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进波:
珠海仲裁委员会审理申请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珠仲金字(2020)第99号裁决,该裁决现已生效,根据上述裁决:(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000.01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360.01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和罚息(以借款本金18000.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8月1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互联网仲裁技术服务费477.48元。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未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仲裁费人民币824.0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因你未在裁决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执213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现责令你履行珠仲金字(2020)第99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