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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执171号
日期:2020-07-3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821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51执171号    
许海滨: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海滨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51执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20)粤51执17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18)粤51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义务和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许海滨所有的车牌号码列粤UYK353的机动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两年。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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