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申露琳: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8)粤51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被告申露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的逾期本金2503.88元、利息123.58元、罚息17.05元、复利0.81元(利息、罚息、复息计至2018年5月5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另行计算);二.被告申露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前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的正常本金6916.02元(自2018年5月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编号1510130469)中的约定另计)。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申露琳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因你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本院于同月27日作出(2020)粤51执他13号执行裁定,将案件提级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执218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18)粤51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