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沈荣锡:
台州仲裁委员会(2019)台仲网裁字第87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沈荣锡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搜狗(汕头)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利息47.67元和逾期违约金32.8元。如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受理费35元(该款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交),由被申请人沈荣锡承担。
因你未在裁决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搜狗(汕头)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148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2019)台仲网裁字第876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