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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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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 保险公司免赔三责险
日期:2021-01-14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8453

 

         本报讯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中,丁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摩托车车主受伤。事故发生后,丁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摩托车车主起诉要求丁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丁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弃车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情形,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员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且肇事后不得逃逸属于公众应当知悉且应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丁某肇事弃车逃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公司仅需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即可。因本案保险公司对其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进行了充分举证,故其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付责任,对于伤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丁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切勿因购买了保险便心存侥幸,任性违法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妥善处理,切勿选择肇事逃逸,否则可能导致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拒赔。

  ■ 新法速递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如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陈烨  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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