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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20)粤51执恢7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健、王承桂:
现向你送达(2020)粤51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华平、马健、王承桂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62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书焕 联系电话:0768-2392783)
二0二0年四月十三日