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惠深、苏敬莲:
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0)粤51执19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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