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省潮州市手表装配厂、潮州市彩塘不锈钢日用制品厂:
申请执行人富强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潮州市手表装配厂、潮州市彩塘不锈钢日用制品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潮经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02)潮经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具体内容详见(2002)潮经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2.按规定承担本案应当缴纳的执行费用。3.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视具体情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向你公告报告财产令:
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强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潮州市手表装配厂、潮州市彩塘不锈钢日用制品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动产由第三人占有,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被执行人在本令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