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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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执116号
日期:2020-06-0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504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冰娥: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8)粤51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告陈冰娥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9918.25元,利息1962.15元、滞纳金14.54元及手续费411.97元(计至2017922日止,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29918.25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38元,被告陈冰娥负担60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其预交,被告陈冰娥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

因你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51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本院于同月25日作出(2020)粤51执他7号执行裁定,将案件提级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116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18)粤51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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