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执97号-
日期:2020-06-16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384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岳飞、钟洁如:
关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