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执197号
日期:2020-08-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845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惠深、苏敬莲:
你与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8)粤5102民初8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197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