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潮州市成业海鲜酒楼有限公司:
(2001)潮经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债权现已依法转让给张哲颖。根据该判决:被告潮州市成业海鲜酒楼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利息527775.19元(计至2001年9月1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还款利率。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恢11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01)潮经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所裁决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恢1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