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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潜逃22年终究难逃法网
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宗抢劫案,被告人黄甲(化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1996年4月,黄甲伙同同案人黄乙(化名)、蔡某(均已判决)在广东省湛江市共谋抢劫车辆,并约定由黄乙、蔡某到潮州市实施抢劫,然后由黄甲负责销赃。黄甲还提供了800元给两同案人作为回潮州的费用。同年5月1日晚,黄乙、蔡某携带水果刀至潮州市湘桥区开元路附近,合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司机张某和一辆小汽车劫走。作案后,黄乙、蔡某将抢来的小汽车开到湛江市找到黄甲,由黄甲将该车销赃得款10万元,所得赃款被黄甲、黄乙、蔡某等人瓜分。黄甲作案后潜逃,至2018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甲合伙采取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黄甲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大多选择逃亡,存在躲藏几年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和发展,公安机关综合应用刑事科学技术、网络技术、视频技术等最新科技手段,无论犯罪分子逃得有多远,藏得有多深,最终都能将之绳之以法,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力证。因此,畏罪潜逃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早日投案自首才能争取法律宽大处理。
(江瑾 张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