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51民终559号
刘继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与被上诉人刘继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继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4470.07元,以及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17526.03元、消费手续费1762.78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负担49元,刘继清负担10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负担35元,刘继清负担1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已向本院预交50元,该行同意垫付,由刘继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