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执194号
日期:2020-09-15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081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涌娇、黄迁潮:
关于你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