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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20)粤51民终145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51民终145号
广州市恒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菊合香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庄波德、庄旭波、原审被告王贵阳、广州市恒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51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佛山市菊合香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