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执124号
日期:2020-06-0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516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少苑、吴宜生:
关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