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被执行人在本令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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