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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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被判刑
日期:2020-01-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8030

 

  本报讯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假药案件,被告人杨某波、朱某兰犯生产假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杨某波、朱某兰为牟利,自2018年3月起在其位于饶平县的自家老厝内,雇佣工人替他人生产假药,赚取加工费用。2018年6月13日,饶平县公安局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复方酮康唑软膏、痛风灵等假药及手动铝管封尾机、手动冲压机等物品,并将被告人杨某波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波、朱某兰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生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波在共同生产假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兰在共同生产假药罪中协助杨某波生产假药,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该案经饶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被告人杨某波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杨某波、朱某兰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正规药房购买,并认准“国药准字”等识别码,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所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林钟彪 张子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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