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执197号
日期:2020-10-3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188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惠深、苏敬莲:
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0)粤51执1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苏惠深所有的位于潮州市西新南路建安花园建兴街90号铺(证号:2009005495)的房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