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执14号
日期:2020-02-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720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51执14号
李佩娜:
申请执行人林海生与被执行人李佩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51执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2018)汕仲案字第27号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和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