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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执238号
日期:2020-09-2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128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勇:

关于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责令你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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