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余春凤: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被告余春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透支本金34993.14元、利息7796.75元、2016年12月31日前滞纳金1959.19元(应计利息计至2017年7月6日止,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实际结欠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20元,由被告余春凤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因你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本院于同月16日作出(2020)粤51执他5号执行裁定,将案件提级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85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17)粤51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