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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20)粤51执17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长裕(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移送的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林瑞宏、黄巧云、潮州市宏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长裕(中国)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18)粤5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们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负担案件受理费2149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51执17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公 告
长裕(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移送的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林瑞宏、黄巧云、潮州市宏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长裕(中国)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18)粤5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们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负担案件受理费2149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51执17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