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司法概况>法院公告送达公告
(2020)粤51执191号
日期:2020-05-29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50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少苑、吴宜生: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9)粤51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李少苑、吴宜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63730.72元、手续费6226元、及应计利息(计至2019610日止的利息11385.76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63730.72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李少苑、吴宜生提供的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粤UC9509)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三、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223元,由李少苑、吴宜生负担1834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51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本案提级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51124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们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们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 201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案编号:粤ICP备12074263号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     访问量:56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