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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执161号
日期:2020-09-25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077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越枫:

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0)粤51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请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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