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执7号
日期:2020-01-15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787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鑫松:
你与申请执行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2019)北海仲字第21-35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7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