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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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民初137号
日期:2021-01-14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358


 (2018)粤51民初137号

 

帝国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东艺陶瓷有限公司许亚玲蔡芝文李楚玉潮州市凤新陶瓷工艺厂、钟东鹏、帝国资本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送达本院(2018)粤5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东艺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47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20469.18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年利率14.616%另计。);二、被告潮州市东艺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2350元;三、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许亚玲提供的位于潮州市火车站区北片,面积为2999.9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列:潮府国(2006)第013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列潮府他项(2016)第4号】在最高限额人民币223199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本息及第二项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蔡芝文、李楚玉、潮州市凤新陶瓷工艺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本息及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芝文、李楚玉、潮州市凤新陶瓷工艺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潮州市东艺陶瓷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29.73元,由被告潮州市东艺陶瓷有限公司许亚玲蔡芝文李楚玉潮州市凤新陶瓷工艺厂负担。上述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一审案件受理费74329.73元鉴定费人民币44340元,由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已由被告钟东鹏向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预交,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被告钟东鹏鉴定费44340元。公告费 2100元,由被告潮州市东艺陶瓷有限公司许亚玲蔡芝文李楚玉潮州市凤新陶瓷工艺厂负担。公告费已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五被告应在还款时一并付还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市东艺陶瓷有限公司许亚玲蔡芝文李楚玉潮州市凤新陶瓷工艺厂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钟东鹏、帝国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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