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执异9号
日期:2020-04-0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387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51执异9号
苏清强、潮安县古巷镇利强日用品经营部:
申请执行人吴锦芝与被执行人苏清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5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吴锦芝追加潮安县古巷镇利强日用品经营部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