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旭辉: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9)粤519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苏旭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金穗粤通卡透支款本金34759.05元、利息3061.57元(计至2018年8月8日止)及手续费205.2元和自2018年8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实际结欠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以被执行人苏旭辉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为由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229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